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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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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
1988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98]2号),对生育待遇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
7.3如何领取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案例直通车
○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
江苏某皮件厂女工王某,1998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王某于2003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王某2000元。王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王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分析:
皮件厂的对生育女职工实行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与劳动法规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且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皮件厂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王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因此本案中,皮件厂所制订的对生育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实行包干的办法违背了劳动法规,应属于无效的制度;企业应当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
○生育保险缴费问题
某企业1999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对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纠正。
分析:
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企业应当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这个案例反映了某些企业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转嫁给了劳动者,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该制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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