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英美国家大学自治的特色及启示
作者:王 萍
[关键词]大学自治,自治特色,产业化,特色化。
[中图分类号] 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634(2006)03-0200-03
“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国界、教会及其它任何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它是大学成员的自由,这些成员以代表的资格而非作为个人决定大学自身的管理。”(Edward,Shils)[1]
自80年代中期我国《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一直为我国高教界所关注和探讨。本文试图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国家大学自治的特色及其运行机制进行分析,从中获得一些启示。然后对我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1 英美国家大学自治的特色
英美国家大学自治几经演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大学自治模式。
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自中世纪起逐渐形成了自立、自治和自足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讲,大学只是各个学院的集合体,学院是自治的团体。
1852年皇家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委员会对两所大学进行改革,并在1856年分别通过了《牛津大学法》与《剑桥大学法》。《剑桥大学法》规定大学设有立法和行政管理机构,最高管理机构评议会由各院系的博士、硕士和神学院的学士所组成,他们决定学术事务,通过董事会行使权力。
19世纪20年代掀起了兴办近代大学的运动。1870年曼彻斯特欧文斯学院建立了由校外人士和本校学者共同参与管理的现代模式。校外人士在校务委员会执行理事会中占会员的多数,理事会的主要作用是争取私人和当地机构的经费资助。学术事务由校长和各学科教授组成的学术评议会负责。该模式成为英国现代大学自治组织的样板。
在19世纪的英国,大学和学院不受政府干预,可谓名副其实的自治机构。1919年“大学拨款委员会”成立,该组织在访问考察大学的基础上为大学提供一笔为期五年“一次性拨款”,具体如何使用由各大学负责,以确保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大砍教育经费,将大学推向市场,促使大学走教学、科研、应用开发相结合的道路,打开了传统大学自治的铁门。
英国大学自治的特点是传统大学和现代大学自治体制并存。大学拨款委员会充当了政府与高校之间的缓冲器,确保了大学的自治。
美国的高等教育是在17世纪发展起来的。自哈佛学院成立后,美国其它高校几乎都仿效哈佛大学的董事会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普遍推广,使得美国各高校几乎都是由来自校外的非教育人士组成的董事会领导,而非政府管理。在某种意义上,美国的学院保持了校董事会控制下的高度自治,而这种自治不同于传统的欧洲大学(学院)的自治。
美国在独立战争结束后,教育便配合政治走上民主共和的道路。新罕布尔州的达特茅斯学院在争取管理权上的案例对美国高校自治权产生了很大影响。达特茅斯学院案的胜诉保证了私立高校的合法性,私立大学的自治权有了法律保障。1820年后州立大学纷纷建立。州立大学由州长任命的董事会管理[1],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教授在学术事务上的影响在20世纪前半期持续增长。
战后以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呈加强趋势。在学校的内部管理上,董事会把握大政方针的制订,大学校长是负责执行的行政长官,大学内部形成了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再次修订了《高等教育法》,提出了重视对高校的鉴定和评估工作,着眼对高校进行宏观上的调控、干预和监督,大学自治权有所退缩。
美国大学自治的特点是高度的地方分权制下的大学自治。以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居于大学自治管理机构的顶点,使校外需求与校内学术发展相一致,以便大学更好地在竞争中求发展。
2 中国大学自治的特色
我国大学的近代化始于上世纪末。1949年中国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对旧有的大学和学院进行接管、整顿和改造。1951年进行院系调整,同时新建一批大学和学院,实行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60年代初,中共中央批准试行《高教六十条》,确立高校的基本规章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大学进入全面改革和制度创新时期。1985年8月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是整个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要求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从1978年以来,经过近20年的改革、调整,我国的高教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种制度,多种办学模式正在中国形成。一校多制、多元办学;事企分开,两权分离的治校方略正向良好的方向挺进。但在大学自主权的落实,大学与外部社会的关系以及大学内部的管理机制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3 英美国家大学自治对中国大学自治的启示
“大学自治是一个不稳定的天平,仍然必须被发现,被维护,被调整”[2]。中国的大学自治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并把大学管理中国特色化,才能取得成效。我国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大学自治也不宜作简单的类比。西方英、美国家的改革是从高校各行其是的“自治化”向国家调控和干预的方向发展,而我国是从高度计划的“国家化”向分权、给高校一定的自治权的方向发展。不管中西方在大学自治方面有多大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尊重大学办学的客观规律(西方学者称作为“内在的逻辑”)。
3.1调整大学与外部社会的关系
大学作为一种社会实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大学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创造性、超脱性要求大学办学必须按自身的规律进行。大学的自身办学规律需要与外界保持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大学是现代社会网络上的一个重要枢纽,与政府、市场及社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承担着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大责任,又必须积极反映社会需求,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政府的调控以及市场的调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政府对高校应采取“间接与直接调控相结合,逐步过渡到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方式”[3]。
3.2改革大学内部管理机制
大学的内部管理涉及到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两个方面。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BRClark)把大学组织的最基本特征归结为“以高深知识为核心”[4]。大学的组织形式、运营及管理都应围绕这一核心而形成。学术管理是大学管理的核心和最终目的,行政管理应围绕学术管理来进行。
在学术管理上,应建立由教师代表参与的两级评议会负责管理的模式,让院(系)在学术事务的决策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我国高校的学术管理重心在于院(系),因此,院(系)在招聘教师、经费分配上应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对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和教学工作应有自主权。行政管理的措施应围绕大学的目标,以发展学术为目的而向院(系)倾斜。应在院(系)建立由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会,主管学术政策的制订;在校一级也可组成校级评议会,成员由院(系)评议会的代表、院(系)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学术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校级评议会可由校长或主管学术的副校长主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