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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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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之制,贷青苗钱者,官取其息二分,故议公者指以为聚敛之据。公有答曾公立书云: 示及青苗事,治道之兴,邪人不利,一兴异论,群聋和之,意不在于法也。孟子恶言利者,为利吾国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奸人者,缘名实之近而欲乱之以眩上下,其如民心之愿何?始以为不请,而请者不可遏;终以为不纳,而纳者不可却。盖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 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公立更与深于道者论之,则某之所论,无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哓哓者不足言也。 此书殆可谓解释法意之理由书也。当时举朝汹汹,除公所共事之数人外,殆无一不致难于青苗。累其劾状,殆可隐入。而公卒不为之动,而神宗亦不为之动者,非徒以公自信之坚,得君之专,而当时言者,实无一语能批其要故也。言者咸指为掊克聚敛,损下益上,而公立法之本意,乃适与之相反。盖其立法之本意,实以惠民,无一毫借此以助帑藏之心,条例司原奏所言,非饰词,乃真相也。而论者乃拟之以桑孔之用心,是所谓无的而放矢,宜公之不敢服,而神宗亦目笑存之也。公之龂龂于名实之辨,非以此乎?其谓治道之兴,邪人不利,而倡异论者意不在于法。呜呼! 何其一语破的而言之有余痛也!昔罗马伟人格力加士为执政时,倡限民名田之制,全国人民欢声雷动,而议院几于全数反对之,卒被丛殴以死于院中,盖亦有不利于治道之兴者,而其意非在于法也。荆公初政,裁冗费十之四,彼廷臣大半衣食于冗费者,其不利之也久矣。而青之本意,凡以抑豪右之兼并,而廷臣者又皆豪右,而其力足以行兼并者也。其不利之,亦固其所。当时之汹汹为难者,安保其不挟此心?即二三贤者,未必尔尔,然亦群聋之和而已。况彼之所谓贤者,皆习于苟且偷惰,以生事为大戒,不问其事之善恶利病,但有所生则骇而华之,宜乎其与公与神宗枘凿而不相入也。而数百年以后之今日,其社会之情状乃一如公之时,而公之言乃不啻为今而发也,悲夫! 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其善美既若是矣,然则可行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也?且公在鄞行之而效,而犹疑其不可行何也?曰:一县非全国之比也。一县者,公之所得自为也;全国者,非公之所得自为也,是故当时抑配有禁矣。(抑配者,谓强民使贷也。)而有司以尽数散为功,虽欲不抑配焉而不可得也。灾伤则有下料造纳之条矣,(谓遇凶年则于次期补纳所贷也。)而年岁丰凶不常,凶之数尤夥,而有司因得以上下其手,虽欲不至于累年积压而不能也。此二弊者,惟韩魏公、欧阳公之奏议言之至详,殆可称公之义诤臣也。 (韩、欧奏议文长不录,此段即举其大意也。)问者曰:韩、欧二公所言既中其弊,而公犹不寤,则虽谓之执拗,宁得为过?应之曰:不然。当时诸君子之攻新法也,其有弊者固攻之,其无弊者亦攻之,诚有如公之所云,意不在于法也。为公之计,惟有一事不办,偃然与彼辈同流,庶可以免于罪戾,而无如非公之本意何也。且法既已善矣,其有弊焉,则非法弊而人弊也。即如青苗法者,公在鄞行之而既有效矣,李参在陕行之而又既有效矣,使县县皆得如公者以为之令,则县县皆鄞也。即不能焉,而使路路皆得如参者以为之转运使,而因以综核名实之法督其县,则亦路路皆陕也。据条例司所核定,凡全国置提举官四十一人,以当时贤才之众,欲求得如李参者四十一人,谅非难也。而公又非不欲与诸君子共之也,而无如诸君子者。闻有一议为公之所发,则掩耳而不听,初不问其所发为何议也,见有一诏为公所拟,则闭目而不视,初不问其所拟为何诏也。责以奉行,非挟贤挟长以抗,则投劾而去耳。诸君子既不屑为公助,而公又不能忍心害理一事不办以自谢于诸君子,而又不能以一身而尽任天下之事,然则非于诸君子之外而别求其助我者,安可得耶?况诸君子非徒不助之而已,又煽之嗾之挠之于其旁,私幸其弊之日滋、功之不就以为快,是青苗本可以行之而无弊者,而以诸君子之故,则欲其无弊焉,安可得也?夫他事亦若是则已耳。 由此言之,则吾所谓青苗法虽善而不必其可行者,可以见矣。使得人人如公者以为县令,则诚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而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为提举,则犹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而更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为执政,则于不可行中而犹有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然则青苗法之弊,果尽如当时诸君子之所言乎? 公之良法美意,而民竟未尝一蒙其泽乎?曰:是又不然。史成于谤公者之手,其旨在扬恶而隐善。凡有可以表公之功者,惟恐不尽。虽然,固有不能尽善者。 公与曾公立书,言始以为不请,而请者不可遏;终以为不纳,而纳者不可却,则当时民之欢欣鼓舞可想见也。其上五事札子云: (熙宁五年)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是其行之既数年而有成效也。其谢赐元丰令格式表云:创法于群几之先,收功于异论之后,则是公罢相后而其效益著也。然犹得曰公自言之未可为信,也请徵诸旁观之言。河北转运司王广廉入奏,则谓民皆欢呼感德矣。李定至京师,李常见之,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如何?定曰: 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此事,君勿为此言。定曰: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是一时舆论所在,有欲扪其舌而不可得者矣。然犹得曰是依附公以希宠者言之,未可为信也。请更徵诸反对党之口。 朱子金华社仓记云:以予观于前贤之论,而以今日之事论之,则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 子程子尝论之,而不免悔于其已甚而有激。是程子晚年知其攻难青苗之为误,而朱子且歌诵之矣。苏子瞻与滕达道书云: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同异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今圣德日新,众化大成,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是子瞻晚年深自忏悔,而咸叹于众化之大成。 其言与公所谓收功于异论之后者盖吻合。所谓众化者,盖指凡新法而言,而青苗必其一矣。以程苏二人为当时反对最力者,而皆如是,非确有成效,而能得耶? 以此度之,与程苏同心而其言不传于后者,当更何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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