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著作权意识:现代期刊编辑的“防火墙”
作者:时淑敏
2.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加工稿件时,还会涉及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 。在以上所述中强调,在对作品修改时,编辑不能擅自对内容进行修改,这也是尊重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体现。
在进行版面设计、版面调整时,如果处理不当,亦常常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期刊是信息的汇聚点和传播点,每期期刊的页码是固定的,版面容量是有限的。为扩大信息量,节约版面,有的编辑擅自将作品后的参考文献略去。这样做也会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实际上,通过精简文字、去简表排文、改变字体等方法,版面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参考文献是作品的一部分,一定不能随意删略。
另外,在加工稿件时,还要注意因编排校对不认真而造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问题。比如有的文章在编排时,因排版人员的疏忽,会出现漏字、漏句、漏段落等现象。还有的编辑部实行编校合一,不设专职校对,责任编辑常常兼任责任校对。如果校对稿件不仔细,也会导致作品内容不完整或被篡改、歪曲。责编在编校时一定要严格认真,可以采用编辑交叉校对,作者参与校对的办法,以减少一般文字性的差错,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四、尊重作者财产权,按规定付酬
期刊印刷完毕,责编会依据本编辑部制定的稿酬标准(一般高于法定标准)给作者付酬。《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可见获得报酬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外,他人不管以何种形式使用了其作品,都应向作者付酬。
期刊是汇编作品,经许可使用了数个作者的作品,因此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作者付酬。但有个别编辑受利益驱动,有意对作者的财产权进行侵犯。如极少数编辑利用期刊社管理疏漏,冒领作者(大部分为没有留下通讯地址或地址不详的作者)的稿酬。有的编辑在转载或摘编他人作品时,既不与原报刊社联系,也不征得作者同意,又不支付应付的报酬。有的擅自转发自己刊物不适用的稿件,署名不变,却留下自己的通讯地址领取本应属于作者的稿酬。这些行为不仅是职业道德问题,更是对作者财产权的有意侵犯。
另外,有些期刊编辑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有时会无意中侵犯作者的财产权。比如,一些期刊编辑部为扩大本刊的影响,将刊物送交一些电子出版系统以光盘版、网络版的形式发布;期刊社有时为了满足读者对某一栏目或某一专题的特殊喜爱,为了期刊社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将某一栏目或专题的作品以增刊或图书的形式结集出版。这样做本应该征得原作者同意,还要向作者支付相应的稿酬,但有些编辑误认为这些作品是自己编辑的,不必经由作者许可,且认为在刊物发表时已付过稿酬,不必再另付稿酬,从而无意中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
总之,作为现代期刊编辑,应牢固树立著作权意识,认真学习和贯彻《著作权法》,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自觉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编辑行为。在编辑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构筑起“防火墙”,杜绝各种侵权现象。这既是期刊编辑提高自身文明素质和工作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刊物健康发展和繁荣期刊事业的必然要求。
注释:
[1]高勇.以《著作权法》审视期刊编辑的五种违法现象.出版发行研究,2003(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徐蕾.图书出版过程中的侵权防范.中国出版,2004(5).
(作者单位:快乐作文杂志社)
(责任编辑:赵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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