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阶层与政治发展(1)
      
          构建和谐社会的范式选择:现代冲突论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当前的四项基本任务。其中,“建
      设和谐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地位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社会主义文化并列。构建和谐社会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参见中共中央
      十六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出
      版社,2004年第1 版,第23页。从而,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
      认识高度。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三大文明”(政治文明、经济文明与精神文
      明)理论的新拓展,是对小康社会新的阐释。
      
          从字面来看,和谐社会还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对和谐社会涵义的直接描述可以
      追溯到十六大报告:“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
      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
      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参见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
      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9页。其中,社会和谐、人民和谐相处的提法,使“和
      谐社会”的概念呼之欲出。不久之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
      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
      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贯
      穿其中的重要思想,就是要努力实现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参见2003年10月14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此基础上,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概括形成
      “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
      要位置”,并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同时,从社会发展目标来看,和谐社会从来都是每个政治体系在每个历史阶段
      不变的主题。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中国和西
      方的古代哲人都有“大同社会”和“理想国”的构想。荀子认为“万物各得其和以
      为生,各得其养以为成”,道家也提出过“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
      社会和谐理想状态。
      
          实现社会和谐, 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
      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对于什么是和谐社
      会,对此存在着一些共识,集中体现为党的文件中所给出的阐释:“全体人民各尽
      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当前,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这种和谐社会的目标可以全面概括为:和谐社会,
      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
      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
      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
      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
      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
      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
      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
      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参见胡锦涛
      :《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
      会和谐团结》,载《人民日报》,2005年2 月20日第1 版。同时,我们要明确一个
      问题,也是一个可能形成思维误区的地方,即和谐社会是作为目标而提出来的,否
      则就不必去“构建”和谐社会了。我们需要在这种思路上取得共识: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治国的理想,又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治国的机制,同时也是一
      种治国的结果,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我们既要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促进社
      会更加和谐的紧迫感,又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
      本国情出发,从能够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一步一个脚
      印,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参见曾庆红:《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
      扎实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载《人民日报》,2005年2 月26日
      第1 版。在社会科学中,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构建过程,和谐本身是“常态”,还是
      “非常态”,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反映在社会科学理论上,成为研究视角
      的分野,其起点是“人类社会如何可能”的“霍布斯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人类在
      联系中建立了结构与秩序并保持稳定,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对公共价值与公共权力
      拥有普遍的共识,从而建立了社会。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社会结构的稳定和有秩序是
      一种强力约束的结果,拥有权力的群体对没有权力的群体进行统治。这种如何看待
      社会和谐、如何实现社会和谐的争论在社会科学中长期难以化解,延续到二十世纪
      中叶,演化为结构功能主义与现代冲突论两种不同的范式。
      
      
      
          结构功能理论从静态的角度来分析社会,认为社会是移动着的静态平衡。它假
      设社会制度处于均衡的状态,社会一直保持着它的有条不紊的秩序,不会发生整体
      的变迁。社会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小至个人、群体,大至组织,都对社会整体的
      稳定做出贡献。社会是由规范、价值和公共道德将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形成社会
      共识,即共同的社会价值的聚合力,使得社会保持着均衡。如果社会内部出现紧张、
      失衡,是由于社会出现了暂时的、不正常的病态,社会内部的机制可以自动地加以
      修正与调整。参见张乐宁:《当代西方社会学关于越轨的理论》,载《国外社会学
      》,1989年第5 期,第35~39 页。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由这种社会均衡模式来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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