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当前学校惩戒教育及其完善策略

作者:郭建耀




  一、惩戒教育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1.惩戒教育概念辨析
  对于惩戒教育,有学者认为,惩戒教育是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通过给学生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和羞耻”,并产生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错误的目的。另外还有观点认为,惩戒教育主要是针对个体思想上的过错,它包括两层意思:首先,惩戒教育只是针对学生思想和行为而言,不涉及学生因智力因素所产生的学业成绩问题,即惩戒只能是有“道德方面的过失时”才能采取。也就是说,如果是由于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和健康状况而导致的好动、不专心、学习成绩差等情况,并不属于过错行为,因此也不属于惩戒教育范畴;其次,惩戒不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过错行为结果进行批评和否定,而是要引起个体思想上的重视,并注意在以后发展过程中杜绝类似过错行为的发生,进而丰富和完善自己。
  综上所述,惩戒教育就是对学生由于思想上存在的偏差,而出现的不符合规范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和相应惩罚,并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其出发点在于对学生不良行为或偏差行为进行纠正,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个性的和谐发展。
  2.惩戒教育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1)惩戒教育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教师作为教育者,承担着社会、历史、国家和儿童之间的中介角色。教师接受社会的委托,通过教育活动对儿童身心施加影响,使其社会化,以符合社会的价值规范、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同时,作为知识经验的拥有者,教师负有向学生传递人类积累的知识经验,帮助学生掌握现有人类知识与技能的职责。此外,教师作为一定阶级或国家的代言人,代表一定阶级或国家,为阶级或国家培养和教育学生,使其成为阶级或国家需要的人。无论哪一种职能,都要求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占据一定的主导地位,拥有合理的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的权利。而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教育目的的正常达成,都离不开一定的纪律、秩序及管理组织形式。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直接执行者,具有一定的惩戒权利,这是由教师活动的性质及教师职业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其次,教育本身就包含有惩戒的因素。教育目的质的规定性中明确提到:教育活动是在遵循受教育者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符合一定社会要求的人。这其中就隐含着,要实现教育目的,在教育过程中就必须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教育,不仅意味着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和知识水平,同时也意味着按文明社会与他人交往的准则来规范人的行为。因此,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无论从教育活动本身,还是从自身发展而言,惩戒教育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
  (2)惩戒教育存在的必然性
  对于中小学生来说,他们的身心正处于发展阶段,对是非观念及身边发生的事还缺少应有的判断,而应用恰当的惩戒教育可以使学生知错改错,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并改进行为习惯,学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并付出代价。心理学研究表明,认识到自己犯错误的人,都会有承担责任、接受惩罚的心理准备,以求得心理平衡,通过实施批评、责罚、处分等手段,使犯错误的人产生相应的紧张、焦虑、畏惧的心理反应,这种反应是人内驱力的一个源泉,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动力。恰当而及时的惩戒教育,不仅让学生认识到错误,及时改正错误,同时可以让学生的心理获得一定的承受能力,让受惩戒者变得更加坚强。因此,作为学生不良行为的“警戒灯”与“矫正器”,惩戒教育不仅有利于学生自觉遵守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与法制精神,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因此,对学生实施科学有效的惩戒教育,是真正为学生负责,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教育活动。
  
  二、当前我国学校惩戒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对惩戒教育认识混乱
  对惩戒教育的认识直接影响着惩戒教育实施的态度及方式方法的选择与应用。有问卷调查显示,在教师方面,认为惩戒教育就是惩罚的占被调查教师的34%,认为惩戒教育就是体罚的占10%,认为惩戒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的占8%,对惩戒教育无法明晰界定的占35%,还有6%的教师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惩戒教育。在学生方面,关于“教师是否应有惩戒权”这一问题,35.1%的被调查学生选择“不应该”,选择应该有的占37%,“不清楚”的占17%。而且学生对体罚问题的认识尤为混乱,如有些学生认为“只要老师让站起来了,不管多长时间就是罚站”。另有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8.3%的教师承认自己偶尔体罚过学生,并认为体罚学生最典型的行为就是罚站、拧耳朵、罚劳动等,有29.4%的教师认为,教师骂学生也属体罚行为,有38.3%的教师认为体罚是违法行为,有5.5%的教师认为体罚不是违法行为,另有54.9%的教师认为体罚是不是违法行为要看具体情况。从以上可以看出,不管教师还是学生,对惩戒教育的认识都相当模糊,这势必会影响惩戒教育的有效实施。
  2.惩戒教育行为存在偏差
  (1)惩戒不公
  对学生采取不公正的惩戒普遍存在于学校和教师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部分老师按学生的成绩和是否听话等把学生划分为三六九等,成绩落后或纪律差的学生经常被安排在边角后面的座位上,平时也很少过问,而对那些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则关心备至、呵护有加。在与学生的谈话中还了解到,一些教师有十分明显的偏向:当“好学生”与“差学生”犯同样的错误时,教师常常偏袒“好学生”,而严厉责备“差学生”。若一个成绩好的学生与一个成绩差的学生打架,即使前者是主要过错方,挨批评的往往是后者。学生对教师在相似情况下表现出的不公正、偏心颇有微词。
  (2)体罚现象屡禁不止,有关侵权事件不断发生
  尽管有关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各地体罚学生现象有增无减,花样也不断翻新。体罚的原因也涉及方方面面。有的教师更是不分青红皂白,想当然地对学生施行体罚。不论城区、市郊,不论重点学校还是一般学校,体罚现象都相当普遍。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案件也屡有发生。
  (3)惩戒行为偏激,导致校园悲剧
  教育不仅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而且还是一门艺术。它不仅要求教师付出真挚的感情,还需要教师审慎的把握自己的理智。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小学优秀教师,因班上一学生偷了另一学生的钱,在一再询问之下还是拒不承认,想到该学生平时的表现,为了使他记住不再偷同学的钱,就一气之下将学生叫到办公室,用锥子在脸上刻了个“贼”字,并且为了加深印象,又用红钢笔在“贼”字上涂了颜色。受害学生的家长经过多次思考,最后将老师告上法庭,家长不仅要求老师赔礼道歉,还要求老师赔偿13.2万元。按说老师抱着好心“教育”学生,得到这样结果,究竟谁错了?这里面又有什么样的教训该吸取呢?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我们把教师比作辛勤的园丁,比做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在教育的幌子下伤害学生,否则,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4)推卸责任,不履行应尽义务
  与惩戒过度等行为相对应的另一种现象是随着家长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及媒体对教师不当惩戒行为的强烈谴责,一些教师因噎废食,把惩戒看成是一种“高压电线”,因怕“出事”而不敢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有调查数据显示:怕出问题不敢管的教师占20.1%,更有甚者,一些教师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对犯错误的学生连正常的批评都不敢,怕伤害了学生的“自尊”,怕“管”出“事”成为被告,致使一些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得不到规范,使教育教学工作难以开展,甚至连学生也感觉到老师不敢”管”了。这种状况,给学生的健康发展和学校教学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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