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制定“文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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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所谓“自由”绝不是空话。这里说得很明白,一个人从事文艺创作活动,只要他不触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就不应该受到干涉。宪法上并没有规定还有一种拿着棍子和帽子的人可以自由干涉别人的文艺创作活动,可以随便给人扣帽子,向人打棍子。然而有人说是不是还要制定一种“文艺法”,他并非在开玩笑,他实在是胆战心惊,因为拿棍子的人就在近旁,他们并不躲躲藏藏,却若隐若现,有时甚至故意让你看见,在这些人的脑子里,宪法是不存在的, 他们对待第一个宪法和第二个宪法有了丰富的经验,他们只是在等待时机。所以说话的人真正希望刑法之外还有一种“文艺法”,上面说得明明白白:写什么主题,怎样写法,如何开头,如何结束,哪一种人可以做反面人物;正面人物应当属于哪一种人等等,等等……这样一来文艺工作者就可以“安全生产”,避免事故了。
这种想法似乎很妙。其实一点也不妙。首先不会有人出来制定什么“文艺法”。其次即使有了“文艺法”,它也不会像安全帽那样保护工作的人。我还记得“四害”横行的时候,因为有人说“文艺工作危险”,就大批“文艺工作危险论”。“四人帮”及其爪牙大批“文艺工作危险论”的同时,又大整文艺工作者。凡是在文艺工作上有一点成绩的人都挨过整,受过迫害,有的给弄得身败名裂、妻离子散,有的给搞得骨灰盒中只有一枝金笔或者一副眼镜。总不能说这不是一场百年难逢的浩劫吧?
现在形势大好。不过所谓“大好”也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解释。我们是在一面医治创伤、一面奋勇前进的时候,我们应当鼓足干劲,充满信心,但是绝不能够自我陶醉,忘记昨天。我们还得及时给身上的伤口敷药。还要设法排除背后荆棘丛中散发出来的恶臭。有人大言不惭地说“现代的中国人并无失学、失业之忧,也无无衣无食之虑,日不怕盗贼执杖行凶,夜不怕黑布蒙面的大汉轻轻叩门”,这种白日做梦信口开河的做法是不会变出“当今世界上如此美好的社会主义……”来的。
然而在今年六月号的《河北文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话。文章的题目是:《“歌德”与“缺德”》。用意无非是拿起棍子打人。难道作者真以为“社会主义”就是靠吹牛吹出来的吗?不会吧。“四人帮”吹牛整整吹了十年,把中国国民经济吹到了崩溃的边缘,难道那位作者就看不见,就不明白?
那位作者当然不是傻瓜。他有他的想法。就有这么一伙人。有的公开地发表文章,有的在角落里吱吱喳喳,有的在背后放暗箭伤人,有的打小报告告状。他们就是看不惯“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他们就是要干涉这种“自由”。宪法不在他们的眼里。其他的法律更不在他们的眼里。
那些给蛇咬过、见了绳子也害怕的人最好不要再搞文艺创作,你们希望有一个“文艺法”来保护自己。有人就是不满意宪法给你们的这种权利,你们怎么办?
道理非常简单: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必须经过斗争。
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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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香港《大公报·大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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