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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


  【第四十三章】

  在一八七二年左右,我写了另一本书,叫做《苦行记》。我已经出版了《傻子国外旅行记》,版税百分之五,也就是每册大约两角二分钱。如今有好几家别的大公司给我提出了出版条件。其中有一个肯出百分之十五的版税。另一家愿意把收益全部归我,只要在书中给他们公司印些广告。我写信请布利斯来商量,他来到埃尔迈拉。要是我当初能像如今这样懂得出版这一行的话,我会向布利斯要求得到除成本以外全部收益的百分之七十五或八十。这是公道的。不过我对生意一窍不通,也懒得去学。我跟布利斯说,我不想离开他这个公司,也不想提出过高的条件。我说,我认为,除成本外,应得利润的一半。他便兴奋地说那完全应该,完完全全应该。

  他回到他的旅馆,把合同拟好了,下午带到我家来。我发现其中有点儿问题。合同上并没有写上“利润的一半”,而是写的百分之七点五的版税。我要他解释一下。我说,当初不是这么说的嘛。他说,“是啊,不是这么说的,不过,他为了简便起见,写上了版税多少——这版税百分之七点五恰恰代表了利润的一半,还略多一些。这是以卖掉十万册计。要是在十万册以上,出版公司的那一半才会比我所得的略多一点儿。”

  我有点儿怀疑,有点疑心,便问他能否赌个咒。他马上伸出手来,赌了个咒,把他刚才说的话,一字不漏地重复了一遍。

  我用了九年或十年时间才知道他发的这个誓是假的,百分之七点五还抵不上利润的四分之一。可是在这段时间里,我有几本书交给布利斯出版,抽版税百分之七点五。当然他把钱都骗去了。

  在一八七九年,我从欧洲回来,有一本书准备出版,那就是《国外流浪记》。我请布利斯来,他就到我家来商量这本书的事。我说,我对这个版税不满意,说我不相信“利润的一半”那个托词。说这一回他必须在合同上写明“利润的一半”的字样,而不必提版税——不然的话,我要到别处去出版。他说他完全愿意写上去,因为那是对的,公道的。如果公司董事们反对的话,刁难的话,他要退出这家公司,由他自己来出这一本书——说得多好呀。但是我知道他是这家公司的大老板,只要是他签过字的合同,公司都得接受。这份合同正放在那张打弹子的桌子上,上面有他的签字。自从《傻子国外旅行记》出版的那一年以来,他总是不管别的董事怎么说,他干他的。他不只一次地跟我说,他强迫董事们干他们所不愿意干的事,扬言要是他们不听从的话,他就离开公司的职位,跟我一起干。

  我真不理解当年我这么大的人竟然会这么单纯、这么天真。我早就应该想到,像这样说话的人,要么是一个傻瓜,要么他确信我是个傻瓜。然而,我才是个傻瓜,竟然连这么简单的、起码的智能都进不了我的脑袋。

  我提醒他说,对于他签了字的合同,他的公司也许不会横生枝节吧。接着,他那掉了牙齿的嘴巴笑了一笑,指出了我所忽略的一件事来证明:那就是合同是和伊莱沙·布利斯一个私人订的,在合同里,美国出版公司的名字并没有提到过。

  后来他告诉我说,他把合同拿给董事们看过了。还说,他准备把书转给公司,利润是该书的四分之一,还有他自己和他儿子弗兰克得提薪。要是这些条件不能满意地解决,他准备脱离公司,由他自己出版这本书。这样一来,董事们同意了他的要求,收下了合同。布利斯亲口跟我讲了这些事,这一事实本身便是无可怀疑的证据,说明这些话并不确实。在本书正式发行以前六个星期,布利斯有一次把真实情况告诉我,想看看究竟是个什么滋昧。但是他紧张过度,他死了。

  书出版后三个月,公司的股东举行了一次年会,我作为本书的半个合伙人参加了这个会。会在我的一个邻居家里举行。那邻居叫做牛顿·凯斯,从公司开办时起便是董事。会上读了一份有关公司营业的账目,这对我是个启示。书卖了六万四千册。我的一半利润是三万二千块钱。而在一八七二年,布利斯对我说成了这样,即版税百分之七点五,每册两角钱略多一点,便是利润的一半,而事实上在先前,还不到利润的六分之一。现在的光景不太好,可是还得五角钱才是利润的一半。

  啊,布利斯是死了,我也无法跟他清算他十年诈骗这笔账了。他如今已经死了二十五年了。我对他的怨恨也消退了,消失了。我只是可怜他。要是能送他一把扇子把地狱之火煽煽旺的话,我一定会送给他。

  收支平衡账目揭出了美国出版公司对我所干的流氓行为,我便站起来对牛顿·凯斯和其他一些同谋犯——指其他一些董事——训了一顿。

  当时正是我的一个好机会,可以跟出版公司把问题摊开来,来个彻底解决。可是我当然看不到这一点。我总是一直要到机会消失了才看到。我现在对出版公司的内幕已经一清二楚了,原本应该坚持的。我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的利润要求一笔赔偿金,这笔钱应该在一直收到版税与一半利润之间的差额中从公司的口袋转到我的口袋,从而使公司对我的掠夺一笔勾销时为止。不过我当时当然没有这么清醒的头脑,我没有这样做。我当时想到的只是洁身自好,离开这肮脏的气氛。我想要把书从公司那里取回来,拿到别处去。隔了一个时候以后,我去找牛顿·凯斯——像过去一样到他家里找他——提出了我的主张,就是取消跟公司订的合同,把书完好无损地还给我,而公司从我的《苦行记》、《镀金时代》、《新旧杂记》和《汤姆·索耶》等书诈去的钱财,作为一种谅解,仍归公司所有。

  凯斯先生对我这样说话表示异议,不过我对他说,我的话不能改变。还说他和圣经班的其他人对布利斯在一八七二年对我干出的欺诈行为是知情的——干的时候是知情的,默许的。他反对我把董事会叫做圣经班。我说,那么董事会开会的时候应该停止以祈祷开始这样的程序——特别是正当董事会准备对一个作者实行欺诈的时候。我本以为凯斯先生会否认知情之说,并且表示不以为然,可是他并没有否认。这使我深信,我的指控是有根有据的,因此就重述了一遍,并且对他那个神学院说了些不客气的话。我说,“你们已经把七万五千块钱放进那个厂里了,还因此很受夸奖,而对我的那份捐献却提也不提——可是我明明有一份的。你们放进去的每一块钱,其中有一部分是从我口袋里偷去的。”对这些祝词,他没有感谢的表示。他是个迟钝的人,并没有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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