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四、虚心学习掌握业务

 

  听讼不协情理,虽两造曲遵,毕竟是孽。断事茫无把握,以覆讯收场,安得不怠。原其故,只是不谙律例所致。官之读律与幕不同,幕须全部熟贯,官则庶务纷乘,势有不暇,凡律例下关职讼者,原可任之幕友。若田宅、婚姻、钱债、贼盗、人命、斗殴诉讼、犯好杂犯、断狱诸条、非了然于心,则两造对簿,猝虽质诸幕友者,势必游移莫决,为讼师之所窥测熟之,可以因事传例讼端百变。不难立时折断,使讼师慑服,诳状自少,即获讼简刑清之益。

  每遇公余留心一二条,不过数月,可得其要,惮而不为,是谓安于自怠,甘于作孽矣。

  【译文】

  判决官司,如果不根据实际情况而信手乱断,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委屈求全,服从了你的判决,你也不会心安理得。这毕竟是在作孽。在判决案件时,内心茫然,毫无把握,审讯冗长,而无结果。这样做,怎么会不荒误政事呢。

  推究这种情形产生的原因,完全是不熟悉律例所造成的。当官的人学习法律知识,跟那些幕僚们是不一样的。幕僚学习法律知识是要求全部熟读,并在心中加以贯通。而当官的人则由于日常公务很繁重,没有空闲,所以当官的在读法律书时,可以不读那些与审讯、判决等无关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原本就是幕僚们熟悉的。但是像诸如住宅、婚姻、钱债、贼人盗窃、人命案子、扛架斗殴、诈骗拐骗、男女奸情、其它类型的犯罪和如何审理案子等条款,如果当官的人不烂熟于心,应用自如,那么,在当事人双方公堂对质时,突然向身边的幕友询问,就必然会对案情的处理犹豫不决,不知所措。如此一来,当事人双方的辩护师爷就会察言观色,从而导致判决过程中生出其它事端来。打官司的理由可以千变万化,但是只要根据案情,不难很快作出判断。

  心中有数,就可以震慑诉讼双方的辩护师爷,使他们佩服。如此一来,不真实的诉讼案自然而然就减少了。而当官的马上也就可以得到诉讼简明、刑事案件减少的好处。因此,在公事的余暇中,当官者每次留心一、两条法律条文。过不了几个月,就可以掌握其中的要领了。如果嫌麻烦不去做,这就叫安于懒惰,心安理得地给老百姓造孽。

  【评语】

  一个做领导的人,当然不可能什么都会,事必亲躬,什么都学,事事都是专家。但是对于自己所要管理的东西却不可一点不知,虽不需要成为专家,却也不可甘作外行,以外行自豪。并不是说外行不能当领导。当了领导的外行更需要认真学习,随时随地了解情况,虚心请教,就会很快熟悉业务,成为内行了。如果懒于学习,就不可能搞好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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