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著作权意识:现代期刊编辑的“防火墙”

作者:时淑敏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在诸多领域的日趋接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已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我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施行,于2001年10月27日完成第一次修正,从而为期刊编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长期以来许多期刊编辑著作权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学习领会《著作权法》,致使编辑工作中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增强期刊编辑的著作权意识,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使编辑在工作中知法、懂法、守法,避免著作权纠纷,已成为期刊编辑值得重视的问题。笔者拟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就期刊编辑的各个工作环节如何贯彻《著作权法》,构筑起法律的“防火墙”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及时处理稿件,合理掌握审稿期限
  
  在期刊编辑过程中,编辑每天都会收到大量的来稿,有些不急用的稿件,往往随手搁置一旁,待有专题需要时,才翻箱倒柜找出来,有的稿件一压就是数月甚至损坏、丢失[1]。这种行为不仅是期刊编辑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是对作者合法权利的侵犯。《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该条规定,报社和期刊社法定的审稿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因此,对期刊社来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于决定采用的稿件,应当在作者发出稿件之日30日内通知作者。事实上,无论稿件采用还是不采用,很多期刊社很难做到30日内通知作者用稿情况,而是另作约定。一般期刊社会以稿约的形式与投稿者约定2个月、3个月甚至6个月。即便约定了更长的时间,由于期刊出版周期相对较长,迟延通知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有些作者在超过审稿期限一年后才得知稿件刊发情况,而这时作者往往已经将作品另投他刊,从而造成“一稿多用”的情况。既浪费了珍贵的版面资源,又浪费了人力、物力,甚至可能使作者遭受“一稿多投”的指责。
  对于因拖延审稿造成稿件损坏或丢失的情况,编辑更应注意。作品自产生之日起,不论是否发表,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稿件一旦损坏或丢失,将造成对作者权利的损害。因此,期刊编辑应该妥善保存作者的作品,收到作品后要及时认真处理,无论采用与否,都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以避免误解及由此引发的期刊用稿的混乱和著作权纠纷。这既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也是对作者权利尊重的表现。只要我们心中有读者,以著作权法来约束、规范自己,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审稿过程中提高著作权意识,防范侵权
  
  审稿是期刊编辑最重要的日常工作。在审稿时,期刊编辑不仅要严把政治关、文字关,注重文章的科学性、思想性、趣味性,确保刊物质量,而且要增强著作权意识,审查稿件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审稿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应给予重视,加以防范。
  
  1.署名问题
  当前,在高校和科研单位,职称晋升、成果评奖、申报专利与发表论文篇数有直接关系,论文对于高校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越来越重要。由于这种利益关系的驱动,论文署名变动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些作者在投稿时是单独署名,而在返回修改或校对时,又增加了署名,使与文章无关的人成了作者。有的论文投稿时是多人署名,而第一作者又给编辑部打电话要删除其他合作作者的名字,或将排名顺序进行调整。有的作者为了某种目的,干脆放弃自己第一作者的权利,将根本不懂专业的人的名字排为第一作者。有的作者为了提高自己作品的档次,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挂上名人或自己导师的名字,以增加发表几率。这些做法很可能造成对有关人员著作权的侵犯。如果期刊编辑对此听之任之,有时也会陷入法律纠纷中。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2]署名反映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表明署名人是该作品的创作者。期刊编辑在审稿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对待署名问题,如遇多人署名的情况,最好要求第一作者出具所有作者签名的书面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
  
  2.保护第三人权利问题
  有些期刊编辑在审稿时往往注重文章内容,而忽略对其独创性的审查。有的作品独创性极差,其中大段抄袭或过量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属于自己的观点、分析、数据等内容少之又少。一旦将该类作品在刊物上发表,不但会损害相关作者的著作权,而且会使刊物的形象和声誉受到损害。因此,期刊编辑在审稿时一定要严格把关,杜绝抄袭、剽窃现象,一旦发现作品中存在与其他文章雷同或相似等可疑之处,要做出恰当的处理,而不能以“文责自负”推卸、逃避责任。在鉴别此类稿件时,可以通过互联网检索等方法,还可以通过了解作者的专业方向、知识结构、学术水平、创作能力等做出判断,必要时可请作者出示相关的授权书。这样不仅是对刊物自身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相关作者权利的保护。
  有的作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虽然从数量上看比较合理,但却没有将引用的他人作品列入参考文献,也不在文中注释,而是以“据有关资料表明”、“据说”、“据调查”等一语带过,这同样会造成对相关作者著作权的损害。在审稿时,如果发现这种情况,编辑有责任要求作者将直接引用的文献列为参考文献,并确切标明出处。
  另外,在审查作品时,还应注意审查作品是否存在对他人造成人身攻击的内容。有的作品明显带有侵犯第三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内容,存在侮辱、诽谤、贬低他人的语句。遇到这种情况,编辑一定不可掉以轻心,要恰当处理,以免造成对第三人权利的侵犯。
  
  三、适度修改,尊重和维护保护作品完整权
  
  稿件进入编辑加工阶段后,编辑会按照期刊的具体要求对作品进行修改。修改时切记自己的修改限度,不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关于修改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2]可见,编辑的修改权是处于从属地位的,要经过作者的授权许可。编辑对作品的修改是有限的,主要是技术性的,只能是不涉及作品内容的修改,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在加工稿件时,编辑要明白自己的修改权限。一般来说,作者向期刊投稿,就可以认为作者承认编辑有对其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在对文章进行文字性修改时,编辑不必征求作者意见。文字性修改一般包括对文稿进行文字润色,改正错别字,订正数据、参考文献的差错,校改图表、符号、计量单位,规范统一书写体例、格式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修改、删节足以影响到作品的原意或完整性,即使是“文字性”的,也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
  其实,在加工稿件时,我们经常会发现内容、观点方面的问题,这时切记不可“越俎代庖”,擅自修改,更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作者。而应该提出修改建议,退给作者亲自修改或者在经作者授权后帮助作者修改。总之,编辑修改应以表现原稿主旨为基本尺度,对作品进行文字修改时一定要慎重;必要时将修改后的内容返回作者最后确认;应准确填写编辑加工记录表和审稿意见,请作者签署书面意见,并存档。[3]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刊物的内在质量,另一方面体现了对作者修改权的尊重。只要编辑人员与作者之间相互尊重,及时沟通交流,许多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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