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

绩效考核与职工奖惩(2)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由于采取了员工和管理者之间对工作计划的互动,使双方能够有效的沟通,从而确定相对客观的、可以量化的绩效指标,将主观性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样,它对于管理者和员工双方来说都是极容易被接受的。同时,它将每一位员工的绩效结果与企业的战略和目标联系在一起。
8.2职工奖惩
8.2.1企业实行奖惩制度的原则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必须订立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职工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对职工给予处罚必须是职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才能执行。但是,首先要明确的是,企业要求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和遵循的奖惩制度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次,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予以惩罚。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企业对职工进行奖惩的依据:《劳动法》、相关劳动法规、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8.2.2奖励和惩罚的种类
○奖励
1.国家规定的一般奖励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
2.企业对员工的奖励
(1)物质奖励:发放奖金、奖品、晋级、培训、奖励旅游等。
(2)精神奖励:颁发奖状、获奖证书、奖杯、锦旗、通报表扬、给予荣誉称号、照片上光荣榜等。
○惩罚
1.行政处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处分的种类。行政处分计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共六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2.经济处罚
依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员工予以罚款、扣发工资、扣发奖金等,这是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
8.2.3惩罚的标准
○惩罚的具体标准
综合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企业员工一些惩罚标准的规定,主要对下列行为应实施相应的惩罚: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的决议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人;
2.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或生产秩序的;
5.贻误工作或造成事故,致使国家、集体或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
6.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的。
○惩罚的幅度
1.给予行政处分的后果,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留用察看为一年至二年,不能更长,等等。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