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2期

新课程召唤科学的“人本”规约

作者:刘 平




  2001年9月1日,我国中小学新课程标准颁布。随着新课程标准的推广普及,新课程标准所倡导的“人本”理念也深入到教学实践中,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人本”理念在教育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全面、非科学的认识。一些教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感到无所适从、无章可循;一些班主任在班集体建设中贯彻科学的“人本”理念尚需科学执行、民主执行、依“法”执行。那么班主任在实践中如何才能实现“同所有参与者一道共建和谐班集体、共建‘人本’的育人环境”这一目标呢?笔者认为科学是方向,民主是核心,依“法”是保障。因此班主任在实践工作中,贯彻科学的“人本”理念,应当牢牢把握依“法”执行这个更根本、更全局、更稳定、更长远、更具体的实施保障,深谙现代 “法治”的“人本”精神实质,和班集体的全体参与者一道共建凸显学生个性和班级特色的科学的“人本”规约,并共同遵循之。下面,笔者就班主任如何依“约”治班,谈一些思考和实践体会。
  第一,要创建科学的凸显学生个性和班级特色的“人本”规约,班主任首先必须深谙现代法的精神和“法治”精神,尤其是其“人本”精神实质。
  现代法和“法治”所倡导的精神实质:
  1.现代“法治”主体为全体人民,而非专属于权力的拥有者。试想当法律的制定和施行专属于权力的拥有者时,“法治”势必落空。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中学班主任的工作实践中,长期存在着一种“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往往存在诸多弊端:部分教师专横、独裁、腐败甚至暴力充斥;部分学生则孤独、无助、叛逆和无所适从。在素质教育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大环境下,这些弊端愈发明显,媒体也大量报道批判,学生的权利意识被极大地唤醒,于是中国传统的师道尊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新的矛盾和问题也随之而来。例如,我校外体课历来沿袭着这样的传统,那就是上课开始时,每个学生都要列队绕400米跑道跑两圈,然后自由活动。但就是这样一个施行了若干年的传统却遭到了一个学生的质疑,这位学生以“传统不科学、大多数学生反对”为由坚决不跑,体育教师不得不拿出“师道尊严”的架势强迫他跑,哪知这位学生却道出了一句惊人之语“现在都实行素质教育了,你再让我跑,我就死给你看”,体育老师只好作罢。结果,该老师只好将该学生移交其班主任,接下来自然就是班主任老师的依“法”教育。但这样的学生不认同的“法”制教育能否起到良好的效果实在令人生疑。由此可见,“依法治班”既不能无“法”可依,也不能仅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制定的“外在法”,它更需要有由学生制定或由学生参与制定并认同的“内在法”,因为这更能体现现代“法治”之“人本”精神。
  2.现代“法治”的内涵是民主、自由、平等、公正、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善结合。以“人本”为基础,确立法的尊严、树立对法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施的前提。
  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方式,法治的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它是民主、自由、平等、公正、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善结合。笔者认为“法治”的精神意蕴就是以“人本之法”为基础,确保对法的信仰,维护法的尊严,坚定不移地依法办事。
  当然,这里所说的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法本身必须正当、合理、科学、人文,并不断完善,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牢牢遵循现代法的精神和“法治”精神,避免走向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而忽略人文关怀。
  我校一位已经做了20几年班主任的老教师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班级的几个学生在自习课期间偷偷去打乒乓球,这位班主任老师知道后要没收他们的乒乓球拍,不料其中一个学生却不愿意上缴,理由是,《民法通则》规定物权是所有权、排他权,他人不得非法侵占。这位班主任老师认为自己20几年来一直就是这样做的,没有错过啊,于是就此事来问我有关法律上的规定。在这里,学生对物权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那这样的问题究竟如何处理才体现“法治”的精神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肯定学生的法治意识,并通过肯定这种法治意识来引导学生形成科学全面的法治精神。笔者的处理意见是:班主任老师不没收乒乓球拍,以依法办事的行为典范引导学生依校纪、班规行事。事实上这位班主任老师依照此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几位学生从此不再违规去打乒乓球了。在中学教学实践中,像这样表面合理而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事例大量存在,如“禁止男女同学共同就餐”“屡教不改罚款X元”“上课玩玩具等课外物品一律没收”等规定就属同类。
  第二,在班级管理实践中谨遵现代“法治”的“人本”精神,以师生、家长等所有参与者共创的科学的“人本”规约点亮学生人性的光辉,回归其生命的价值,共创繁荣和幸福。
  在中学班级管理实践中,存在着依法治班、以德治班、以情治班、以理治班等诸多形式。笔者认为这些方式并非孤立,而是相通的。就依法治班而言,如果遵循现代“法治”精神,作为班级之“法”的班规,订立的主体应当是学生,而学生基本上都是基于其共同的道德意识而制定班规的。在这里,依法治班和以德治班是统一的、相结合的。再者,现代“法治”精神本身就要求公正、合理,就此而言依法治班与以理治班又是一致的。最后,“法治”精神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人本关怀,如此依法治班必然要求寓情于治。而依法治班却比其它管理方式有更多的优势,更能预防“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人治”,更能让师生平等地、民主地“按照已知的或可以预见的规范行事”。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提出“依法治班”理念。笔者在班主任教育实践中就一贯坚持“依法治班”,下面是笔者的一些做法。
  1.让全体学生讨论并制定班级以人为本的“法规”,让学生在“立法”过程中领略现代“法治”的精神,体会在“法”的约束中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人权、理性、文明、秩序和效益。事实上,几乎每一个学生都希望拥有平等的“立法”权利,都希望在班级“法规”中留下自己意愿的痕迹。因此,笔者每接一个班级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花上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讨论并制定班级“法规”。“法规”的制定过程往往比制定出来的“法规”本身更具有重要意义,学生不但在制定过程中知晓了“法规”条文的精神,还明确了班级、老师和个人努力的方向以及自己依“法”应当遵守的“契约”责任,更明白了班级“法治”的精神实质。这为师生日后依“法”行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实践中看,每届学生制定的班级“法规”总是不尽相同,但几乎都反映出追求平等、民主、公正、自由、诚信、文明有序的“法治”精神和希望互相关爱、受人尊敬的社会人文精神。我们不妨从学生制定的班级“法规”来验证,如:“班主任老师、学生干部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严重失误而导致班级荣誉受损时,应在全班公开道歉”;“全班学生过半数通过可以否决班主任老师的提议”;“占班主任和全班学生总人数2/5以上的票数对班主任和班干部提出不信任案时,班主任和该学生干部应当主动辞职”;“班主任老师对学生偶尔的小错误原则上不得在全班公开批评”;“班级学生生病时,全体知晓的学生都有义务根据病情并参照生病学生的意愿决定是否护送其到医院就诊”…… 此外,学生们还创新地制定了一些容易让自己接受的违“法”的制裁措施,如:当众唱一支歌;不公开的教室义务保洁员;做1至3次好人好事等等。
  2.建立必要的凸显人文关怀的班级“法治”管理体制,确保依法治班的实施。例如“班级议会”由全体学生和班主任组成,拥有全部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班主任、班干部和团干部共同主持日常工作,享有平等的权力,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监督委员会”由部分班团干部和部分普通学生组成,主要负责对班务工作的依“法”监督,纠正不合“法”、不公正的行为,协调善意或非恶意过错行为。“监督委员会”下设的“协调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无强制约束力,主要对学生细小的、偶尔的或无意的违反班级“法规”的行为履行出面告之的义务,对这种过错,班主任、班团干部本着“不知晓”的原则不予干预。“监督委员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属于“官方”组织,可以对一切违“法”行为进行仲裁,其仲裁结果有强制约束力。“监督委员会”下设的“独立监督员”是此前的班主任助理的翻版,但他不再直接对班主任负责,也不由班主任任命,从而彻底改变了“告密者”的角色性质,因而更容易被学生接受。以上各职务除班主任外都由“班级议会”定期选举产生,当然班干部和团干部也可由选出的班长和团支书“组阁”产生,“监督委员会”也可以由学生、家长和教师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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