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湖北日报》一则关于咸宁市纪委常委张胜的报道引发舆论关注。
报道称,张胜在查办赤壁市政协原主席方某利用职务之便和职务影响为黑恶势力团伙充当“保护伞”问题时,不惧威胁、锲而不舍,连续奋战180天,调查取证200余人,最终成功拿下该案。
在为张胜的坚毅、勇敢“点赞”之余,透过报道,不难发现涉腐与涉黑涉恶问题交织带来的严重危害——“保护伞”正是助长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重要土壤。这也充分表明,扫黑务必除“伞”,惩恶务必反腐,只有坚决铲除“保护伞”,方能将黑恶势力斩草除根、一网打尽。
谁在充当“保护伞”
说起黑恶势力“保护伞”,相信许多人不会感到陌生。
以原四川汉龙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犯罪案为例,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而据媒体报道,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刘学军、什邡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忠伟等3名公职人员,经常与刘维等人一起吃喝嫖赌、吸毒作乐,甚至多次在命案发生后通风报信,刘忠伟等还为刘维提供枪支配件和子弹。
2017年11月底,陕西西安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7名成员全部获刑。为这个盘踞当地多年的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的,则是周至县委原副书记刘武周。
“一些黑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坐大,以致长期欺行霸市、鱼肉乡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公职人员为其提供庇护、充当‘保护伞’。”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翁鸣告诉记者。
那么,究竟是哪些人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记者梳理公开报道的案例发现,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以及与打黑除恶关系密切的执法人员,往往成为黑恶势力拉拢腐蚀的目标人选。而在翁鸣看来,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以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居多,其中,又以县一级最为“关键”。
“从县乡权力关系来看,县里集中了财权、处置权、决策权等,与乡镇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对于涉黑组织而言,找县一级领导干部做‘保护伞’收益更大。更何况,县一级干部中不乏本地人,有时候拐几个弯就能说上话、扯上关系。”翁鸣告诉记者。
庇护方式五花八门
黑恶势力得以滋生发展,离不开“保护伞”的支持和庇护,其方式可谓五花八门。
据咸宁市纪委工作人员介绍,“保护伞”的运作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协调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对相关涉黑人员“网开一面”,使其逃避应有处理或制裁。二是以“干儿子”“干外甥”或朋友等名义,为涉黑人员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社会地位”。三是为涉黑人员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
在翁鸣看来,“保护伞”可分为显性和隐性,显性的与黑恶势力联系紧密、沆瀣一气,往往通过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等方式加以“保护”;隐性的可能只是与涉黑组织“吃个饭”“站个台”“交个朋友”,以相对隐蔽的形式发挥作用。
“后一种其实很难界定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护伞’,不排除有的领导干部在与涉黑组织接触时并不了解真相,而是被涉黑组织加以利用。”翁鸣说。
记者发现,比说情、打招呼、提供帮助更为恶劣的是,有的公职人员不仅参与甚至主导了黑恶势力的相关活动。
据媒体报道,山西警方去年在成功端掉某黑恶势力团伙时发现,包括闻喜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景益民在内的13名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牵涉其中,充当“保护伞”。景益民甚至成为该团伙口中的“老板”,连盗墓分子使用的雷管、炸药,都由相关人员联系景益民提供。
扫黑不能只是就案办案
公职人员缘何沦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一个主要“渠道”就是黑恶势力的拉拢、腐蚀。
记者梳理公开案例发现,对于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而言,涉腐与涉黑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收受贿赂”成为共同特征。以广东从化黄建堂等44人特大涉黑集团案为例,为了赌场不被查处,黄建堂多次送钱给新城派出所原所长邝伟强,共计港币3万元。后者收钱后一直未查处赌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官员经不起市场经济的考验,经不起商人和黑恶势力的金钱诱惑,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这给地方扫黑除恶工作增添了许多困难和障碍。”翁鸣说。
在翁鸣看来,有些县乡干部不愿理直气壮地抵制黑恶势力,不支持村干部与黑恶势力作斗争,不敢得罪人,这种不作为的态度和行为,实际上助长了黑恶势力滋生和蔓延,也成为某种意义上的“保护伞”。
不过,也有公职人员主动利用或操纵涉黑组织来实现个人目的的极端个案。据报道,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必能与刑侦大队原副大队长龙朝阳,就在执法过程中各自扶持一股黑恶势力,进行明争暗斗。
“不管是何种形式、何种程度、何种原因形成的‘保护伞’,其危害都是相当严重的。”咸宁市纪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护伞”的存在不仅滋长了歪风邪气,使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使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也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
正因为如此,如果只是就案办案、就事论事,而不把“保护伞”挖出来绳之以法,黑恶势力就很难斩草除根,依然具备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