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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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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工伤认定的程序、依据
○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费用的缴纳
○劳动能力的鉴定
○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的一次性工伤赔偿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抚恤金的领取
5.1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2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的先决程序,只有认定为工伤,才能进一步解决工伤医疗的经济补偿。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工伤认定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中,对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5.2.1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2.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2.3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5.2.4工伤认定决定的内容及其送达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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