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往不在枷锁中(1)
      
          埃尔维斯和弗雷德(仅仅是两个例子)的遭遇必定让人生出的感慨是卢梭的名
      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说及自由,我们必然要提及以赛亚·伯林的天才贡献。虽然伯林在他那次惊天
      动地的《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中也曾提及,有人认为“说人生而自由实际上等于
      说鱼生而会飞”,且此类言谈往往发自赫尔岑式的真正的自由斗士之口,就更加值
      得人深思。但我们可以从那些走投无路的中国士大夫的自嘲语句中看到类似的态度,
      这种态度与其说是投降,不如说是另一种战斗,骨子里依然是乾坤皆醉我独醒的傲
      气,以及其中深藏的无奈。
      
          以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及其必要性的观点观照埃尔维斯·普莱斯利和艾伦·
      弗雷德诸人的沉浮,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操练。
      
          所谓“消极自由”,乃是相对于“积极自由”而言,最简单地讲,我们可将
      “消极自由”理解为一种“保留区”的自由,它划定个人的某一范围为外人、社会、
      法律及其他因素不得加以干涉的“保留区”,“不管这一不得加以干涉的范围是依
      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是自然法、自然权利也好,或是功利原则或绝对命令也罢,
      抑或是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任何其他人们用以阐明论证其信念的概念,
      反正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味着‘免于’的自由,意味着在一个虽然变动不居却总
      是可以加以确认的界限之内不受干扰。”②与此不同,“‘积极自由’的概念并不
      意味着‘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去按一种已经规定好的方式生活
      的自由。”③自然,这种“已经规定好的方式”,意味的也是“不受干扰”。但这
      种不受干扰不是一种“被动范围”内的不受干扰,而是“我希望我的生活及抉择由
      自己而不是任何外在力量所决定,我希望只是自己的意志而非任何他人意志的行动
      手段”④。
      
          这一两种自由的区分,在表面上看起来并不明显,但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自由无
      疑是“积极自由”。1967年,伯林的这一区分便曾遇到了杰拉尔德·麦卡勒姆的挑
      战,他提出了一个有名的公式:  (行为者)X的自由(或不自由)在于免于Y而
      去做(或不去做;成为或不去成为)Z。因此,不存在什么“消极自由”或“积极
      自由”⑤。伯林本人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反驳。然而,即使在1983年那本专门为纪念
      伯林学术生涯而出版的文集《自由观念》和1991年为伯林诞辰82周年而出版的祝贺
      文集中,对“消极自由”及两种自由的划分颇有微词者亦为数不少。⑥ 
      
          我们无心沉溺于其中的学术纠缠,相反我依然倾向于坚持伯林所作的区分(我
      认为伯林的基本观点是雄辩而难以驳斥的)。因为此种区分的确意义非凡;更重要
      的是,摇滚的历史像人类其他的历史一样证明着这种意义。
      
          当一个家长以各种手段强迫孩子接受教育或训导时,面对孩子的不满,他的最
      好借口便是:“我这是为了你好。”这一简单的经验事实被无条件地予以扩充放大,
      便是“积极自由”背离自由的初衷而成为压制工具的裂变点,这也是我们理解伯林
      区分两种自由的意义的关键所在,同时也可以了解压制摇滚者的最终观念凭据。
      
          “积极自由”的主张的出发点是个人选择和行动的不受干扰性,是一般人所谓
      的“自我设计”、“自我实现”。在这一观念之中,凡是想强迫个人改变意志或行
      为的东西,比如自然障碍、不合理制度、他人的意志和行为,乃至自我的“非理性”
      的情感,都被视为应当去除的对自由的压制。
      
          由此,“积极自由”开始出现魔术般的转换:  首先,人总是发现,这种自由
      意志总是容易受到欲望、冲动、本能之类的诱惑而偏离“真正的”、“理性的”自
      由所设定的航向;同时,即使是“自我设计”和“自我实现”着的个人,在设计目
      标上也可能被某些“非自我”的因素所诱惑,从而成为“不自由”的。因此,必然
      (必须)存在着一个更加理性和自主的自由方向,它不被无谓的激情和欲望所引诱,
      也不为外在的物质或精神因素所误导,它会坚持自我的真正目标而绝不屈服。而要
      做到此点,必然会要求严格的自制。鉴于许多人并未能意识到这一点,或者意识到
      了这一点却没能让“理性自我”占上风,从而未能真正自由。(这是“积极自由”
      产生魔术性转换的关键所在,我们不必对其进行详述,但要指出一点:“自由是对
      必然的认识”或认识到非理性的存在并用知识和行动予以解除,才可获得自由的观
      念,是产生这一转换的基础。在这种观念看来,由于多数人停留在无知的水平上,
      因而自由必定是遥不可及的,实施包括教育、训导和强制手段,于是变成了合理的
      行为。)因此,“自由”和“自我”的概念便不能只停留于个人,而应当推己及人,
      扩大到集体和社会。因为许多人都是受蒙蔽者,他们没能意识到自己真正的自我何
      在,真正的利益和目标何在和真正的自由何在,为了把他们从盲目之中解放出来,
      找到他们真正的自我和自由方向,就有必要将他们未能做到的自制以纪律、规矩的
      形式强加到他们身上,否则便是任其堕落、无知和失去自由。“自我”之中的理性
      有必要出面压制着那些非理性的本能、欲望;相应地,社会中较为优秀的分子也有
      义务以强制性手段使那些背离了“真正自我”的人重新找到“自我”,使那些沉醉
      于非理性的冲动、欲望、乐趣的人重新回到理性的道路上来向自由和解放迈进。反
      摇滚者对埃尔维斯和弗雷德的攻击表明,“积极自由”的确具有此一面目。因为它
      深得此一观念的实质:  以一种自由的名义行“必要的”压制。的确,与生活中的
      经验自我相比,与摇滚所带来的当下愉悦相比,“真正自我”及其扩大形象——青
      少年的身心、社会的祥和与公众的标准等等无疑是更具“真实性”和“本质性”的,
      是“真正自我”和“自由”更为依赖的母体,在这种更高的价值之下,应当作出牺
      牲的是谁不言而喻,何况摇滚这种被激情和冲动所宰制的东西,本就应当被自制所
      抑止。因此,在摇滚乐手们继续放纵自己而无力自拔之时,当然没有必要等到他们
      恢复理性,而是要当机立断,代表他们的理性和自由对其进行必要的压制。只要是
      为了公众和摇滚乐手“自我”的利益和“自由”,手段可以不在话下。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积极自由”概念的确存在,而且它正是一般人所理解
      的自由,甚至是比那种视自由为“为所欲为”的观念看起来合理得多的自由,它也
      的确是值得我们反复思考并加以警戒的“自由”。特别是,有时候这种自由会表现
      得极为必要,比如在残暴的苛政之下奋而抗争所争取的,也往往是这种自由。然而
      历史提醒我们,即使在这种时候,也应当在“自由”来到之时不让它过于膨胀,否
      则必然意味着另一类扼制的来到。
      
          与此相对,说埃尔维斯、弗雷德诸人所有意无意保持或践行的是“消极自由”,
      似乎也不算牵强(自然,这一说法也是因为他们所处的是被压制的地位);但他们
      的受制,恰恰又是这种“消极自由”未能得到保障,或者说,是“消极自由”观念
      一直未能坐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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