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对“巨型学校”的理性审视
作者:李桂强
五、 共同进步:“巨型学校”的互助合作内涵
“巨型学校”创建的另一个初衷是发挥“巨型学校”的示范性,以带动该地区基础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行文至此,笔者不得不提及与“巨型学校”密切相关的另一类学校薄弱学校。薄弱学校是指在同一个时期和地区内,相对而言,办学条件较差、办学水平不高,并由此导致社会声誉较差的一类中小学学校。它作为我国基础教育不均衡发展所产生的重要现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据“木桶原理”(木桶容量的大小取决于构成木桶的最短的那根木条而不是最长的那根木条),要整体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必须首先加强薄弱学校的改造,或至少是将薄弱学校的改造工作与“巨型学校”的建设同步进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然而,现实是“巨型学校”与薄弱学校因资源配置失衡所导致的经费、师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两类学校在办学理念、追求目标、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心理期望等方面迥然不同,这样在它们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沟通。所谓发挥“巨型学校”示范性的预想,在这两种文化的分野中,也必将成为一种美丽的童话。
笔者看来,在“巨型学校”的建设过程中要处理好“巨型学校”与薄弱学校改造的关系。创建“巨型学校”的初衷之一就是要在基础教育阶段的办学实践中引入竞争机制,这从理论上应该是既有利于“巨型学校”的建设,又有利于促进一批薄弱学校的改造。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只是一味强调了“巨型学校”的建设,就会造成薄弱学校更加薄弱,其后果将得不偿失。因此,在实践中既要坚持不平衡发展原则,又要坚持合理分配原则,丰富“巨型学校”与薄弱学校的互助合作内涵。
简而言之,“巨型学校”是规模企业在教育领域的翻版,而规模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演进的高级阶段,是纵向联合、横向联合和多角化经营的结果。“巨型学校”办学可以引进经济规律,以教育规模优势实现规模效益和利润最大化,但这种“规模效益和利润最大化”要受教育规律的约束。笔者看来,要在“巨型学校”规模化办学中保持经济规律与教育规律适当平衡是困难的,而不保持适当平衡是危险的。因此,如何保持二者之间的适当平衡就成为“巨型学校”取得成功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张新平.质疑巨型学校.中国教育报,2006-10-30(4).
[2] 刘凯.创建示范性高中不利于欠发达地区县域高中教育的均衡发展.中小学管理,2005(12).
[3] [日]藤田英典.走出教育改革的误区.张琼华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4] 丁小浩.中国高等院校规模效益的实证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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