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21—公元907年)
我国从战国时代起,开始步入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格局基本确立,奴隶制的婚姻家庭逐步被封建制的婚姻家庭所代替。长达近2000年的夏商周奴隶社会,虽然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模式提供了一个总的框架,尤其是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礼制毕竟不同于法制,因此,自秦起,统治阶级便更加重视和制定各种法律制度。战国中期李悝[kui亏]撰《法经》,将奸淫事列入《杂律》,封建婚姻家庭立法由此始见端倪。
秦代(公元前221年—前206年)是一个“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韩非子·饰邪》)的封建专制国家。始皇帝巡游天下时,即对婚姻家庭规范提出了要求。近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也证明,秦代已明确了婚姻程序,婚姻的成立和解除要经过官府的认可和批准,否则,即被视为非法婚姻,尽管年幼,也要治罪。①秦律还规定妻子不得私自逃离丈夫,违者治罪。②秦律还对休妻不合法定手续,给予处罚。③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从君臣、父子的宗法伦理观念出发,认定强奸是破坏家庭关系的重罪,予以严惩。④如系一般男女之间的通奸,倘被告发,抓获之后,要加木械,送官府治罪。秦律还对夫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⑤
到了两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时期,婚姻法规的内容已初具规模。其渊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汉代以前有关的零星法典,二是对礼制的继承、改造和完善。如上文所述,在先秦时代,“礼”具有调节婚姻家庭方面行为规范的效能。汉代统治者非常推崇礼制思想,将其进一步改造和完善成了封建伦理观念,从而对于汉代婚姻法规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公元220—581年),是中国历史上战乱不断、朝代更替十分频繁的一个时期,同时也是人口大量流动和迁移,各民族经济、文化处于交流、融合的一个时期。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秦汉以来确立的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得到继承和发展的同时,在制度本身及婚姻习俗等方面又表现出某些特点。
婚姻家庭法规在唐代(公元618—907年)进入了全盛时期。始于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刊定于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的《永徽律疏》中的《户婚律》,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之大成,以法律形式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并对婚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封建家庭生活规范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由于它的权威性,所以不仅成为唐以后各代户婚一类律法的蓝本,而且还远播海外,对我周围一些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由秦至唐,直至唐以后各代,法律中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是很不全面的,而法典中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的事项,如唐律中被列为“十恶”的“恶逆”、“不孝”、“不睦”等。为巩固统治,封建王朝从来都是礼法并用的,在实际上,那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也起着法的作用,是婚姻家庭法规的组成部分。史载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即集中六国的礼仪,有选择地在全国强制推行,从此开始了封建时代以礼辅法、礼法并用地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时代。
注释: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秦律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身高标准,按《周礼》中解释,七尺为年20,六尺为年15。小未盈六尺,系未成年。已官,指婚姻经官府认可。未官,婚姻未经官府认可。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殴(也)?当黥城旦舂。”而得,被抓获。黥,墨刑,往罪犯脸上刺字;城旦舂,惩罚罪犯以筑城、舂米等为主役的苦役。“黥城旦舂”,意为加肉刑的一种男筑城、女舂米的刑罚。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弃妻不书,赀二甲”。休妻若不报告登记,便要在财物和征收赋税上予以处罚。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臣强与主奸,何论?比殴主。”殴主,当死罪。又,对五服内通奸:“同母异父与奸,可(何)论?弃市。”
⑤秦律中不仅有妻子不得私自逃离丈夫的规定,同时也要求丈夫尽相应的义务。秦始皇在刻石中曾说:“夫为寄豭〔jia家,公猪〕,杀之无罪”,在《法律答问》中又说:“妻悍,夫殴治之……”,但殴妻致伤(撕裂耳朵,折断四肢,或造成脱臼),对丈夫要处以“耐刑”(可能是一种去须鬓的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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