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论审美关系说的几层含义

作者:刘继平




  
  三、从对审美的形态的划分来说,也是从质、量方面的关系来决定的
  
  审美关系表现在内容和形式方面,根据周先生的观点,他的关于美的形态的划分也是从关系方面来谈论的。他认为,根据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依量的标准,美可分为偏于内容的美和偏于形式的美,一般说来,社会美偏于内容,偏于善;自然美偏于形式,偏于真(自然的合规律性)。艺术美(广义的艺术)作为自然美(形式)和社会美(内容)的统一,也有偏于内容的再现艺术和偏于形式的表现艺术。依质的标准,美可分为内容和形式的矛盾对立中偏于和谐的优美,和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中偏于矛盾对立的崇高与滑稽[3]。
  笔者认为,首先,周先生的关于审美形态的划分,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审美主体与客体的不同关系来决定,这在第二点已经涉及到。其次质、量方面的关系还应该包括现代自然科学方法的辨证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在其产生之初,对人文学科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周先生对美的形态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依据质、量的方式来划分,由定性分析进展到定量分析,对美的形态进行了系统的整体性的把握,运用了对比分析的方法,进行了抽象具体的归类。
  
  四、审美关系说与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的不同,以及与生命说与自由说的区别
  
  主观说强调美是主观的感觉,主体认为美就美,没有道理和标准可言。客观说则认为美在具体典型的现象和事物当中,与人的主观感受没有任何关系。美的社会性和客观性统一说,同样存在不足:一是强调了社会主体的作用,而忽略了审美对象的自然属性;二是强调了社会主体的作用,而忽略了个人主体的作用,没有看到社会主体与个人主体的辨证统一关系;三是强调了美的社会、普遍、抽象的方面,而忽略了个性的、具体的、现实的审美关系的形成。
  自由说在这里指的是实践美学,认为“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自然人化”的结果。这种观点指出了美是社会实践的结果,强调了美是在客观对象上烙下主体的痕迹。但这只能说具备了审美的前提,因为理智、意志同样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结果。只有在审美关系中产生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才是美的本质。而在理智与意志关系中产生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却不可能产生美。生命美学指的是后实践美学这一类,后实践美学以存在论哲学和当代西方美学为思想资源,他们认为美的本质在于个体对生命的超越。如杨春时认为,审美是“超越现实的自由生存方式和超越理性的解释方式”,“它创造一个超理性的世界”[4];潘知常认为:审美活动“是人类主动选择的活动方式,它以自由本身作为根本需要、活动目的和活动内容,从而达成了人类自由的理想的实现。”[5]
  周来祥先生认为,所有这些美学派别,在思维方式上仍停留在对象性思维或实体性思维的阶段,它们都把美归结为单纯的客观存在,或者是主体的物质实践,或者是主体的生物性存在。为此,周先生提出了审美关系说以弥补上述提法的不足。审美关系说强调的是由于对象的美是相对于主体的情感而言的,所以我们不能仅从对象的性质或仅从审美主体来判定美的本质,而是必须在主客体形成的具体的、历史的、特定的关系中来把握美的本质[1]。审美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的客观关系,它是主客体关系在客观对象上的统一,它构成美的对象;另一方面是主体和客体的主观关系,它是主客体关系在主观上的反映,它构成审美意识。总之,审美活动必须经由主体的审美态度、能力、方式及其两者产生的相互对应性,才能现实地具体地转化为审美对象,只有在审美关系中这种情况才会发生。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周来祥先生对美的本质的探讨往前推动了一大步,认为作为美的根源来说,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作为现实的美的对象来说,它是有审美对象和审美主体相互对应而形成的审美关系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审美对象,就没有审美主体;没有审美主体,也就没有审美对象[3]。审美关系说的提出,弥补了主观派与客观派的片面性,让人们不再单纯地在主体或客体中找寻美的本质。而是把主客体联系起来考虑;对实践美学也有所深化,实践美学广义的自然的人化的问题,并不就是美的本质,科学认识与意志实践同样是属于自然的人化现象,自然的人化现象只是事物美的前提条件。所以要寻找美的本质只有在审美关系中去寻找。
  当然周先生并不是说美的本质就是审美关系,只是肯定了美的本质既不在主观也不在客观,而是在主客体所形成的审美关系当中,这是完全正确的,只有建立了审美关系才能找到事物的美的本质。当然审美关系的建立涉及到许多方面,第一,是审美主体的主观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即不仅要具备基本审美的感觉器官,同时应该具备审美的素养。第二,审美客体必须进入主体的兴趣范围,即审美主体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契合点,能找到主体对象化的痕迹,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类审美的过程其实是自己的内心感觉投射到客观对象上,这方面,移情说和距离说就是典型的代表。第三,审美关系的建立还受到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比如意外的灾难与惊喜等。周先生以实践美学为基础,以主客体关系为本体深化了实践美学“美是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问题,把美的本质缩小在审美关系之中,为后人对美的本质的探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周来祥.再论美是和谐[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2]周来祥.周来祥美学文选[C].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3]周来祥.论美是和谐[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
  [4]杨春时.生存与超越[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转引自章辉.实践美学——历史谱系与理论终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潘知常.诗与思的对话[M].上海:三联书店,1997. 转引自章辉.实践美学——历史谱系与理论终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刘继平,男,贵阳学院中文系教师,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文艺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美学、文学理论教学和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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