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年间,浙江司臬同公当为人言办秋审时,夜将半,令小僮提灯,亲至各房科察看,皆灭烛酣睡。一室灯烛明,穴窗纸视之,一老吏方手治文书,几案前一白发翁,一年二十许妇人,左右侍,心甚骇异。俄见吏毁稿复书讫,妇人敛衽退。吏别检一卷,坐良久,书签。白发翁亦长揖不见。遂入署传诘此吏。先书有为台州因奸致死之案,本犯为县学生。初意怜才,欲请缓决,后以败检酿命,改拟情实,后书者,为宁波索欠连杀致死之案。初意欲请情实,后念衅由理直,情急还殴,与逞凶不同。
故拟缓决。然则年二十许者,为捐躯之妇。白发翁乃凶手之先人矣。吏之拟稿,不过请示,鬼犹瞳之,况秉笔定罪者,可勿慎欤。
【译文】
乾隆二十年间,浙江有一位司臬同先生曾告诉别人办理秋季死刑犯大审的情况。有一天晚上将近午夜,同司臬叫一个小童提灯,亲自到各处房间察看,各房室里都已灭烛,人们睡得正酣。唯独一科室里的灯还亮着,同司臬在窗纸上舔了一个洞,往里看,有一个老的官吏正手写文书,桌案前有一个白发老翁和一个二十岁上下的妇人各侍左右。同司臬心里很是惊异。不一会儿,看见年老的官吏撕毁文稿,又书写起来,写完了,那妇人整整衣襟退下。
那官吏又另拿一卷案宗,坐了很久,写了张条子,白发老翁做了一个长揖也不见了。同司臬于是到公署传问那个年老的官吏,原来他前边写的文书是为台州奸情命案,本案犯是县里的学主,最初爱怜案犯有才,想请求缓期处决,后来请求失败,就检核造成命案的原委,改写为情实。后边写的是为宁波追索欠款牵涉殴人致死一案,最初想以情实处理,后来考虑到争端是由于案犯在有理、情况紧急的情形下还手造成的,与逞凶打死人不同,所以对他打算缓期处决。那位二十岁上下的妇人是奸情命案里死去的妇人,那位白发老翁是索欠致死案犯的先人。
官吏起草案稿不过是向上级请示,鬼都来探视,何况那些执笔定罪的重要官吏?难道敢不谨慎吗?
【评语】
判案关系人的生死荣辱。因此要秉公办理。如若有私,就可能不安。心不安则生疑,生疑则担心有鬼。世上本无鬼,但做错事的人心中有鬼,实是不安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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