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扎实学习 把握要求

作者:琢 行




  第五次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将于2006年10月21日举行。这次考试具有比较特殊的意义,希望应试人员务必重视。在这里,笔者结合前几次考试的实际情况,就考前的复习准备和考试过程中的答题方法等提几点建议。
  
   一、“过渡期”的最后一次考试
  
  根据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8月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凡是在2002年6月之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门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对于这些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出版单位应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参加业务培训,使之在5年之内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出版专业资格。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相应级别资格考试的人员,5年之后不得继续在原岗位上聘用,出版单位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这就意味着,为了与原先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衔接,国家有关部门设定了一个为期5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之内,对于在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之前已经受聘担任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亦即通常所说的“职称”)的技术人员,国家还承认其任职资格有效,所以他们还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并且他们只要通过“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这一门科目的考试,就可以获得对相应级别职业资格的确认。然而,到过渡期已满的2007年6月,职业资格考试没有合格的人员,其原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就不再承认,亦即他们不再持有担任原岗位工作的有效资格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这部分人员就必须调整工作岗位。
  此外,据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领导介绍,关于“责任编辑注册制度”的规定正在拟订中,估计不久将正式颁布。这项制度的要点之一,便是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而未获准注册的人员,不得担任出版物的责任编辑。
  所以说,将于今年10月举行的第五次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是过渡期的最后一次考试。过渡期满之后,职业资格考试仍将继续举行,但不会再有“考一门”与“考两门”之分,所有应试人员都必须两门科目同时考试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而从2007年起,考试所用的辅导教材也将改版。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2006年度考试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所以,希望各位应试人员把握好机会,扎实学习,认真准备,争取顺利通过。
  
  二、考前做好充分准备
  
  纵观前几次的考试,除了“时事政治”之外,命题的范围都是严格按照《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的规定,控制在辅导教材和学习用书的内容之内。由此可见,考前准备的重点之处显然在于充分熟悉《考试大纲》和相应级别的辅导教材及学习用书。
  2006年度考试适用的辅导教材仍沿用2004年版,但是,《考试大纲》和学习用书《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应使用2006年修订版,它们分别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在2006年5月出版。另有一种学习用书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共同编写的《著作权案例评析》,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在2005年出版。
  2006年版《考试大纲》与2005年版相比,调整修改之处主要是:初级和中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中“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部分,补充了对新法规的考试要求;“考试题型介绍”部分,对考试采用的题型作了整合和补充;附录2改为2004年度考试的全套试题,附录3改为2005年度考试的全套试题;附录4《按国家新规定应修改的辅导教材内容》,也作了新的修改。2006年版《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则在2005年版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法规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1.学习《考试大纲》,把握考试重点
  完整理解《考试大纲》的内容,吃透《考试大纲》的精神,对于顺利通过考试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考试大纲》中已经明确说明了考试的重点所在。具体来讲,就是凡“基本要求”中要求“掌握”的知识板块,是最重要的,试卷中相应内容的题量最多,层次也深;要求“熟悉”的知识板块,是比较主要的,题量和层次都适中;要求“了解”的知识板块,是比较次要的,题量少,层次也浅。根据对前几年考试试卷的分析,如果按题量统计,各份试卷的总题量中“掌握”层次的题目一般占55%强,“熟悉”层次的占30%弱,“了解”层次的占15%左右;如果按分值统计,则“掌握”层次的题目通常约占70%,“熟悉”层次的约占20%,“了解”层次的只占约10%。按题量统计与按分值统计之所以存在较大差异,是因为单道题分值较高的综合题绝大部分涉及需“掌握”的知识内容。可见,《考试大纲》实际上已经明确指出哪些知识板块是考试的重点。应试人员在通读辅导教材、全面理解其内容的基础上,要善于利用《考试大纲》的提示,对全书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区别轻重,有意识地抓住重点进行考前复习。
  其次,《考试大纲》明确提出了如何展现业务技能的要求。实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真正目的,是综合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其中必然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业务技能两个方面,而且后者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更为重要。对业务技能的考核主要是利用综合题来测试,因为综合题的题型比较灵活,虽然一道题中涉及的知识点不可能很多,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测试出应试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然而,从历年综合题的答题情况看,“技能题”的得分率通常比较低。其中很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某些应试人员虽然已经掌握相应的业务技能,但答题时未对相关技能的规范要求充分重视,从而没有展现出自己的实际技能水平。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让应试人员有机会真正展示自己的业务技能水平,2006年版《考试大纲》对附录1《考试题型介绍》 作了整合和补充,结合辅导教材中的具体说明,更加明确地提出了解答一些综合题时应如何展现实际技能的方式。应试人员要按照《考试大纲》的提示,加强对辅导教材中所述业务操作规范的理解,从而在考试答题时正确运用规范的业务操作技术。这不仅仅是为了考个好成绩,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自己的实际业务能力。
  再次,《考试大纲》所附试题可用于自我测试,找出学习中的不足。2006年版《考试大纲》附有2004、2005年度考试的各门科目全部试题(2003年度的考试试题载于2005年版《考试大纲》,2002年度的考试试题载于2004年版《考试大纲》)。应试人员可以通过试做这些题目,自我检测对于教材中阐述的知识把握得如何,同时也可加强对一些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因为历年考试涉及的知识点是免不了有交叉、重复的。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做题”的目的只是在于强化、检测对于一些知识点的把握,绝不可以用“做题”来替代阅读教材。每年考试的命题、组卷工作都是专门进行的,并不会将已经考过的试题简单地拿来重新组卷。
  最后,《考试大纲》提供了对辅导教材作修改的材料。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必须按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2004年版辅导教材出版之后,国家有关出版的一些法律法规有所变化——或废除某些已经不适应新情况的旧法规,或颁布新法规替代旧法规,或对原有法规作了重大修改。显然,辅导教材中原本引用的某些法律法规内容便已经变得过时。如果辅导教材仅仅为了反映这些变化而出新版,对于已经购有2004年版教材的应试人员来说,势必又要为了补充获得并不很多的新信息而增加一笔不算小的开支。所以,考试办公室尽量为应试人员的利益着想,决定采取变通的方式来反映一些法规的调整和修改,这就是在《考试大纲》中专门设附录4《按国家新规定应修改的辅导教材内容》,比较详尽地说明辅导教材中哪些内容应该根据国家的现有规定作相应修改。这样就可以保证应试人员及时知道国家对于一些法规的修改要点,不仅在考试时可以按国家现行有效法规的规定答题,而且在工作实践中也能够准确地执行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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