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审读论》序

作者:邵益文

能削弱。不然,图书的编校质量将更加没有保证,差错将更加惊人。所以,《审读论》作者提出改革“三审制”,主张为了适应市场销售的“时效性”,“尽可能减少审读环节和审读次数”,是令人怀疑的。因为图书毕竟是图书,它不同于报纸,要强调时效性。有的图书即使有时间要求,但品种不是很多,而且与报刊相比,时效的要求显然是不同的。至于说到教辅读物、挂历之类的出版物,一旦错过销售时机,就变成废纸。其实,对这些出版物的出版,是有规定的,有的要经过报批,出版单位都是早为之计,很少有误时之说。再说,目前市场上教辅成堆,堆得像小山一样,这种情况,决不是出版不及时之故,而是质量不高,同类书太多,实际上都与审读不精,把关不严有关,与“时效”没有多少关系。至于说,现代出版业已进入买方市场,图书迅速上市已成为追求目标,“此时仍硬性规定每一本书都必须经过三次认真的审读,才能进入编辑加工环节,不仅不符合‘效益经济’的基本原则,也难以在实践中得到真正落实”。按照这种说法,三审制已经成为累赘,真的可以不要了。其实,此论正是目前有些出版单位不坚持甚至放弃三审制的借口。强调经济效益,而忽视文化产品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其后果必然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审读论》的作者还提出用二审制代替三审制的意见,并且举出个别事例。说明“二审制”的“可行”。事物是复杂的,任何偶发事件都有可能的,但特例不等于普遍可行,更不能作为制度规定。试想,目前如此强调坚持执行三审制,尚且不能坚持执行,使书刊错误百出,如果改为二审制,那不就使图书的质量更加难以把握了吗?动机也许是为了加快出书,但这种加快违反了文化产品的生产规律,效果会如何呢?这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首要问题,也是面对现实,坚持三审制的关键之点。
  或许有人认为我这种想法。不符合当前有些出版社的工作实际,近似僵化。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考虑到“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是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明文规定,是现行的有效法规。一些出版社不执行三审制是违反规定的行为,我如果明知它不对而不提出来,也是不适当的。
  或许有人认为我不宜在这篇文章中谈这个问题,这一点我也曾经考虑过。并且和赵航同志进行了沟通。赵航同志认为这是不同观点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是好事,完全没有必要回避。我赞成这种意见,才写下了上面这些看法,以供大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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