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二OO一年五月,一个细雨迷蒙的上午,我的朋友总算办理了离婚手续。当他拖
      着疲惫的身躯,走出法庭的大门时,他说自己感觉仿佛经历了一场战争似的——只
      不过这是一场没有胜负的战争,唯一的“战利品”是头上又添了丝丝白发,额前多
      了些皱纹,心底留下永远的创伤……
      
          朋友结束了这场“跨世纪的婚变”,而我国的第三部《婚姻法》也已经颁布实
      施了。
      
          缘起于朋友的这桩离婚案,使我开始关汪《婚姻法》。
      
          一位哲人说过:“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法律的监视下生活着。”然而,每时每刻
      都在法律的监视下生活着的我们,却往往忽视了法律的存在。就如同《婚姻法》,
      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但又有谁整天去琢磨《婚姻法》呢?
      
          特别是第一部《婚姻法》它颁布实施于一九五 O年五月,对于刚刚崛起于战火
      之中才刚刚半年的新中国来说,清理废墟,荡涤尘埃,百业待举,有多少天下大事,
      有多少棘手的难题,等待着新的人民政府去解决、去处理。她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
      间内,拿出那么一部关系到五万万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会是《婚姻法》?当时,起草这部《婚
      姻法》的都是些什么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
      
          在关注我的朋友艰难的离婚过程中,我开始收集有关婚姻法,特别是有关一九
      五O 年第一部《婚姻法》的资料。
      
          我以为,既然结婚和离婚都得要经过民政部门批准,婚姻法的制订一定同民政
      部门有关,于是,首先把电话打到国务院民政部,果然,社会司有个婚姻处。赶忙
      找到婚姻处,说明了来由,处长告诉我,婚姻处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婚姻登记,与婚
      姻法的制订无关。我询问一九五O 年《婚姻法》的有关情况,年轻的处长笑了:
      “一九五O 年我还没有出生呢!”
      
          我跑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向专门讲授婚姻法的教授请教,他们主
      要是研究和讲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本质特点,解释有关具体条文,有的还曾经参
      与了一九八O 年和二OO一年两部《婚姻法》的制订过程,但对于一九五O 年那部《
      婚姻法》是如何产生的,连他们都说不清楚。
      
          我又去了全国妇联妇研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等专门研究机构,请教一些婚
      姻法问题的专家,他们告诉我,建国前夕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在制订《婚姻法》,至
      于具体情况,他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我禁不住有些吃惊,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还有案可查。然而,对于
      这部曾经对中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过广泛和深远影响的《婚姻法》,它是
      如何制订出来的,却已经成为一个谜!这才刚刚过去五十年,再过五十年,再过一
      百年,还能揭开它的谜底吗?
      
          突然间,我有了一种强烈的欲望,去揭开这个谜底;同时,我还有一种创作冲
      动——写写一九五O 年、一九八O 年、二OO一年共和国三部《婚姻法》制订过程中
      发生的一些故事,以及三部婚姻法对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广泛影响和发挥的巨大作用。
      
          只是,到哪里去寻找知情者?从哪儿去打开采访的突破口?我陷入了茫然之中
      ……
      
          正在这时,我意外看到《人民日报》(海外版)二 OO 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七
      版上的一篇文章: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毛泽东对王明可谓仁至义尽,在
      中共“七大”上,亲自提议让他继续担任中央委员。终于,王明在44名当选中央委
      员中,以选票倒数第一当选。这再一次说明毛泽东一以贯之的思想与气度:惩前毖
      后,治病救人。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嘶中国,决定让王明担
      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
      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
      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干女,女工作还是颇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专门成立了女予
      大学,创办了《中国妇女》杂志,这两件事全由王明办。毛泽东认为把妇女工作交
      给王明来抓,由他来领衔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当然,王明
      上面还有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挂帅,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体操作,还是可
      以放心的。
      
          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要办什么事,先得找理论依据,他要求法制委员
      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列论著;同时,与同志们一条一条地审理
      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中共在夺取全国政权前的20多年
      里,对婚姻问题向来重视,制定过一系列有关法规条例。这些都成为王明起草新中
      国婚姻法的基础。同时,也借鉴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
      
          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一口气述了17个小时,边
      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 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在起草
      《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是特别“顺”,一是对工作非常投入,二是对中央领导
      言听计从,表现出很好的合作态度。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了。 1950 年4 月1 日,在中央人民
      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这部八章27条的《婚
      姻法》。
      
          毛泽东主席随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 月1 日起在
      全国实行。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这部《婚姻法》,本应该成为王明进入新的政治生命的开端。党的七届二中全
      会有一个明确的决议,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有一个书面检查,但王明始终没有作
      出书面检查,他企图以起草《婚姻法》之“功”来抵消错误。但中央不允许,工作
      是工作,错误是错误,两者不可相抵。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
      》,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有所改
      正”。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写道,“王明的声明书应在11月上旬七届四中全会开会
      以前写好,并送交政治局”。王明根本就不想回应,一旦要他作检查,他就推说自
      己有病,要求去前苏联治病。中央政治局很重视,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批准了王明
      的赴苏请求。谁知,王明竟一去不复返……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我感到非常兴奋,这篇文章为我深入采访提供了重要线索。特别是“王明一口
      气述了十七个小时,边述边改,十七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二万三千字的初稿”
      那段文字,交代得如此之具体,十分难得。只是文中的“据说”两个字,让我有所
      警惕,“据说”,据谁所说,可信性如何?“十七个小时一气呵成一部二万三千字
      的法律的初稿”,是否有夸张嫌疑?毕竟是半个世纪以前的事情了,王明已经作古,
      当时在王明身旁的工作人员都是些什么人?当时为王明做记录的那位秘书是否还健
      在?凭我的经验,这种事情采访起来是要费一番周折的。
      
          遗憾的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的这篇文章没有署名,只是注明摘自《
      信息参考报》。打了一圈电话,北京没有《信息参考报》,最后好不容易在浙江找
      到了它。又好不容易找到这篇文章的责任编辑,人家告诉我,文章不是他们原发,
      他们是从《情系中华》杂志上选摘来的。又与《情系中华》杂志联系,一位热情的
      编辑告诉我作者的姓名和通信地址,我去了两封信,都没有回复。
      
          此事拖延了两个月。
      
          十一月的某一天,我在翻阅《人民日报》(海外版)时,又被一封读者来信所
      吸引:
      
          《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
      
          今年8 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 年8 月24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
      婚姻法》一文,后来询问你报一位同志稿件来源,他又帮助我找到《情系中华》杂
      志上《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原文。读了这篇稿子后,我认为文中有一部
      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
      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我国第一部
      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
      深深留在我的记忆里。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
      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建
      国后颁布法律作准备。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
      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央
      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秘书长帅孟奇同志、委员康克清、杨之华、
      李培之、我和曾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法律的王汝琪(即王里)
      
          等同志组成了起草小组,由王汝琪同志执笔,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就开始了。为
      了做好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当时中央妇委指定几个地方妇联做婚姻问题专题调查,
      起草小组当时边调查,边学习,主要学习了r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婚姻条例》、调查研究了当时解放区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解放区政府
      颁布的婚姻条例、实施经验、农民的觉悟程度等等,经过激烈争论,反复讨论修改。
      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同志提出了极为宝贵的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起了非
      常重要的作用。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 月初稿即从
      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
      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司法界及其他有关方面
      的意见,曾举行了多种多样的座谈会,对婚姻法初稿的内容和文字作了反复修改。
      此后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
      员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两次讨论修改,于1950年4 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过毛主席签署,明令公布,于1950年5 月1
      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
      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
      提意见,我不了解,但绝不是他起草的。
      
          我希望对你们所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中不符合事实部分,
      在适当时候,采取适当形式,予以更正,我将不胜感激。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
      我的秘书卢正珉联系,电话X X X X X X X X.
      
          谢谢!
      
          罗琼
      
          2001年10月22日
      
          我的两眼一亮,只觉得这个“罗琼”像是突然从天而降似的。
      
          两个版本,决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我立即与罗琼的秘书卢正珉取得联系。据卢正珉介绍,罗琼大姐是原全国妇联
      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我国老一代的妇女活动家。罗琼大姐是在病中写这封信
      的。为了慎重起见,此信在发表前,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我向卢正珉谈了自己想创作一部与《婚姻法》有关的报告文学,并提出采访罗
      琼大姐的请求。她说,当年婚姻法七人起草小组其他六位大姐邓颖超、帅孟奇、康
      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都已经去世,唯有罗琼大姐还健在。你想了解当年
      的起草情况,只有她本人才能说清楚。只是,罗琼大姐正在住院治疗,关于采访问
      题她做不了主,需要由医院和罗琼大姐定。几天后,接卢正珉电话,说因为健康原
      因,院方不同意罗琼大姐接受采访,婉言谢绝了我的请求。
      
          是的,按情理讲,我不应该去打扰一个年已九旬且正在病中的老人,但罗琼大
      姐对于我准备创作的这部报告文学实在是太重要了。为了说明我的诚心,我专门给
      罗琼大姐写了封信,介绍了创作初衷和设想,附列了采访提纲,托卢正珉捎给她。
      同时,还给她捎去一本我前几年创作的写希望工程的报告文学《托起明天的太阳》。
      
          卢正珉说:“信和书我一定转交到,不过,罗大姐的病情一直不稳定,采访的
      事你还得再耐心等待!”
      
          我只能是耐心等待。但我已经想好了,如果采访不到罗琼大姐,这部报告文学
      我也不准备写了……
      
          难忘西柏坡
      
          我在等待。
      
          我是在等待中走进中国婚姻家庭史的。
      
          关于婚姻,竟然有这么多的定义——
      
          《礼记·昏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辞海》:“男女结合成为夫妻。”
      
          恩格斯:“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
      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
      
          陈独秀:“凡是有怕老婆故事的国家都是自由民主的国家,凡是没有怕老婆故
      事的则一定是独裁或极权的国家。”
      
          毛泽东:“讨老婆不要钱。”
      
          费孝通:“男女相约共同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人类有孩子才有
      婚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家庭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社会、
      一个时代的缩影。
      
          而用于记载婚姻家庭制度变迁的便是婚姻法。
      
          婚姻家庭的立法,在中国的古代是伴随着“礼”的形成而逐步产生的。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诞生于公元两千多年前的夏代,正是中国的原始
      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一方面通过血
      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合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侯为小宗,大宗、小宗合成一个
      庞大的宗族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组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
      这种宗族体系和亲属网络结合在一起,形成宗法家族组织,也是宗法国家组织。这
      时候,还没有法律可言,维系这种宗法制度的是名目繁多的“礼”。“礼”的内容
      包括“家礼”和“婚礼”。“家礼”是指冠、丧、祭等礼:“婚礼”是指嫁娶之礼。
      “礼”虽然它本身不是法律,却带有国家强制性质的行为规范,用以明确社会所有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春秋战国开始,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礼崩乐坏”,旧制度在新的经济关
      系和社会生活中已不能维持。这个时期郑国的刑书、晋国所铸的刑鼎、李悝所著的
      《法经》等,都是中国历史上最先公布的成文法,其内容主要为刑法和相应的惩罚。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民事立法,包括婚姻法规也应运而生。如中国封建社会最完
      整的法典——《唐律》,把调整户籍、婚姻家庭关系等的规范列为第四篇,名曰户
      婚,对于户籍、土地、纳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如主婚权、结婚条件、程序等,都
      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后产生的《明律》、《清律》,基本内容均集中于婚姻关系的
      成立和禁忌、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双方的地位等方面。每——项规定大都随着时
      代的演进而作变化。
      
          清朝后期的一·八五一年,爆发了太平天国农民运动,以洪秀全为首的农民英
      雄在建都天京后,即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革命军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
      设想。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思想,具有明显的反封建特色。《天朝田亩制度》规定,
      “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肯定了经济上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意味着废除买卖婚姻。同时,太平天国禁止嫖妓、纳妾、买卖奴婢、缠足、溺婴等
      陋习,严格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但是,由于受农民阶级局限性所制约,太平天国
      虽有“一夫一妇,理所当然”的明文规定,却只适用于低级军官和一般的贫民,东
      王、西王仍是妻妾成群,洪秀全更是广蓄嫔妃。可见在婚姻制度上,他们并没有超
      出封建帝王的眼界。他们对妇女的重视,主要是出于军事斗争的需要。太平天国的
      妇女政策以及由此给妇女带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变化,只能算是近代中国
      妇女运动的前奏。
      
          一九三O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其第四篇《亲属》是有关婚
      姻家庭关系的法规,包括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七
      章。尽管《中华民国民法》产生于辛亥革命之后,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朝已经
      被推翻,但该法在婚姻家庭方面依然维护封建婚姻家庭体系,实际上是封建婚姻家
      庭制度的延续。
      
          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其基本特征为三:
      
          一、包办强迫。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包办强迫婚姻的合法形式。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
      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上是男系尊长之命;而“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
      结过程完全要通过媒介,男女双方丝毫没有什么自由可言。这种完全由第三者包办
      强迫,而不许婚姻当事人本人在婚前建立任何相互了解、相互爱情的不自由的婚姻
      结合,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道德的。
      
          二、男尊女卑。
      
          我国古代自从进入父系社会以后,女子一直处于卑下、屈从的地位。男尊女卑、
      男主女从、男外女内。“夫为妻纲”成为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只能“从一而终”。按照封建法律的规
      定,妻子无人身权,无财产权,完全处于依附于丈夫的无权地位。妻子虽然只有—
      —个,但纳妾不受限制(纳妾不算结婚)。所以,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
      是一夫多妻(妾)制。
      
          三、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父为子纲”,“父叫子死,子不得
      不死”。按照封建礼教的规定,一家之内,妻必从夫,子必从父。子女成为封建家
      长蹂躏的对象,根本没有利益可言。
      
          作为封建主义国家制度的派生物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在旧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之久,它不知葬送了多少万万男女——尤其是妇女的幸福和生命,同时也严重地妨
      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我在等待。
      
          十二月八日下午三点,那令人激动的电话铃声终于响起来了。卢正珉在电话中
      告诉我,罗琼大姐的病情稳定了一些,医生准许她回家休养一段日子。老人同意接
      受我的采访。
      
          九日上午九时,我应约前往罗琼大姐在木樨地的寓所。
      
          罗琼大姐端坐在客厅的一张藤椅上,九十九岁老人,上背微驼,身材瘦削,不
      过气色还算不错。卢正珉把我介绍给她,说:“罗大姐,这就是一直想采访您的那
      位海军作家。”
      
          老人示意我坐下,和蔼地问:“你一个军人,怎么会关注起《婚姻法》来了?”
      
          我说:“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人。但是,对于几部婚姻法是
      怎么制定出来的,特别是对一九五O 年那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基本没人知道。
      还有,婚姻法是——个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的晴雨表,通过对婚姻法制定过程和贯
      彻过程的研究,可以涉及更多的内容,我对这些问题很感兴趣,我觉得也应该让更
      多的读者了解。”
      
          老人说:“我佩服你们军人的执著精神……有关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
      参与的几位大姐都走了,我要再不说,了解真实情况的人就没了。从这个角度讲,
      我也有这种责任。”
      
          罗琼大姐打开了记忆的闸门,缓缓为我们讲述了半个世纪前的那段历史……
      
          一九四八年初秋,西柏坡。
      
          滹沱河两岸的高梁熟了,酱红色的高粱穗子,组成了满山遍野的红色“火炬”。
      红色“火炬”倒映在清澈见底的河水中,整条河都泛着红波。这个原先非常不起眼
      的小山村,如今却成为世界瞩目的中国革命的总指挥部。
      
          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开始指挥决定中国命运的辽沈、淮海和平津三大战役。
      刘少奇、朱德则主要负责解放区的土改和挺进北平的准备工作。
      
          去年,也是金秋时节,罗琼来到西柏坡。在她的眼中,西柏坡是世界上最令人
      神往的地方。
      
          一九一一年,罗琼出生在江苏省江阴一个暴发、暴落的商人家庭里。从青年时
      代开始,便投身于妇女运动。她作过农村调查,参与发起上海各界妇女的救国会。
      抗战爆发后,罗琼与人合著了《战时妇女工作》一书,动员更多的妇女群众投入到
      抗日第一线。她还参加上海妇女抗敌后援会,组织各界妇女到医院慰劳伤兵,到难
      民收容所组织教育难民。一九三八年,她参加了新四军,奔赴抗日前线。在军部直
      属教导队,罗琼为来自八省坚持游击战争的红军班排干部和来自城市工人、知识青
      年讲课。她讲授社会发展史、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和妇女解放问题。由于工作出色,
      一九四O 年,罗琼当选为新四军出席中国共产党“七大”的候补代表(后补为正式
      代表,是新四军唯一的女代表)。四月从皖南出发,跨过重重封锁线,历尽坎坷,
      十月抵达延安。由于“七大”延期召开,在延安期间,罗琼参加了整风运动、边区
      大生产,编辑《中国妇女》副刊。“七大”结束后,罗琼被派往山东解放区。她最
      先办起了生产推进社,既解决群众的生活问题,又支援前线作战。
      
          罗琼是一年前,接到中组部的调令,来中央妇委工作的。从山东渤海区出发,
      经河北南部平原,急匆匆赶到西柏坡,到中组部报到时,她问:“中央妇委在哪里
      办公?”人家笑着告诉她:“在‘土改’里。”
      
          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妇委委员们都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当时,中央妇
      委书记蔡畅在东北解放区,副书记邓颖超在阜平县,秘书长帅孟奇,委员康克清、
      张秋琴、杨之华、李培之等分别在晋察冀解放区的农村蹲点搞土改。
      
          罗琼热切地要求马上到土改第一线去,中组部将她安排到离西柏坡十里地的夹
      峪村。对于当时参加土改的情景,罗琼依然是记忆犹新,她说:“我去夹峪村时,
      土改已经开始,我参加了发动群众,斗争地主,平分土地等几个阶段的工作。地主
      剥削农民,尤其是超经济剥削,如果不是亲耳倾听苦主的痛诉,就没有那么深的认
      识;农民需求土地的迫切心情,不是亲眼所见,也是难以相信的。”
      
          从九月开始,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中央妇委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解
      放区妇女工作会议,这一建议很快得到中央的批准。九月二十日,会议开幕,朱德
      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
      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过一个小土坡转眼间就到了。
      
          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
      
          刘少奇热情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
      
          “会议开得不错吧?”刘少奇问。
      
          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
      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方针。”
      
          刘少奇说:“革命的形势发展很快,党中央领导的伟大的战略反攻已经开始,
      中国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
      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片刻,刘少奇
      习惯性地点燃一支烟,“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
      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
      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大家都很高兴,邓颖超连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
      吧!”
      
          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
      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
      先做些准备工作。”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那只从延安转战带出来的写着“奇字第3 号”的小书箱里,
      取出一本已经发黄的小册子:“这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是一九三一
      年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的。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男女平
      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
      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
      切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十月五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
      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
      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
      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
      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
      施行。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
      主持,成员有帅盂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于老乡前后两
      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一铺土炕,几张桌子,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
      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
      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
      的王汝琪。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
      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
      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率,少的占百分之三
      十三点三,最多的达百分之九十九。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
      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一点九,多的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九。在婚
      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百分之五十四,城市中或城郊中
      少则占百分之五十一,多则占百分之八十四。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
      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百分之五十八
      - 百分之九十二。
      
          由于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大家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
      
          邓颖超说,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
      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
      舌,向妇女进行斗争。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八十多个妇女被划为“破鞋”,
      加上这个帽子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她们的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
      都被剥夺。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以区别。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
      不准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还有关于抗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
      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当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中华苏维埃政府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颁布
      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
      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
      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
      的,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罗琼告诉我:“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一九三
      一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
      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
      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
      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
      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
      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
      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
      “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国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资料:在中妇委会议发言摘要邓颖超同志对
      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一条的意见: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
      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
      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
      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
      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
      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
      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有的同志怕这一条实行起来下边会乱。我认为:一、过去十年没有这条,下面
      照样发生两种乱:一种因所谓自由离婚所引起的,一种是不让自由离婚,特别是一
      方坚持不能离婚发生的乱,而后者比前者乱得更多。
      
          二、过去有一个时期,妇女工作把离婚作为口号,干部鼓动离婚,这个偏差已
      纠正。我们不能固执行有过偏差而放弃原则。把旧社会推翻,乱是不可免的,群众
      起来革命,其行动总会有些偏差,这个不用害怕,何况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
      要婚姻自由,特别是一方坚持离婚的自由,老区群众觉悟高,有此要求,没有这一
      条就不能适合群众要求,特别是妇女的要求。新区群众也有此要求。
      
          三、自由是否妨碍生产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产。如果家庭和睦,
      也不会由于这一条而闹起离婚来。
      
          从新的政治经济基础上来看这个问题与过去又有不同,过去贫雇农娶妻不易,
      现在则不然。
      
          四、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所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
      坚持离婚不能离婚所造成的。证明几个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
      持离婚者可以离婚的一条,已不能适应群众的需要,故在修改新的婚姻条例上必须
      加上这一条。培之等同志所提出说明其意见的某些材料,亦正好是成为我的意见的
      根据哩。
      
          总之我是坚持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即离”。至于某些地区不同情况与执行方法
      上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等,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妇女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
      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限制或照顾少数男人的观点。其结果,反而对多
      数妇女不利的。
      
          罗琼说:“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
      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
      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在自己半个多世纪的革命生涯中,参与起草婚姻法这一段经历,给罗琼大姐留
      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她说:“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
      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
      光是框架就推倒重写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
      见,王汝琪做记录;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七八个人紧挨
      着围坐在炕上,西柏坡的冬天还是挺冷的,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
      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一百辆卡车和二十辆吉普车,载着中共中央机关离
      开西柏坡,离开了夺取全国胜利的最后一个农村指挥所,迎着还带着些许寒意的春
      风,向着千年古城北平挺进。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一起进京。
      
          《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一九五O 年一月二十一日,由中央妇委
      呈送党中央,并附邓颖超亲笔信一封:
      
          毛、刘、朱、任、周并王明同志:
      
          送上中央妇委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最后稿,请审阅!
      
          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
      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
      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
      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
      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
      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
      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
      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此外,对送上之婚姻条例中之第三条,我不完全同意。可保留原条文之前半至
      “纳妾”
      
          二字为止,其余指出的只是个别的少数人,且有“实行一夫一妻制”,均可解
      决了。至原文规定禁止“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不必要亦不妥当的。
      对第十条中“经调解无效”,仍是属于执行离婚条款时,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可放
      在解释的文件中说明,不需写入条例条文中。至该款规定“确因思想感情根本不和”
      宇样,从文字和形式来看,仍为附加条件,而实际则等于无条件的。那么又何必不
      干脆的明确简单规定哩。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指示!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
      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竟如何?由中央决定。
      
          对该草案用何名义发表,写说明书着重哪些问题,以及写社论的主要内容,亦
      请中央指示!
      
          总政主张把革命军人婚姻条例,包括在一般婚姻条例内,我们不赞成,因为那
      是属于暂时的局部的问题,应分开补定为好。此事亦请中央决定通知总政。
      
          专此,敬礼!
      
          邓颖超
      
          1950.1.21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
      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
      求意见。
      
          —个星期后,中央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
      
          主席及书记处各位同志:
      
          对于妇委起苹之婚姻法条例,我们有下列意见,提供参考:
      
          一、关于离婚问题的意见:
      
          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离婚自由,即如双方愿离或一方坚持离婚
      者,即得离婚,不附什么条件;另一种意见,主张一方提出离婚者,须附有条件合
      某一条件者,始得离婚。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离婚结婚自由,是反对封建的
      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一个基本要求,我们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应以进步
      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原则为出发点,不应以过去的、需要改革掉的旧社会遗迹为根
      据。中国社会中还有离婚结婚不自由的现象存在,这只能证明婚姻条例须有彻底解
      放的性质,才能冲破根深蒂固的旧社会枷锁,才能创造合乎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社会
      制度的家庭关系,而不是相反。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
      政政权的法律,与这个政权本身是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性政权一样,是一种
      过渡性的法律,它本身应该具有引导人民前进的极大教育性质和解放性质,婚姻条
      例的立法精神,也应如此。
      
          二、四章的两点意见:建议将“离婚前所生子女之抚养、生活费之负担,长成
      后,从男从女,有约定者,无约定者由政府或法院按以下原则处理”这段文字去掉,
      因为:A ,这是多余的解释,不仅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应成为政府或法院解决婚姻
      问题之法律依据,其他各条均为政府或法院解决婚姻问题之法律依据;B ,与全条
      例之体裁及结构不合。
      
          三、文字上的几点修改意见:
      
          1.第一条……将“禁止早婚、重婚、童养媳”改为“禁止早婚、禁止童养媳”。
      
          2.第三条……将“兼(一予两不绝)”或者去掉(因为兼并不等于一定娶两个
      老婆)或者改为:“兼婚(即以所谓一子两不绝的理由,一人娶二妻者),似以去
      掉为好,囚这是个别现象,且既已规定一夫一妻制”,则“兼”也不能
      
          “二妻”了。
      
          3.第二十六条将“未登记所生之子女享受同等权利”改为“未登记结婚所生之
      子女,与登记结婚所生之子女享受同等权利。”
      
          4.第二十七条“养子女享受同等权利”改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受同等权利”。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y 请予指示。
      
          敬礼!
      
          法委会1 月28日——九五O 年四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
      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
      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经过和
      起草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今,历经一年半
      时间。期间,曾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又经政务院第二十
      二次会议讨论;并经由毛主席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
      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
      讨论两次。
      
          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地研究、讨论和修改。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
      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一九五O 年五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
      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八章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反封建斗争的经验
      总结;是几千年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上一次伟大而深刻的革命!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它以博大的内容和深远的
      意义,实际上已经揽括了三十年后、五十年后重新修订的一九八O 年《婚姻法》和
      二OO一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婚姻法》是年轻的共和国送给共和国公民、特别是年轻男女公民的一份厚礼!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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