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蒋汉生的第一学历是初中肄业。
      
          据他的一位同窗介绍,当时,他们在郑州市纬二路的省直中学上学。蒋汉生是
      高干子弟(父母都是厅级干部),家住原省人委家属院。他非但没有某些高干子弟
      的自命不凡和自视清高,相反为人随和,做人很低调。“文革”期间,他正上初中,
      因父母都被打成“走资派”,在那种唯成分论的荒唐岁月里,作为“走资派”的儿
      子,在学校的境遇可想而知。学校工宣队和一些不理解他的同学们的奚落、讽刺,
      使心灵受到创伤的蒋汉生早早就离开了就读的中学。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在那特殊年代,离开没有什么学习气氛的校园未必是一
      件坏事,反倒给勤奋好学的蒋汉生开辟了第二条获取知识的通道。他从父亲的书箱
      里翻出藏书,如饥似渴地阅读起来。他广泛涉猎政治、经济、哲学、历史、文学,
      就连枯燥的《列宁哲学笔记》都被他圈点得花花绿绿,而《鲁迅全集》成了他的最
      爱。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书,这个被冤屈笼罩的家庭才开始有了一线阳光,这个少年
      因社会的不公正而搁浅了的梦想才得以重新起航。
      
          蒋汉生没有浪费这段光阴。而此时的校园,学生们正在工宣队员的带领下“斗
      私批修”,开展“文化大革命”。这段特殊的学习经历,让蒋汉生养成了勤学、好
      学、爱钻研的习惯,培养了其自学能力,让他受益匪浅。
      
          改革开放后,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法规修改频繁,司法理念、司法方式等
      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司法人员一边学习、一边办案,成了司法机关的一道风
      景线。自学能力相当强的蒋汉生感到得心应手,工作中,无论遇到什么疑难问题,
      他都要想方设法搞清楚,弄明白。性格决定命运,这种较真儿的性格,使其从普通
      检察官中脱颖而出。
      
          在办理许昌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案件中,蒋汉生从“工程决算审计”入手,
      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弄清了这个专业概念,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为此,蒋汉生荣立
      一等功。
      
          1995年8 月,许昌县邓庄乡党委书记赵书祥、乡长霍春怀,伙同乡财政所所长
      刘永安、建筑包工头郭广营,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法,贪污乡办学校工程款十二万五
      千余元。案件起诉后,一审法院分别判处赵书祥有期徒刑七年、霍春怀有期徒刑五
      年。该案上诉期间,被告人推翻原来的自首材料和有罪供述,互相串供,诬陷检察
      机关非法关押、刑讯逼供。关系、人情,还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一时间左
      右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案件发回重审后,两级法院先后以工程款未决算、未审计和
      二人非法占有故意不明显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判决后,被告人气焰嚣张,他们先是混淆视听,诬告检察机关刑讯逼供,
      要求错案赔偿,向市委要求官复原职;之后,他们大闹检察院,辱骂、威胁有关领
      导和办案人员,继而将办案人员起诉到法院,控告他们民事侵权,蒙蔽新闻单位做
      不实报道。由于发回重审后,一、二审都是无罪判决,许昌市部分人大代表多次向
      市、县检察院提出质询,催要结果。
      
          接案后,蒋汉生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他认真阅读和审查了该案十五册卷
      宗,制作阅卷笔录二百余页,对涉及罪与非罪的每个关键问题都做了详细的专题笔
      记。他发现赵书祥的自首笔录和赵、霍二人的亲笔供词中,对贪污公款的罪行交代
      得十分清楚。如赵交代:“他俩都占了便宜,我也得占点儿,不占白不占。”霍交
      代:“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一旦出事,身败名裂,但也存在侥幸心理,发现不了
      就占个便宜……”
      
          就法院提出的“工程决算审计”问题,他专门请教了有关工程人员、财务人员、
      律师。审计是由第三方对工程款做审价,审价必须有决算,在双方决算达不成意见
      时才进行。而郭广营的私人建筑队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资质证书,在施工中,没有
      合同,没有财务报表和记账凭证,不存在决算的条件,也不具备专职机构对其进行
      审计监督的基础。不但现在无法决算,再过十年、二十年直到房子塌了也无法决算。
      二审法院脱离本案实际,提出审计、决算问题,实际就是否认在不具备审计、决算
      的地方存在贪污,这显然是违背客观事实的。
      
          为了全面查清问题,蒋汉生冒着大雪,三下许昌,提审被告人,深入到案件发
      生地调查取证,查勘所谓的刑讯逼供现场。初次较量,被告人有恃无恐,威胁说:
      “这个案子是个子大、被子小,你顾头顾不住脚,谁办谁收不了场。”通过艰苦努
      力,蒋汉生先后讯问被告人十一次,制作笔录一百一十八页,询问证人取得证据十
      一份共一百一十三页,最终确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赵书祥
      等人贪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罪判决错误。省院检委会同意了蒋汉生
      的承办意见,决定依法对该案提起抗诉!
      
          省高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蒋汉生指出:二审裁定以工程款没有结
      算、没有审计来否定贪污性质,混淆了民事与刑事的界限。工程款是否付清是民事
      行为,而赵书祥等人以无报有,虚列工程款,以付工程款名义私分公款,属于刑事
      犯罪。郭广营的私人建筑队,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资质证书,主体资格不合法。在
      施工中,没有合同,没有预算,不具备决算条件,就无法决算,当然也就不存在审
      计的问题。不上账却非要看账,前面所有合法程序都没有走,最后却要以合法要件
      要求决算审计,这是什么道理?所谓的决算和审计,只是为赵书祥、霍春怀的贪污
      罪行开脱罪责的挡箭牌,而赵书祥等人正是利用这种违法的建筑工程承包,肆意侵
      吞国家财产。
      
          2002年12月,省高院认为抗诉有理,改判赵书祥有期徒刑五年,霍春怀有期徒
      刑六年,将二人收监。
      
          这起案件,历时六年,几经周折,终于以正义战胜邪恶落幕,犯罪分子受到了
      法律的严惩,检察机关的声誉得到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得到了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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