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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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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什么是驰名商标?一般是指在该商品消费领域为消费者所熟识的注册商标。在我国,若要认定驰名商标,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商标局根据该商品的生产历史、质量、市场占有率、产销率、消费者熟识程度等因素予以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比一般商标更为广泛。例如,尽管我国商标法规定,只要不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就可以申请注册与他人相同的商标。但事实上,你如果想在机械产品上申请注册“可口可乐”商标,其结果往往是被商标局驳回,因为“可口可乐”是驰名商标,尽管“可口可乐”只是一种饮料商标,但它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大到不同种类的商品。
7.申请注册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对公众有误导的,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三)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是否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但是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商标法》规定实行强制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无论商标所有人是否己使用该商标,只要该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便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的商标,商标使用人不具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3.国家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而商标使用管理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重点案例解答2
“小金牛”这个名称是肖某原创并最先使用的,在“小金牛”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后,山东的于某也开始使用这一名称,并抢先向工商管理局申请商标注册。但是,我国的商标注册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只有在同时申请的情况下,才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进行审定。对于“小金牛”的注册申请,于某的申请在先,因此,于某有很大的可能得到这一注册商标。
那么肖某还有没有其它途径来补救这一损失呢?经肖某的代理律师建议,肖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于某侵犯了肖某所办学校的商业秘密,同时,于某开办的学校构成对肖某学校的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由此给肖某造成的损失。肖某的策略是绕开商标,先打一场反不正当竞争的官司,如果能够胜诉,再回过头来主张商标的权利。在现实中出现的争议,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是相互交叉的,这也要求企业管理者有综合的法律分析能力。有关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可以参见NO.3章节的有关内容。对于这个案例,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肖某享有对“小金牛”的名称权,“小金牛”在相关公众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认定为知名服务。于某借助了原告在相关领域内的声誉,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法院同时认为,教学方法是在公开的教学中加以运用的,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因此没有支持肖某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请求。
如果肖某在成立学校之初,就把商标注册下来,那么后来的一系列麻烦有可能不会发生。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是,在创业之初要及时把自己创立的名称、标志等等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起来,应当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
5.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国外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6.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给予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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