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社会经济结构的流动与转变影响(4)
      
          居家生活日趋现代化:2003年拥有自有住宅家庭占全体家庭851 %,租赁或
      押租者占8 5%,配住及借用占6 4 %;平均每户住宅建坪419 坪,每人可居
      住119 坪。就家庭各项设备普及率观察,随着电信自由化行动电话普及率已达84
      6 %,较2002年836 %提高1 0 个百分点,其中高所得家庭更达986 %;
      有线电视频道设备普遍化,2003年普及率761 %,较2002年的748 %提高1 3 
      个百分点;另因信息发达,计算机亦渐趋大众化,家庭计算机普及率持续升至58
      7%,较1991 年568 %提高1 9 个百分点,其中有八成二家庭已使用网际网络
      功能。就低所得家庭观察,自有住宅比率781 %,平均住宅建坪343 坪,电视、
      电话等生活必需品之普及率亦多在九成以上,显示出经济发展成果已为民众所共享。
      
          都市外围跨县市工作普遍:2003年台湾地区所得收入者计11449 万人,平均
      每一收入者可支配所得为503 万元,其中以主管人员107 0 万元最高,专业人
      员780 万元居次。依所得收入者之工作地点分析,2003年全台湾地区各县(市)
      基本所得来自县(市)外比例平均为201 %( 上年195 %) ,跨县市工作人口
      比例为156 %( 上年154 %) ,以基隆市、高雄县家庭基本所得430 %较高,
      台北县、新竹县比例亦在三成以上,显示在台北、高雄都会区及新竹科学园区外围
      跨县市工作情形甚为普遍;而花莲县、台东县及澎湖县受地形限制,至外县市工作
      所得比例较低。
      
          台湾家庭经济收入的高低差距
      
          如以经济收入来观察台湾的中产阶层家庭收支调查结果,会有以下发现:如以
      户数五等分位组观察经济收入,扣除最高20%家庭平均每户可支配所得约为180 
      0万元与最低20 %家庭为296 万元,其余的60%家庭即为中产阶层。主计处最近
      公布的家庭收支调查报告显示,2003年台湾前20% 最富有家庭,平均每户可支配所
      得约为180 万元,较上年增加了2 %,而最穷苦的20% 家庭,平均每户可支配所得
      仅有约28万元,较上年下降了11%。一升一降之下,高收入户可支配所得成为低收
      入户的6 4 倍,较上年的5 6 倍大幅攀升。
      
          当然,目前的资料尚不足以断言社会已经明确地趋向两极化。所得分配是一个
      复杂的现象,需要有完整的信息及多方面的分析才能窥其全貌。就已有的资料来看,
      目前真正可以断定的是,个别所得收入者的收入分配不均度,已在近十年大幅扩大。
      以个别所得收入者工作收入(即勤劳所得)加财产收入的总和来观察,最富10% 与
      最贫10% 所得收入者间的所得比率(倍数),在1989年以前一直稳定地维持在15~
      17倍之间。但是此一稳定现象开始出现转变:1993年此比率上升至19倍,1995年再
      升为21倍,1998年攀升迅速,增至33倍;1999年再扩增为42倍,但是最为惊人的是
      去年大幅度跃升至61倍。由于大多数家庭的成员间彼此互通有无,在研究上除了关
      注个别所得收入者外,也应考虑以家庭为单位的所得分配。上述所提到的去年台湾
      高收入户可支配所得为低收入户的6 4 倍,就是以整个家庭,而非个别成员为计
      算的基础。
      
      
      
          低收入家庭的所得较少,其重要原因之一为家庭中有收入的成员太少。资料显
      示,最贫20% 家庭,平均一户4 4 人中只有1 4 人有实质收入,约占家庭成员
      的1/4 ,而最富20% 家庭平均一户2 7 人中,则有1 8 人有收入,约占家庭成
      员的2/3 。因此对低收入户家庭的所得而言,有无工作机会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目前失业率已节节攀高,未来如果持续下去,低收入户的就业人口比率势必无法增
      加,甚至可能再降低,如此对于贫富差距会有推波助澜之效。另外一个观察是,移
      转性收入逐渐扮演压制所得不均化的重要功能,尤其是来自(付给)政府的移转性
      收入(支出)。前述最富20% 家庭可支配所得为最贫者的6 4 倍,但若不将来自
      政府的移转性收入净额(来自政府的移转性收入减去付给政府的移转性支出)纳入
      计算,则两者差距会扩增为7 7 倍之多。来自政府的移转性收入包括了低收入户
      生活补助、老人津贴、老农年金及其他灾害、急难救助、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等,
      而付给政府的移转性支出主要是缴税。以2000年为例,最贫20% 家庭平均每户来自
      政府移转性收入为32000 余元,而最富家庭平均每户缴交政府的税负支出则为50000
      元,两者都具有缩小高低收入家庭差距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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