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家庭成员角色与家庭教育观念的转变
作者:张 路 白述亮
[关键词]儿童 父母 角色 家庭教育 观念 自然
传统家庭教育观念认为,儿童是父母的附属和私有财产,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法教育儿童。而在强调儿童主体和自然发展的今天,旧有的教育观念阻碍了儿童更好地成长和发展。本文试图从家庭成员角色的比较人手,探讨家庭教育观念转变的角度,为更好地实施家庭教育提供参考。
一、传统观念下的家庭成员的角色
1,儿童眼中的父母
在儿童的眼睛里,父母首先是他们的支撑——依靠者。儿童从出生到还没有适应人的生活世界,需要犹如母体环境般的一双手来呵护他们,给他们成长所需的营养和安全感。家庭教育中的父母,特别是母亲,除了满足孩子最基本的生理上的需要外,还给予儿童无微不至的心灵关怀和慰藉,自然成为儿童可以依赖的对象。儿童和父母的这种关系,从孩子呱呱坠地的那一刻开始就天然地被安排好了,而且是永远如此。没有哪个孩子和他的父母可以挣脱这样的命运,这可能也是自然维系人类繁衍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
其次,父母又是儿童生活世界的权威——统治者。在传统中国家庭里,父母和儿童的关系建立在绝对统治或绝对服从的前提之下。儿童越年幼,这种关系越显著。在儿童眼中,父母是自己生存生长过程中最为可靠的保障。儿童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决定了他们从事活动、乃至话语权都无法独立。儿童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父母无论是作为监护人还是作为直系亲属中的长辈,代为处理相关事务是合宜的;但与此同时,儿童也成了父母的附属。
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尽管如此,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中,父母仍不可能给儿童这样的自由,更别谈及其他权利。
2,父母眼中的儿童
正如父母是儿童的支撑——依靠者一样,父母眼中的儿童就是父母应该悉心呵护的受保护者。婴孩在母胎里经过10个月的保护,小心翼翼地来到了人世间,刚出生只有3500克左右。幼小的生命如何可以经受得起生活的考验,是与父母无微不至的关怀和谨慎缜密的照料分不开的。父母,天然地成为孩子的保护神,赋予儿童生存并生活的权利。这种生命的天性超越了种群,任何一个物种似乎都有生产、哺育下一代的母性存在,人类自然也不会例外。
同时,在父母眼中,儿童也是他们的私有财产。在中国,儿童承载着来自父母的全部:从出生到成长,从上学到工作,父母在物质上给孩子提供全力支持,在精神上、心理上也同样是唯孩子为最重。因此,儿童是家庭的私有财产,社会和学校为儿童提供的成长环境与保障其享有的权利,只是对于人的社会性、公民的公共性的满足。对儿童自身而言,几乎所有的责任都被分配到了每一个家庭,特别是儿童的父母。父母要为儿童的生存、发展、成长、成材,乃至成人后建立家庭、涉足社会负有全责。所以,家长也就理应有了抚养、教育的全部权利,成为“真理的拥有者,价值的评价者和管理上的独裁者。” (王禄宁《儿童发展与社会责任》)在父母看来,儿童是自己的,那就可以用自己喜欢的方式,随心所欲地对其加以操控,并把成人的一切意愿强加到儿童身上。儿童也须无条件按照家长的要求来行事,这样才尽可能多地得到家长的认同。正如日本学者大田尧所说:“正因为离孩子最近而又承担着肩负和庇护孩子的重任,父母就终于难免超越了自己的责任范围而把自己的意志当成独一无二的教条强加给孩子,要求与其一致。”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儿童成为父母自我实现的对象,成为教育工具下的产品,也是父母的“玩偶”。
二、自然法则下儿童与父母角色的定位
大田尧指出:“孩子是受之于天的。孩子既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他是超越了父母的意识,靠的是自然的意志降生于这个世上的。承担起自然的托付,精心地去养育,这才是作为父母的职责。”古今中外,很多学者都赞成在教育儿童的时候,把自然还给儿童,让儿童能够在自由、不受约束的环境中健康的成长。既然要改变对儿童的教育,首先就应该正确认识儿童的地位,用合乎自然的态度来对待儿童,并改变教育方法施之教育。
1,儿童是民族国家的财产
1997年11月,由国家教育部、全国妇联颁布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第一条写道:“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明确指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家长要树立为国教子的思想和观念,把儿童作为国家财产,从“儿童是家庭私有财产”的旧有观念中解放出来,以培养他们的国家和民族意识。既然儿童是国家的、民族的,父母就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儿童,而必须重新规范自己教子的目标和方式,培养儿童成为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儿童是独立完整的个体
在成人的观念中,在身体和心理上都不成熟的儿童,是弱小群体,需要家庭(父母)的保护和养育。但是,儿童尽管大脑发育不完全。父母也不能忽略了儿童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与权利。事实上,用成人的眼光来审视孩子及其生活是错误的。在上海市妇联等单位组织的“儿童发展与参与”论文征集活动中,孩子们写的论文涉及城市建设、道路绿化,甚至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很多连大人们都想不到的、切实可行的好建议。这足以说明,儿童有一套独立的思维方式,用于解决他们所遇到的问题,用来理解社会。因此,要用正确的眼光看待儿童,把他们看作独立的、积极的主体。同样,他们也应该受到成人的尊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儿童只有被认为是独立存在的个体,才能真正确立其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平等地位,才可能使家庭教育得以转变。世界上成功的家庭教育先例,无不尊重儿童的独立性,关注儿童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例如,法国教育家卢梭主张把儿童看成是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体;意大利教育家蒙台梭利强调家长要让孩子成为独立生存的人;德国卡尔·威特认为父母应该和孩子保持平等的地位;斯宾塞主张尊重孩子的权利,对孩子平等以待。从教育家们的主张中不难看出: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成人充分尊重儿童并给予平等地位,对儿童的发展至关重要。
3,父母应该是“伴奏者”而不是“指挥者”
确立儿童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随之而来的是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地位的变化。儿童是独立的个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