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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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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5.2.5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补救措施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3工伤认定的依据
5.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3.2视同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3.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专家提醒
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4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
5.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5.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专家提醒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5.5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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