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2)
      
          一场永无胜诉可能的游戏?
      
          是年夏天,杭州人叶泳华在一桩普通的拆迁案中目睹了一个怪现状:求助法院
      不愿意拆迁的他,虽然赢得了官司,却逃脱不了房子被“强迁”的命运。
      
          大略一个季度前,叶泳华被拆迁人告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要求将其房屋腾空
      交予杭州市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南方周末》报道说,这是叶和拆迁人的第
      一次较量,法院判叶败诉。他不服,上诉至杭州中院。依照往常的惯例,他最大的
      可能的是,获得一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是幸运的,因为他遇到了一纸“通知”。3 月下旬,基于“规范房屋拆迁,
      让老百姓有路可走”的考量,杭州市中级法院发出《关于做好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立
      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房屋拆迁立案作出新的规定,要求各基层法院在“拆迁
      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协议”情况下,不予受理
      拆迁人  “强迁”的诉请。显然,这个通知受到了高级法院的重视。三个月后,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内各级法院发出了类似杭州市中院的“通知”。 
      
          6 月中旬,面临刚刚发挥效力的“通知”,杭州中院根据“新精神”撤销了西
      湖区法院的判决,驳回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要求强迁的诉讼请求。
      
          叶泳华胜诉了,在与拆迁人的民事诉讼中他赢得了第二次较量。
      
          叶是不幸的,在接下来的行政诉讼中,他输掉了第三次较量。据报道,在此之
      前房管行政部门发布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要求叶泳华“腾退”房屋。叶泳
      华没有动,房管部门就以申请执行行政决定向法院起诉。由于《通知》只涉及拆迁
      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没有涉及到行政诉讼的范围。6 月19日,西湖区法
      院下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叶泳华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
      
          于是,我们上文所谓的怪现象就出现了。
      
          法律界人士分析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怪现象,概因拆迁过程中既有行政关系
      又有民事关系。而目前所有的拆迁法规都是重行政关系轻民事关系。
      
          在法律人士看来,叶泳华三个回合中赢得一个回合,已经了不起了。因为,过
      去的经验表明,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打拆迁官司,可能是在进行“一场永无
      胜诉可能的诉讼游戏”。
      
          广州的一家报社,似乎证实了这样的说法。该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透露,一位
      上海郑姓律师曾经代理了超过500 个房地产拆迁官司,其中包括静安区“东八块”
      居民诉周正毅一案,其结果是无一胜诉。
      
          人们说,这位律师就像一个与风车大战的唐吉可德。因为,面对开发商这种明
      显的违规行为,目前的拆迁法规却缺乏有力的制约机制。
      
          在现有拆迁法规中,最有力量的莫过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分析该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在拆迁官司中,我们很少
      听到普通百姓打赢官司。
      
          依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由拆迁
      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管理部门或
      人民政府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是拆迁活动事实上的当事人,其与拆迁
      人具有行为目的上的一致性即拆房迁人,由他们进行裁决,当然不会公正。作为一
      部行政法,对法院受理拆迁案的程序作出规定,置行政裁决为审判的必经程序,严
      重违法诉讼法和干预法院审判。更要命的是许多法院事实上遵守这个规定,又严重
      丧失了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而在实体上,法院常弃国家法而顾行政法,拆迁案件的
      判决通常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是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收回;拆迁人
      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有权拆迁;相应的被拆迁人有义务拆迁。至于拆迁补偿金,
      因为对被拆迁人的房产进行过评估,补偿标准符合政策规定,所以公平合理,因此
      很少听说全国居民有打赢拆迁官司的。打拆迁官司往往就成了唐吉可德式人物的较
      真和自不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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