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的赔偿交涉(1)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对于索赔事宜紧锣密鼓地着手进行。对外,1945年9 
      月,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和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苏联外长莫洛托夫换文,表达了
      中方对赔偿问题的看法。对内,蒋介石在“最短期内”将战时公私财产损失及人口
      伤亡情况调查具报。行政院颁布《抗战损失调查实施要点》指导工作。经过一年多
      努力,于1946年10月得出不完全数字:仅从卢沟桥事变算起,中国公私财产直接损
      失达313 亿美元,间接损失204 亿美元。10月和11月,蒋介石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
      长约集行政院、内政部和外交部代表,两度会商研讨索赔方案。11月3 日,在讨论
      赔偿的范围和方式时,形成两种代表性意见。朱绍阳等人坚持参事室拟定《战后对
      日媾和条件纲要》里确定的赔偿原则和方式,即要求日本赔偿中国因抗战而支付的
      巨额战费,用货币支付赔偿。而王宠惠等则力主放弃军费赔款,以日本实际偿付能
      力予以实物赔偿办法。由于王宠惠的意见基本上遵循了美国对日本赔偿的原则,所
      以主实物赔偿的一方占了上风。11月13日,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
      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规定:
      
          1.日本对我赔偿以实物为主。
      
          2.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深,故对日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同
      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得日本赔偿之总额过半。
      
          3.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司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做赔偿之一部。
      
          4.日本境内应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做赔偿之一部,这些工业包括军需
      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
      
          5.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及产品,在规定年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做赔偿一部。
      〔14〕从这里可以看出,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向日本索赔标准,不是依据中国
      所受损害数,而是依据日本当时赔偿能力来定;索取的是实物,着重包括“军需工
      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以充实军力。为取得这部分实物,国民党政府直接向同盟
      国政府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受,作为抵偿损失
      之一部”,并令驻美大使魏道明多次与美国洽商。为加强组织工作,自1945年11月
      29日起,由行政院主持办理索赔案,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1945年2 月由行
      政院改隶内政部)改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隶属行政院,由蒋梦麟担任主任。后求
      得与国际间的名称相符,1946年10月1 日,赔偿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委员会,主
      理抗战公私损失调查统计和赔偿方案之编制及赔偿物资之审议支配事项。1946年盟
      国管制日本委员会总部在东京设立后,国民党政府派出中国驻日代表团,朱世明任
      团长,主理日本的赔偿归还工作。在二战后的赔偿中,中国得到了与美、苏、英三
      国相等的日本残余战舰,占1/4 ,分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共24艘,但吨位不
      足5 万吨,根据国际惯例,中国将在华接受日本产业作为赔偿我国损失的一部,当
      时统计,除苏联红军从东北拆走大批机器资产外,日在华资产可供赔偿者约3.5 亿
      美元。
      
          在准备拆迁的有关工作中,中国代表团在日工作也是困难重重,处处遇到盟军
      总部的刁难,其困难之情形也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在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中, 中
      国驻日代表团的一份工作报告材料列举了四方面的困难:(1 )调查工作的困难;
      (2 )通讯联络的困难;(3 )因拆迁政策不落实而致使具体工作上的困难;(4 )
      实施拆迁工作时的困难。
      
          当谈及调查方面的困难时,中国代表团在汇报材料中说:
      
          “凡充赔偿之工厂,盟军总部不准盟国人任意前往参观,故其设备情形及生产
      能力,无法调查。一切资料仅能从旁搜集,且总部禁止日政府与盟国人员随便来往,
      致使从旁探索消息亦颇艰难。
      
          再查日方在投降时曾下令将所有重要资料烧毁,即在投降后所保留仅有之记录,
      亦均为美军搜提,加之各大都市迭遭空袭,图书杂志损失甚多,致使搜集资料益感
      困难。”〔15〕在远东委员会公布临时赔偿方案后,1946年秋,美国政府就邀请各
      国设一个驻日五人代表团,负责办理各国赔偿归还事务。中国于1947年1 月即组团
      赴日进行拆迁赔偿的准备工作。1947年2 月,盟总召开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同意各国代表团可以对它先期宣布的拆赔工厂进行参观调查,但规定调查不
      得径自行动,必须有盟总有关人员进行。3 月,中国代表团在盟总人员陪同下和其
      他同盟国代表一起参观了43座工厂。
      
          上述报告中所提及的尚属调查初期的遭遇,在后来掀起拆迁方案公布和盟总宣
      布工厂拆赔时的调查工作所遇困难依旧如故。
      
          1947年4 月,美国先期拆迁指令发布,应该说可以从速安排参观调查,以利各
      受偿国申请,可是盟总就是一再找借口拖延,不予安排。在各国代表团的多次要求
      下,不得已选了4 所工厂作为选样,在5 月27日至6 月3 日期间派员陪同各国有关
      人员调查参观。可参观后这4 所工厂又没有供赔工厂名单。1947年9 月盟总在各国
      催促下提出了17所供赔兵工厂名单,在前两次赔偿设备处理事宜中,均没有进行申
      请前的参观调查,而是首先采取抽签的方法进行分配,后来只安排了检验参观而已
      (按原规定,参观调查分两类,先是申请参观,其目的是调查了解设备概况以供选
      择申请时参考,然后是检验参观,即在申请及分配以后视有关设备决定取舍)。
      
          另外在给设备的估价上也是标准不一。
      
          1947年6 月16日,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主席提出估价的
      计算公式,其由盟总赔偿组编估价科科长尼古拉斯少校拟定,并列出了相应的计算
      公式。估价工作由盟总随时通知各国的受偿设备的数量和价值,但整个估价工作进
      展情况、供赔设备是否全部估价,总价值是多少,在拆赔工作中始终未见公布。
      
          此外,进行通讯亦十分困难,当时日本对外交通尚未完全恢复,各国代表团邮
      寄信件十分困难,即使电信来往也颇费时日,这给中国驻日代表团与国内或华盛顿
      无法密切联系,消息隔阂,使工作效率受到严重影响。〔16〕在中国索赔过程中, 
      资委会地位最为重要。作为主管全国重工矿事业的机关, 它在索赔中的重要地位体
      现在两个方面:(1)赔偿物资分配比例高。由于赔偿物资多为重工业及军工设备, 所
      以资委会分配比例高, 中国政府共申请先期拆迁赔偿物资482218公吨, 分配给资委
      会309150公吨, 占总额的64.1% ,与各其他参与索赔的机构关系密切。资委会的恽
      震、周茂柏、邵逸周等都曾是驻日代表团成员; 行政院赔偿委员会( 以下简称行赔
      )的四个业务小组的组长都由资委会人员兼任;此外, 资委会与外交部也保持密切的
      联系。鉴于资委会的重要地位, 在中美双方人员接触时, 资委会人员也有较多的参
      与。在索赔过程中, 中美双方保持着密切的接触, 但受美国索赔政策的影响, 美方
      的态度前后有所变化, 资委会与美国的交往可以清楚地体现出这一点。在美国索赔
      政策积极的时期, 资委会与美方人员交往频繁, 关系也较为融洽。奉美国总统杜鲁
      门之命, 赔偿专使鲍莱率领调查团于1945年11月赴日本调查, 为日本赔偿做准备。
      
      
      
          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 调查团发表了临时报告, 在日调查暂告一段落。同年12
      月底, 调查团赶赴中国调查经济状况, 调查团在华时间有限, 因为该团必须于1946
      年1 月7 日左右返回东京与远东顾问委员会赴日调查团会晤, 所以这次来华目的是
      交换意见, 属非正式的。1945年12月29日, 调查团副团长H. D. 麦克斯韦尔及团
      员五人与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所指派的彭学沛、杨继增、恽震( 资委会人员) 、杨锡
      仁等4 人在上海会晤两小时。会议的内容主要有四点:     第一是盟国对日索
      赔的总体计划。美国对于日本不需要机器设备及货物或劳力的赔偿, 但拟协助中国
      及菲律宾得到相当数量的工业设备, 使环日本的国家都成为富强之国, 印度或许可
      以得到一部分, 而澳大利亚则所需甚少。
      
          第二是日本可供中国利用的工厂设备。经调查后, 中美双方认为日本可供中国
      利用的设备主要有:(1)蒸汽电力厂设备甚多;(2)钢铁厂毁坏甚微, 设备甚佳, 大可
      利用( 日本约须保留每年产200 万吨的设备);(3) 化学工业( 但炼油设备损坏较大
      ,另外,人造橡皮厂也有几个);(4) 工具机有余甚多, 制造工具机的工厂也可以迁移
      ,滚珠轴承厂拟全部迁出日本;(5) 重电机制造工厂、电话无线电厂及电线电缆厂;(6)
      造船厂因正在利用, 拆除须推迟, 但浮动码头可先拆移;(7)铁路机车车辆及其制造
      厂;(8)铝及镁炼制工厂;(9)各种兵工厂及其试验所( 设备质量较好, 其工具机尤佳
      );(10)人造丝厂及纸厂;(11) 少量汽油储存及少量纺织机。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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