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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看我国本科教学评估

作者:李 敏




  3)认证制度组织管理结构。美国高等教育创办时就带有强烈的自治性。自治性必然带来对自身管理的自治行为和自治组织的建立,造成全美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地域的分散化、认证对象的多元化。到20世纪初,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在质和量上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面对庞大数量的鉴定标准和机构,如何通过认证鉴定来规范鉴定机构自身行为,如何有效协调他们之间的工作等问题迎面而来,这为认证机构的上层组织——控制、协调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提供了社会基础。它的建立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各个认证机构各自为政的松散状态和负面影响,同时促使整个机构达到一个更高的认证水平。1949年,成立了全美高等学校资格鉴定理事会(NCA),1964年又成立了高等教育地区鉴定委员会联合会(FRACHE)。1975年NCA和FRACHE合并,成立了中学后教育鉴定委员会(COPA),1996年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认证理事会(CHEA)。此外,还存在属于美国教育部(USDE)管理和协调的认证机构。
  
  2.2认证的特点
  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之所以能够发挥其他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认证机构本身的特点有关。从认证机构的功能价值和其实施机制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
  1)独立性。由于认证机构是一种非政府的、自愿性质的民间组织,既不隶属于政府而凌驾于高等学校之上,又相对独立于任何具体的教育机构和其他任何可能的教育利益组织或个人。尽管美国的认证机构大多是由各种学校协会、专业协会或行业协会所属或派生出来的,但认证机构在进行认证活动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受任何与被认证学校或专业及其有利益联系或冲突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每一个认证组织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则约束,美国联邦教育部和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在其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标准中也都对此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一旦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公众的质疑,立即会影响到认证机构的生存,同时受质疑的认证机构所提供的认证信息也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其认证也就完全失去其意义了。独立性是美国认证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
  2)公正性。公正性也是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的另一重要特征。认证机构严格依据认证标准和科学的认证程序组织认证活动,并对自己公布的认证信息负责,承担客观性责任。一般在认证信息输出后,认证活动就宣告结束。认证机构并不对其它个人或机构如何利用认证信息负责,从而保证认证结果的公正性;
  3)权威性。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所依据的认证指标体系和认证程序、规范具有认识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美国教育认证以自我评估为基础、同行专家评议为核心、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认证方法为认证的科学性提供了保障。由于认证以教育质量改进为目标,使被认证学校或专业愿意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保证专家鉴定的客观性和咨询意见的有效性,为认证结论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提供良好的基础。同行专家评议有助于避免自我评估可能带来某些失真评价倾向,专家的特殊身份,使得认证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效应”,大大增强了认证的可接受性和认同感。社会公众的参与,能够扩大认证主体的范围,拓宽认证的信息来源渠道,使认证置于社会公众的公开监督之下,既增强了认证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其权威性,又在社会公众中强化了认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印象;
  4)自愿性。认证机构的大量工作是依靠自愿者的无偿奉献完成的。自愿者多是有一定经验的相关的教育或行业专家。认证机构一般都建有数量庞大的专家库,其专家都是通过精心挑选的,经认证机构的会员单位或有经验的认证专家推荐、本人同意后参与认证活动的,同时认证机构会对每一位首次参与认证的专家进行必要的培训。自愿者不为经济利益而参与认证,使认证过程中较少受到利益方面的影响,从而保证了认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自愿者之所以愿意将自己的时间、精力、智慧无偿奉献给认证事业,主要是因为通过接受认证机构的专业培训和参与实际的认证活动,可以使自愿者对本专业或行业的发展有更深入的了解;从中获得的信息和认识,可能会有助于自愿者改进个人的教学或管理工作,也有利于提升自己在本专业或行业的学术地位和声誉;此外,参与认证,为改进高等教育质量作出贡献,也是每一个自愿者的理想。
  
  3我国本科教学评估及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高等院校合格鉴定和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开始于1983年,原国家教委召开高教工作会议,正式提出要对重点院校进行评议。这次会议后,高校中的教育评估活动开始活跃起来。1990年10月,原国家教委正式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的重要标志。1995年4月,原国家教委向28个省(区、市)和31个中央部委印发了《关于进行首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价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起用3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对百余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合格评价。2003年教育部启动了“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开展了五年一轮的普通高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价。
  我国本科教学评价的一般程序为学校提出申请;评价委员会审核申请;学校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价委员会派出视察小组到现场视察,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价结论与建议;评价委员会复核视察报告,提出正式评价结论;教育评价领导小组审核评价结论,必要时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公布评价结论。评价结果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档。被评合格的学校从公布评价结果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应向教育部高教司提交针对评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的报告;暂缓通过的学校,需在规定的暂缓期(1~ 2年)内积极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申请重新接受评价;评价不合格的学校,由教育部区别情况,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评估职责上,发挥了检查、评价和监督三重职能。在体制上形成了国家评估和学校自评相结合的评估模式。但不能否认,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还存在着诸如:高等教育评估准则、规程等仍未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教育评估呈现单一、分散和封闭形式;评估的结果不公开,高等教育评估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教育评估的中介机构尚不健全;缺乏高素质、结构合理的评估专家队伍等不足。借鉴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1)淡化政府职能,构建多元化、独立化的评估机构。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是独立的、民间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这样一种认证管理机制,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评估系统,可以减少行政力量的绝对影响力,有利于维护高等教育的自主性,使高等教育在一个较为自由的空间发展,同时合格评估的公正性和可信性得到增强,才能使高校和社会真正接受。而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目前都是由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对高等院校的专业鉴定。根据1990年的原国家教委正式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合格评估必须在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并确定有关具体机构负责教育评估的日常工作。评估带有鲜明的官方色彩,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是评估的主体,民间机构和社会团体较为缺乏。加强高等教育的自我管理应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改革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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