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3)
      
          公共利益暗渡为商业利益虽然我们的国家,已经习惯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
      于个人利益”的思维,可是安徽一个县一个旨在公共利益的广场,还是遭到了拆迁
      户的强烈抵制。
      
          2003年,《中国青年报》曾以“贫困户背不动豪华广场”为题,披露安徽五河
      县不顾落后贫穷的实际,不顾广大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城市低保贫民的死活,在
      今年3月硬是要上马兴建大型文化休闲广场。据介绍,原有的体育场足球场、篮球
      场、溜冰场等一应俱全,只是设施老化些、建筑简易些,并不影响使用,却要计划
      投资7000多万元,占地5.6公顷,要拆迁191户居民、25家单位,“邀
      请全国一流设计单位规划设计”,立志“建成皖北地区乃至安徽省内县级城市中最
      大规模的商务中心和品位最高的中心广场”。
      
          出乎地方官员预料的是,这个看起来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一开始就广遭抵制,
      生活无着的拆迁户,民怨沸腾,群起上访。
      
          表明上看,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我们的主题------公共利益暗渡为商业利益,
      似乎还不够妥帖,因为我们在这个计划投资7000万的广场中,还没有看到拆迁人鲜
      明的商业利益,以及旨在商业利益的商业掠夺。
      
          实质上,具有公益性的项目,并非就是公益事业项目。公共利益并不是抽象的
      概念,它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具体的个人利益组合而成的。它应该同时具备直接
      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等要素,换句话说,它必须福佑最广大民众利益。我们
      不反对地方官员门坚持的建绿地建休闲广场建体育场所,是为大众谋利益的说法,
      但是,一旦这些项目侵犯了当地百姓特别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
      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那么,它就不应成其为公益事业项目。
      
          “有不少的开发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骗取零土地出让金和其
      他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谢光
      飞  说,“在一些地方,建商品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也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 
      
          这位文章中透露出责任感的记者,为我们举了诸多例子:北京宣武区庄胜二期
      危改区,开发商以“房改带危改”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危改居住用地”,
      但却在其上建造商品豪宅,而不危改安置房;浙江绍兴市“影城文化街”项目也是
      以公益事业名义征地拆迁后,改成“县前街文化街”进行地块转手,又变成商贸大
      厦进行开发建设;据上海市普陀区宏申小区的27户商品房业主反映,他们被以建
      设“绿地工程”为名强行拆迁,据同属普陀区的长寿路动迁居民说,长寿路动迁时
      原来也是以建大型绿地为名,可如今在这块大型绿地上已盖起了几幢每平方米价格
      高达万元以上的高层商品房,于是,宏申小区业主要求就本小区拆迁后60余年内
      不另盖建筑作公证,但遭拒绝。
      
          我们不明白的是,判断一个征地拆迁的项目是出自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
      是很容易的一件事,为什么地方政府不时将两个利益混淆?
      
          答案不言自明,就是说,如果不混淆,政府就没有强行拆迁的口实。大家都知
      道,出自商业目的的拆迁,拆迁户不拆迁他也没办法;但如果他祭出公共利益的招
      牌,被拆迁户则不能不拆。
      
          经济学家张曙光认为,一项拆迁是否属于公共目的还是商业目的,应该由公众
      作出判断,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官员直接拍板”。这位经济学家还以政府开办工
      业区招商引资作比喻,说这就是以公共目的实现了第三方得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和张曙光可谓英雄所见略
      同,他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说,现在各个城市在拆迁中之所以出现如此
      多的问题,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混为一谈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建议有司应
      将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商业拆迁“法办”。
      
          梁说,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并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
      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置和补偿。他建议在目前“公共利
      益”被滥用的情况下,可将其内涵严格定义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
      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透过最近几个月来的报刊,我们看到太多的报道,揭开了拆迁人商业利益“脸”
      上的公共利益的“画皮”。这样的“画皮”有时也会让政府蒙羞,譬如德政工程。
      当公共利益暗渡过商业利益,政府的德政工程,往往有违初衷变为与民争利的“扰
      民工程”。日前,有5位著名专家就拆迁问题联名发表了给某市政府的建议书,建
      议书说: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扩张运动,拆迁因此成为政府
      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由于行政权力与开发商利益的结合,造成拆迁纠纷急剧增加和
      激化。被拆迁的居民不断增多,迁居的地段离市区越来越远,给这些居民上班、上
      学、就医等经常性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状况带来了不少困难,对于低收入者更是难于
      承受的。用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谢永飞的话说,“变成了对广大工薪阶层的一种压榨、
      掠夺和驱逐,并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和开发商的“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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