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的福音
      
        2004年2 月6 日  星期五  雨
      
        新一年的第37天
      
        今天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
      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由于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大多面临两
      大难题:一是服刑前美满幸福的家庭已经破裂,从而无家可归,或者因为家庭、
      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有家难归。二是这些人员本身没什么技能和文化,或者虽有
      一技之长但已经过时了,加之受到歧视,就业难,因此该《意见》的出台将对加
      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为他们带来了福音。
      
        对刚刚刑释、解教的人员来说,他们的心理比较脆弱,思想不够稳定,回归
      社会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帮助教育和妥善安置,极有可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
      路。据司法部统计:全国重新违法犯罪率为8 %左右,居世界中等水平,然而在
      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属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占70%。因此,加强刑
      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工作,使他们有处可去、有业可就、生活有保障,是巩固监
      狱、劳教所改造成果,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工程。
      
        另外,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维护刑释解教人员
      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需要。刑释解教人员既是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社会成
      员,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对这一特殊群体给予平
      等对待,不歧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可以减少重新
      违法犯罪率。
      
        由于刑释解教人员中绝大多数人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技术,加之社会的歧
      视和偏见,他们在就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遇到诸多困难,生活无保障。因此
      迫切需要将他们纳入到就业服务范围内,并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就业扶持、落实
      社会保障措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而《意见》让我看到了希望。
      
        附: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综治委[2004]4 号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
      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
      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
      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
      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
      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
      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
      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
      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
      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
      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
      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
      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
      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
      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
      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更新观念,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积极
      探索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拓宽渠道,鼓励
      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
      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
      力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
      临时社会救济。
      
        (四)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
      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
      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
      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五)监狱、劳教所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
      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
      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管理部门,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
      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
      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七)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3 年免征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
      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
      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
      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研究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
      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 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
      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
      批准,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
      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
      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扶持。
      
        3.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
      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
      策。
      
        (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年
      度预算。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
      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
      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
      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
      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
      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
      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
      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
      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
      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司法部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2 月6 日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下一页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