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提升与多元社会结构的形成(1)
      
          加拿大的稳定的中产阶级生活图景,还与这个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水平有直接
      关联。社会保障指维护、保护和提高公民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共立法和计划。国家公
      共部门通过货币和社会服务形式实施调控,尤其是通过调整国民二次分配政策的方
      法,运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现状,增加富人个人所得税,
      减轻平民之税收,并将税收之大部分用于公益事业,如卫生和教育机构。这样的国
      家治理模式,可以迅速培育社会中间阶层的发展壮大,使得社会从哑铃式的二元社
      会结构,转变成橄榄球型的、突出不同层次中产阶级成长的多元社会结构。
      
          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减轻了民主压力,缓和了阶级冲突。联邦政府在制定
      社会福利政策时,力图寻求某种力量和利益上的平衡,照顾了社会力量对比和文化
      传统的延续,它的具体实施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变化和政治民主化。这也从
      侧面帮助了较低级的社会阶层也可以不断向上流动,保证了中产阶级在力量和品质
      上的与时俱进。
      
          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保证所有加拿大人拥有起码资源以满足他们的
      基本需要,享有基本的社会服务以保持他们的福祉”。Statistics Canada,Canada 
      Year Book 1988 Ottawa,1989,pp 6 ~7 联邦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式起步于20
      世纪30年代。在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期间,加拿大R B 贝内特政府
      曾提出一系列社会改革计划,史称“贝内特新政”。1944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
      第一个全国性社会福利计划——《家庭津贴法》(The Family Allowance Act),这
      个法律规定,应该根据抚养16岁以下在校子女的数量,按月向父母直接发放儿童补
      助金。联邦政府还设立了新的保健和社会福利部以及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全国社
      会保障事业和退伍军人福利的管理、协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加拿大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建立进程加快,政府成为社会
      福利的主要承担者。由联邦政府制定全国性的保障和福利标准,各省参与这些福利保
      障计划并对项目进行管理,个人直接领取或享用各类福利救助金。1951年,加拿大
      通过《老年保障法》。1964年,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伟大社会”计划,轰轰烈烈
      展开“反贫穷之战”,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则提出“公正社会”目标,对解决社会贫
      困问题进行了对策研究和立法。1964年,加拿大通过全国性的养老金计划,即《加
      拿大养老金计划》和《魁北克养老金计划》,并于1967年在各省付诸实施。
      
      
      
          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另外两个重要的社会福利项目是1966年的《加拿大补助计
      划》和“确保收入补贴”。《加拿大补助计划》取代盲人津贴(1937 、1952) 和失
      业补贴(1955),规定联邦政府为各省提出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计划支付50% 的经
      费;后者被称为“负所得税”,对达不到一定收入标准的领取老年保障金者提供额
      外补助金。《加拿大补助计划》目的是改善各省社会补助标准的费用分摊项目,它
      第一次在公共福利中推行国家标准。作为得到联邦50% 的福利费用补贴的前提条件,
      各省须同意支付另外50% 的福利资金,并不附加任何居住资格限制。这个计划结束
      了以前基于区分“真正的穷人”( 如盲人、失去能力者、老人和单身母亲等) 和
      “非真正穷人”的类别与框架,而实行一个统一满足省社会补助财政需要的项目,
      其中也包括对“非真正穷人”类别( 即身体健康的失业者) 的求助规定。《加拿大
      补助计划》对公共补助中的申请程序做出具体规定,提高了社会保障管理的效率和
      科学性。姜梵,同前引书,第347 ~348 页。
      
          在医疗和教育领域,加拿大也扩大了福利计划。1948年的《全国健康医疗金计
      划》(National Health Grants)规定联邦政府为各省的医院建设提供一半资金赞助。
      1957年根据萨斯喀彻温等省的做法,渥太华通过《医院保险和诊断服务法》,由联
      邦和各省分别承担50% 的医院费用。该法的有关规定后来发展为加拿大医院保障的
      5项原则:公共管理、全面综合性、普遍性、可转移性、可接近性。到1961 年,所
      有各省都推行了与该联邦立法相吻合的计划。50年代加拿大开始向高等学校提供财
      政补助。1967年新的《财政协调法》规定联邦政府负担各省高等教育机构经费的50%。
      但由于70年代后期联邦财政困难,联邦政府又通过新的立法,不再为各省高校经费
      承担特定份额。同上引书,第3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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