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论曹操文学著作中的人才观
作者:何亚雩
法,要“贵指踪之功,薄搏获之赏”。对荀彧应该以“原其绩效。足享高爵”,“乞重平议,增畴户邑”。曹操类似这类为功臣请取封赏的事例很多,如建安十二年他上书汉献帝的《表论田畴功》中对田畴在征讨乌丸斗争中杰出贡献的陈述;建安六年在《加枣祗子处中封爵并祀祗令》中对枣祗在推行屯田制,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为统一战争提供物质支援作用的肯定。虽然枣祗“不幸早殁”。就是“追赠以郡”,也是“犹未副之”,就是说,枣祗虽死,现在追封他为陈留太守,也不能和他的功绩相称。所以曹操感叹地说:“今重思之,祗宜受封。稽留至今,孤之过也。”现在的办法只有采取“祗子处中,宣加封爵”这样才能达到“以祀祗为不朽之事”。又如建安十三年为谋士郭嘉请求追赠封邑的《请追赠郭嘉封邑表》,同时为追哀悼念郭嘉功绩写给苟残的两封信,即《与苟残书追伤郭嘉》,再次表彰了郭嘉为完成统一大业而舍生忘死的精神。
有功者赏,失败者罚,曹操对那些庸庸碌碌,无真才实学或是违背军令,甚至阻碍或对统一战争有害的人,要求极严,也是六亲不认。包括他自己在内,也要给予严惩。尤其东汉末年,那种“但赏功而不罚罪”的弊政特别严重,曹操针对这个现实,于建安八年,颁发了《败军令》,在此令中特别强调“将军死绥”,“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对于违犯军纪的人也分别轻重予以惩处。他在《军令》中明确规定了违纪的惩办条例,如规定将士不准在军营中张开弓弩,行军途中可以调试弓弩,但不准上箭,“犯者鞭二百”。战争中缴获的东西不准在营中变卖,“犯令,没所卖”,对于此事不禁止。不报告的都督,“杖五十”。军队离营出发时,要高举矛戟,展开幡旗、击鼓。行军三里以后,要斜背矛戟。卷起幡旗、停止击鼓。“违令者髡剪以徇”,即剪发以惩。曹操执行军纪从不徇私情,他最宠爱、最有才华的爱子曹植因违犯军令,受到严厉训斥。建安二十二年。曹植因违背规定,私开司马门外出,曹操下令对于这个“始者谓子建”的爱子,马上是“自临苜侯植私出开司马门至金门。令吾异目视此儿矣!”曹植是曹操心且中“儿中最可定大事”的爱子,但就这件事。加之其它因素,使曹植失去了曹操的信任,从此空怀一腔抱负,郁闷终生。曹操对他人如此,对自己同样严格执法。一次行军,军队经过一片麦地,曹操下令部队不得踩坏麦子,违者处死。于是骑兵全部下马,用手拨开麦子索马缓行。可是曹操所骑的马突然窜进麦地,踩坏了一片麦子,曹操立即命主簿官议罪,主簿回答说:“按《春秋》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曹操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于是拔剑割下了自己的头发弃于地上,以示惩戒。(割去男子的头发是我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叫做‘髡’)曹操对曹氏子弟亦严,建安二十二年,曹操派儿子曹彰带兵攻打代郡乌丸奴隶主贵族的叛乱,临出发前;他对曹彰说:“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动以王法从事,尔其戒之。”(见《三国志-魏书·任、城、陈、肖王传》)这些事例都充分地证明了曹操对于在统一,战争中建功立业的人,不管你过去干过什么,一律提拔、奖赏、重用,而对于反对、阻碍和干扰统一事业和违背军纪的人,则毫不手软,坚决镇压和惩处。如当时的大儒,大“名士”,北海相孔融。就因为在政治上反对曹操而遭到镇压。而“建安七子”的陈琳,虽然帮助袁绍起草过征讨曹操的檄文,骂了曹操的祖宗八代,骂得曹操大汗淋漓、毛骨悚然。指责曹操是“身处三公之位,而行盗贼之态”,官渡大战以后,陈琳为曹操所俘,然而曹操因慕其才并没有杀害陈琳,反而留在身边使用。这也体现了曹操对人才宽容大度的胸怀。
曹操的人才观,在他的文学遗著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并在政治斗争、军事斗争中坚决贯彻执行。正是曹操这样的人才观所以才能够迅速地在他身边集聚了一大批有识之士,他们呕心沥血、深谋善断,使曹氏的政治地位、军事力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形成了一个实力雄厚的政治核心和强大的军事集团,终于战胜和消灭了长期雄据在各地的大小封建割据势力,统一了中国北方,为魏、蜀、吴三国鼎立的格局打下了基础,也使曹操成为一代千古传颂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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