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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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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或单方采取的主动行为,该行为将直接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改变,并且会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违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1.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定事由,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只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
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的终止将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
○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其竞业限制(即竞业禁止)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确定
商业秘密(trade-secret),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概念本身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之作出了如下解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在现实工作中,如何确定什么是商业秘密?首先,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创新性、价值性。
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
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
1.经营者在公司制度或者员工守则中规定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并组织员工学习,要求员工遵守。
2.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3.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
4.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
二、我国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很粗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般主要有两种方式:
1.在公司湿度或者员工手册中规定保密制度,并要求员工遵守。
2.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保密、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在职期间对接触到的企业的商业保密应当进行保密,企业可以依据保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对员工进行约束。主要的矛盾出现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来职工还要生存,再就业也依靠的是自己原来所掌握的知识,工作的企业会和原单位有一定的业务联系甚至竞争关系。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在原劳动合同中应当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与上年度该员工的总报酬来确定,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或者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以一到三年为宜,根据企业相关信息的更新速度来确定。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应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终止;员工违反竟业限制条款,应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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