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往不在枷锁中(2)
      
          伯林曾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前者想尽量
      约束权威本身,后者却想将权威置于自己手中。”⑦更明确地讲,“消极自由”的
      主张者认为,“只有权利而非权力才应被视为绝对的,因此,被无论什么权力所统
      治的每个人,都有权利拒绝从事非人行为。”当然,对“非人”行为的判断,取决
      于对“人”的定义和每个人的理解,这是埃尔维斯和弗雷德在重压之下屈服或不屈
      服的最终信念根基。但不管怎么说,“消极自由”总是为人留下了一个范围,这一
      范围也可以像查尔斯·泰勒所说,被称为一种“机会概念”(与“行动概念”相别)。
      ⑧表面上看,这种自由不那么强有力,而且毋庸讳言,“消极自由”的观念同时意
      味着更多的鲜花和更多的莠草,甚至意味着某些社会阴暗面的持久存在。但是,正
      如我们可以从摇滚中所看到的那样,由于“消极自由”更多地是对某一领域的保守
      而非争夺,同“积极自由”的明显异变相比,它总还更能保持原意,而且其结果的
      灾难性似乎更小。(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消极自由”可以走极端,即使是这
      样一种“退缩”性观念的极端,也是极其危险的。)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冲突是明显的,要摇滚乐手归于“无害”的意
      见和行动便是明证,鉴于某些终极性价值观念事实上难以最终统一,这两种自由之
      间的冲突必定将长久存在下去。在此情景之下,将自由视为最终对全部必然的认识,
      视为真善美大一统的最后完成,哪怕是视为一种通过行动而得到的解放,都会比正
      视两种自由的区别并视具体情形行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仅就摇滚而言,应当张扬
      的是“消极自由”观念,扩大乐手们在思想和艺术上的探索空间(或更确切地称之
      为:  保留探索空间)似乎更为迫切。 
      
          事实上,在自称“民主国家”、“自由世界”的美国,埃尔维斯和弗雷德有如
      此可悲的遭遇,也正好说明了人们与其像“积极自由”一样着眼于“谁(什么东西)
      来干预个人”,倒不如像“消极自由”那样着眼于“干预到何种程度”,这两种着
      眼点的确如伯林的批评者所说,有时候很难区分;但在多数情形之下,区别是明显
      的。这一区别为人类自由指明了努力方向。
      
          “消极自由”也的确不可能成为一种纯机会概念,因为伯林所批评的“自我实
      现”观有时候也会是“消极自由”所必须的,我们似乎不能设想一个对自由毫无认
      识或没有丝毫行为的人会真正拥有“消极自由”,如果有人说,这无非是因为体制
      还没有完善到足以自动保护每个人的“消极自由”的地步,那么我们必须指出,这
      种体制大概永远不会出现,而执着于这种体制,势必同执着于“积极自由”一样走
      火入魔,甚至成为“积极自由”本身。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消极自由”概念的真正意义:  它不想为个人自由或人
      类自由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其“划出一个范围”之说与其说是一种划界,不如说是
      一种譬喻,因为这一范围的划分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它在“确定性”上难以给人予
      满足感,它给人的是多样性;但无论是摇滚还是人生,所谓“自由”,不是达到某
      一成就,获得某种认可,操别人的生杀(包括情感、艺术)大权,也不是在非此即
      彼、非雅即俗、非无害即有害一类矛盾中作出选择,更不是以自由之名被人吆喝或
      吆喝别人,究其终极,自由总还是一种选择权利,当这种选择权利面对愈多的可能
      时,或当一个社会为其提供更大可能的时候,自由才更大,自由的条件才更充足。
      我们自然不能由摇滚的遭遇比较、判决国家之间的自由状况。正如某位西方学者所
      说的那样,由于表达自由在西方被某些人视为日常用品和理所当然、俯拾皆是的东
      西,反而使人不易认为它是最可宝贵的。此说大体不假。但摇滚的遭遇无疑也可以
      判决特定情况下自由程度的大小,因为摇滚的自由,也是无数人要求有自己“范围”
      的呼声和努力中的一个;对摇滚在艺术发展范围内的努力,更确切地说,对每个摇
      滚乐手在演唱风格、审美喜好、穿着打扮等等方面的横加干预,无论其目的是多么
      “高尚”,动机是多么“纯洁”,皆应被判决为对自由的侵犯,并应当被视为人类
      应当加以改进的行为。不夸张地说,如果摇滚的自由还成问题的话,“消极自由”
      便仍然有惨遭封杀的例证,则“美国”也好,善国也罢,人类要到达真正的“自由
      世界”可还得走上一段长路。 
      
          注  释 
      
      
      
          ①  阿尔伯特·戈德曼:  《埃尔维斯》,纽约,麦格劳-希尔公司1981年版,
      第181 页。 
      
          ②  以赛亚·伯林:  《自由四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7 页。 
      
          ③  同上,第131 页。 
      
          ④  同上。 
      
          ⑤  杰拉尔德·C·麦卡勒姆: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载戴维·米勒主
      编:  《自由》,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 页。 
      
          ⑥  参见查尔斯·泰勒、G·A·柯亨等人的文章,载《自由观念》,牛津大
      学出版社1983年版。 
      
          ⑦  以赛亚·伯林:  《自由四论》,第166 页。 
      
          ⑧  《自由观念》,第1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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