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林证券公司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有迹象表明,美林证券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推出现金管理账户CMA时,就用了瞒天过海之计,以阻止其他证券公司的竞争。
CMA将经纪账户、货币市场基金、支票账户和信用卡等多种金融功能融为一身,是一种全新的资金管理账户。CMA突破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并且,当时的商业银行根据规定只能为储蓄账户提供5%到5.5%的利率,而CMA却能够给客户带来125%的利率,所以,美林证券公司从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手中夺取了数量相当可观的市场份额。
显然,商业银行绝不肯善罢甘休,他们以CMA触犯了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为由,纷纷提起诉讼。[译者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Act,也称《1933年银行法》,该法案是在参议员卡特·格拉斯(CarterGlass)的提案及众议院银行与货币委员会主席亨利·斯蒂格尔(HenrySteagall)的修正案的基础上被国会通过的。该法案提出了严禁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4条理由:即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是导致股市崩溃和大萧条的主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引发了银行业体系的崩溃;商业银行与其证券部门在资金配置上侵害了储蓄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在证券促销活动中存在着不正当经营的行为。此法案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一道业务分离的“防火墙”,规定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买卖有价证券这3种投资性业务以外,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投资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首先发难的是一个商业银行集团,美林证券公司刚开始在丹佛(Denver)的一家报纸上宣传CMA,这个集团就跳了出来,打响了对美林公司诉讼案的第一炮。很快,商业银行的领导者们就开始大肆宣扬,国家必须出面禁止CMA,而且事实上,1981年,在犹他州(Utah),CMA就险遭被禁。甚至,当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亚瑟·伯恩斯(ArthurBurns),都公开表示怀疑CMA的合法性。
然而,美林证券公司却把这种论战视为瞒骗未来竞争对手(在极具吸引力的CMA市场上)的一个大好机会,并非常高明地把媒体的注意力吸引到那些诉讼案上去。表面上看来,美林证券公司这一举动过于大胆,但是事实上,CMA在设计之初,就重点考虑过不得有违那些联邦证券法,因此,美林公司心里很明白,出台对CMA的禁止政策的可能性其实是微乎其微的。而且,美林证券公司还做出了正确的预计:与自己呈竞争关系的经纪商不可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于每一个诉讼案的每一个结果,而且,竞争对手们也不太可能在CMA的合法性还存在疑问时,就致力于相应竞争产品的研发。
此外,在CMA大举攻城掠地时,纵然是官司缠身,麻烦不断,美林证券公司也极少提到CMA其实根本没有违背任何一条证券法这一事实。这种有选择性的信息公布虽然会产生不良的诉讼影响,但却能有助于阻碍未来的竞争者提供相似的产品,从而使美林证券公司在利润丰厚的CMA市场上取得了整整5年的领导地位。若干年之后,《华尔街日报》把CMA的推出誉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美国商业行为之一,它写道:“1982年,其他券商终于赶了上来,但此时,美林证券已经卖出了53.3万个CMA,总价值为320亿美元之巨。”
领导力课程
美林证券公司很巧妙地利用了媒体,使得竞争对手们不愿下功夫去收集他们自己的第一手资料。竞争对手们想当然的以为媒体是一个精确且公正的信息来源,然而,美林证券公司的信息发布却是有选择性的,只把他们希望竞争对手看到和听到的信息公布出去。尽管,美林公司既没有明确地公布虚假信息,也没有夸大CMA的研发费用,同时也没有明确地缩小CMA最终通过司法审判的可能性,但是,这客观上造成了竞争对手们对研发成本估计过高或对CMA成功的可能性估计过小。如此高明的春秋笔法,再加上CMA诸多诉讼案带来的不良影响,使得竞争对手们相信他们研发自己的CMA的前景堪忧,就这样,美林证券公司得以独享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利润丰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