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偏差惹民怨(1)
      
          国民党当局在台湾进行经济建设时,由于过于注重工业的发展而忽视、牺牲了
      农民的利益,使得以工商业、服务业为主的北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而以农业为主
      的南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从而引来南部民众的强烈不满,这也是中南部地区后来
      演变成民进党的“票仓”,而国民党在南部的支持度日渐降低的原因之一。
      
          台湾在40年代末的战后恢复时期,经济衰落,百业凋敝,农业产量不及战前最
      高产量的一半,而工业生产则不及1/3 。国民党在大陆失败后带着数百万人退逃台
      湾,造成物价飞涨,物资奇缺给经济本来就极为困难的台湾增加了生产和生活的极
      大压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首先需要农业生产的发展,但落后的封建土地制
      度使农村土地高度集中,贫富两极分化,租佃关系极为紧张。1950年,耕地不足或
      无地可耕的农户占台湾总农户的649%,地租高达年收获量的50% ,有的甚至高达
      70% 。佃农由于高额地租的负担及其他层层盘剥而缺乏生产积极性,加之耕地经营
      规模狭小,生产水平低下,从而不但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
      台湾社会的稳定和国民党政权的巩固。在这种情况下,为缓和矛盾,稳定政权,维
      持生存,国民党吸取在大陆失败的教训,决定进行土地改革。
      
          为了保证土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民党当局重视和加强对土地改革政策的
      制定及土改工作进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于是由国民党政府代表、知名土地问题专
      家和美国农业专家共同组成的“中美农业复兴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复会”) ,
      负责土地改革的推动工作。“农复会”以美国对台湾援助金额10% 作为该会活动经
      费,在台湾土地改革中具体负责土地政策制定、土改运动组织、领导等工作。由于
      “农复会”分别由美国和台湾高水平的农经专家组成,对土地政策的制定既富有远
      见又细致周密,并且由于“农复会”掌握着农业技术创新、土地改革推广的试验基
      金和部分美援的分配权,对台湾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土改后,
      “农复会”继续作为台湾农村经济政策制定和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机构而存在。1979
      年“农复会”改组为“行政院”的幕僚单位即“农业发展委员会”,1984年又改组
      为政府的正式机构“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简称“农委会”) ,并一直存在至今。
      
          国民党当局为了在土地改革中提高运作效率,增加政策透明度,有效制止腐败
      现象发生,保证土地改革顺利进行,把土地银行作为土地改革运动的资金核算单位
      和政策执行机构。台湾当局明确规定,土地银行在土改中负责发行实物土地债券,
      按征收地主耕地地价的7 成逐笔偿付地主,并按10年20期办理兑付;搭发公营水泥、
      纸业、农林、工矿4 大公司股票,偿付地主其余3 成地价;向领地或购地农民按10
      年20期征收现金或实物地价;全面办理农民在土改中的各项贷款等。
      
          台湾当局在土改中采取和平、渐进的方法,分三步完成土改。1949年实施“三
      七五减租”,主要内容为,限定地主对农民的耕地租额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全年作
      物收获量的375%。耕地租用一律订立书面租约,租期不得少于6 年,期满应续约。
      “三七五减租”从1949年4 月始至7 月完成,所有出租耕地全部订立新约,订约面
      积为254500甲(1甲约合0 97公顷) ,占全省耕地面积314%,受益农户29600 户,
      占台湾全省农户数的4445% 。1949年冬起,台湾土改进入第二阶段,实行将公有
      耕地所有权移转为农民所有,即“公地放领”。放领对象为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
      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无土地耕作者或转业为农者。放领标准为,每户承领面
      积水田二甲,旱田一至二甲。放领地价为耕地主要作物年收获量的两倍半,由承租
      农民于10年内每年分二期平均摊还,每年连同田赋负担,以不超过佃农三七五地租
      负担为限。自1948年进行公地放领试验开始,1950年全面开展至1953年基本结束,
      台湾当局先后放领五批公地共63000 甲,承领耕地农户121953户。以后台湾继续放
      领公地,至1976年止,总计放领公地139000公顷,累计承领农户达286000户。台湾
      自1953年始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做法是,规定地主每户可保留中等水田3 甲
      旱田6 甲,超过部分由政府出面收购转售给农民。政府征收地主土地补偿的地价,
      标准为该耕地正常条件下农作物年收获量二倍半,以实物土地债券7 成,公营事业
      股票3 成拨付补偿,各种债券均分10年兑付,并给年息4%的利息。公营事业的股票
      按转移民营的台湾水泥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台湾工矿公司及台湾农林公司4 大公
      司搭配付售。台湾从1953年开始至年底,共征收地主耕地面积139 万公顷,承领
      耕地的农民195 万户,其中佃农占95% ,平均每户承领土地0 72公顷。此外,
      从1949年到1977年底,地主还陆续将所保留的部分“三七五减租地”7 3 万公顷
      直接售给143 万佃农。
      
      
      
          土地改革实行农地所有权平均分配,以和平的方式改变了封建土地制度,有效
      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无论是
      劳力还是资本,都有了显著的增加,农民的年平均工作天数由土改前110 天提高到
      168 天,土地的复种指数也由117%上升到170%,资本投入更是增加了184%。土改后,
      农民的增产意愿提高,农业生产逐渐增加,充分供应岛内需求而有余,米价、一般
      物价及工资水准趋于稳定,缓和了通货膨胀,为工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50年代初期,尽管经济恢复已基本完成,但台湾当局面临的经济形势仍十分严
      峻,失业率高,资源缺乏,资本不足,技术落后。在这种形势下,台湾当局决定通
      过“以农业培植工业”,重点发展消费品工业以替代进口,节省外汇和增加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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