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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寓人治于法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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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不论企业主的个人宗教信仰为何,每年农历正月初五开工时,例行烧香礼拜,便是敬畏天命,向天宣誓全员顺应天命的决心。各行各业,都在天命的安排下,明察自己所产生的现象,判定自己在同行及异业之中所居的地位,以求“明象位”。然后以善尽社会责任、重视个人的品德修养来祈求经营方针及相关策略能够正确而且顺利达成。
敦亲睦邻使大家爱家、爱乡、爱本土,当然忠于组织而安居乐业。彼此守望相助,气氛良好,自然近悦远来,不必使用契约、合同而天下人闻风而来了。
亲疏有别、长幼有序才是人与人之间“自然的”关系,如果明定为法律,反而“把原本自发的变成被动而他力发动的”,实在不自然。
儒家的德治观念,主张人人重修身,守法纪,以免“无规矩不以成方圆”。到今天我们高歌“爱拼才会赢”的时候,也不忘“三分天注定,七分靠打拼,好运歹运,总是要照纪纲,爱拼才会赢”。这里头包含了“敬畏天命”和“守法纪”的两大重点,可惜大家不了解古圣先哲的明训,竟然唱成“照起工”(应该是“照纪纲”),令人至感遗憾!
道家的无为而治,同样重视人人修身,但是人为的制度总是不够完美的,必须加以否定,才能够提升到回归自然之道的境界。
中国人如果确实了解儒、道两家的道理,最好先把“法治”和“守法精神”区分清楚。中国式管理主张“人人都应该修身,培养守法重纪的照纪纲精神”。但是“管理者应该明白所有的法律条文,一旦形成白纸黑字,就已经不能切合时空的实际需要,而且也已经相当僵化,不足以处理两可或例外事宜”,抱着这种“法是不得已才这样规定的,是在还没有找到最合理的方法之前,勉强拿来应用的”心态,当然不会强调“法治”。
管理者如果管理十分有效,不致借口大家不重视法治,却往往自满于个人的领导有方,具有相当的魅力。只有在管理无效果时,才会大声疾呼,强调法治的重要。由此可见“法治”长久以来,已经成为管理者“无力感”的代名词,而不是当真有厉行法治的决心。
人人守法重纪,是自然的,自发的,也是自动的,这时候不会故意违法或刻意游走于法律边缘,因为自律颇有困难,所以用敬畏天命、以抬头三尺有神明来辅助。
管理者明定制度,但也明白所有制度都是死的,而人却是活的,必须“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衡情论理”,然后才加适当的调整,合理解决。这种寓人治于法治的做法,当然是人治大于法治(如图9)。越是强调法治,大家越觉得有“欺世盗名”的嫌疑,因而越觉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来意指“法律面前人人不平”而抗议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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