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5期

法律:一种激励机制

作者:陈彩虹




  基于“经济人”的人性规定,在信息不对称时,使人“说真话”并不容易,那么,造就信息分布的相对对称就是解决问题的非常重要的思路。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可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改善信息的分布格局,如“买菜”例子中的“我”,就会通过许多办法增加信息量,以大致了解到菜的质量,并与价格进行比较后,完成交易。如果情况相对复杂,“我”取得信息的途径不多,而且交易的实现具有足够大的效益或效率,同时还有足够的资源保证,那么,激励当事者或知情者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就是必须选择的方式。例如,买菜时,向菜贩承诺,如果菜质量好,“我”今后还买他的菜,向对方通常会受到激励,“说真话”程度高得多(口头式承诺);又如抓在逃罪犯,警方无法通过一般途径得到足够信息的情况下,用奖金鼓励知情者报告,就是取得信息并最后抓到罪犯的重要方式(成文式承诺)。在事先信息不对称方面,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性,常常取决于对于信息分布问题解决的程度,但它需要制度的激励。
  “经济人”的人性规定,同样决定了在信息不对称格局下,“偷懒”是一种常态。这种常态一般并不能够通过信息的增加来解决问题,如上面留学生的例子,增加人或机器的监管来取得操作过程中的信息,是要耗费过大成本的,不具有可能性。因此,对待“偷懒”问题的解决,大多采取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如例子中的“解雇”,就是出现了零部件不合格后,留学生承担行为后果的处理办法。这种制度的特点,显然不仅仅是一种处理方式,更重要的在于它的警示、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保证人们即使信息不对称也按照规则行事。
  从上面例子可见,在交易过程中,对待事先的信息不对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加大信息来源量,改善信息分布格局,促使信息量多的一方“说真话”;对待事后的信息不对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让信息量大的当事者对其行为后果承担完全的责任,迫使当事者“不偷懒”。
  概括起来说,从解决“外部性”问题考虑,经济学强调将“外部性”进行内部化的重大激励作用,让人们在“不吃亏”也“占不到便宜”情况下最优地实现个人效益,也就是总和起来的社会最优效益,由此我们获得了经济学激励问题的实质和目的;面对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经济学在分析交易前后不同类型的信息不对称格局下,存在着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由此我们获得了经济学激励问题的实用手段。实质、目的和手段的明晰,一幅完整的激励机制图画就勾勒了出来。“信息不对称是现代激励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激励机制设计的目的,就是通过将对行为主体的奖惩与其提供的信息或外在可观察的信息联系起来,从而将行为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内部化为决策者个人的成本与收益。”
  
  四、法律的最高境界和社会管理思想
  
  从经济学对于激励问题的理解出发,法律所具有的功能就更全面地被揭示了出来,它不仅保证社会公平,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还有着保证效率或效益,激励人们去“做大馅饼”的功能。法律之所以具有保证效率、“做大馅饼”的功能,在于它能够促使人们自觉、自动、自愿地将个人活动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在“经济人”人性规定之下,人人都“主观上”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客观上”则实现了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
  就社会生活常识而言,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更多地表现为强制地处理社会有关法律事务的实践规则,人们更关注某种违法事项出现后,如何根据法律标准去度量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补偿。然而,法律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非强制的警示、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模式的功能更为重要,而这方面往往容易为人们所忽略或关注不够。作为处理有关事务规则的法律,在一个社会里它们是天天都在被使用的,天天都有一些人和一些事受到法律规则的度量和评判。但不论如何讲,法律实践的面就是再大再宽,相比于整个社会所有人和所有的事而言,它们终究是少数的人和少数的事,是非普遍性的,作为度量和评判规则的法律,其被使用的程度当然就是有限的、可计量的;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情况则大不相同,它是普遍的规则,是对每个人、每一事件都具有作用的内在力量,其被使用的过程完全融合在人的日常行为之中,它具有无限性,不可计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法律作为激励机制,其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性,是法律作为处理日常有关事务规则的功能无法比拟的,尽管法律作为处理实践的规则也非常重要。
  以上面讨论过的“损坏东西要赔”、“杀人偿命”的例子来看,运用这样的法律规则来具体地处理有关事务,显然只是解决具体的个案问题;而当它们将“损坏东西”和“杀人”的成本,通过法律的条文,明确了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形成了个人行为的“外部性”一定要由个人内部化规则后,人们普遍地由此获得了一种激励,主动自觉地选择“不损坏东西”和“不杀人”。当这成为一个社会人们行为的主流模式时,这个社会就是美好和谐的,能够获得持久的发展。可见,法律作为处理有关事务的规则和作为激励人们进行行为选择的规则,相比而言,无论如何强调后者都是不过分的。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作为激励机制的功能更重要于作为实践规则的功能,是仅仅在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或“规则”层面上讲的,没有涉及法律实践或执法过程的严肃、严格和有效等因素。或者说,我们假定法律的实践过程或执法过程是严肃、严格和有效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的激励功能较之于法律的度量、评判规则功能更为重要。毫无疑问,如果法律实践或执法过程不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实践无效,人们就会视法律规则为儿戏,不仅什么激励力量也没有,就是作为度量和评判法律事务当事者的规则,也是形同虚设。
  进一步看,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现实,法律作为社会制度安排的一部分,除了上述一般性的激励力量之外,它也有激励人人“说真话”和“不偷懒”的具体力量,从而有效地保证个人行为从“外部性”向内部转化,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难题”,如上面谈及的抓犯罪逃犯的“有奖通缉”制度规则(扩大信息来源)、以后果为准严厉处罚“偷懒者”的规则(如出现火灾,负责防火安全的人也要受到严厉处罚)等。在这一点上讲,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或规则更为重要的还是它的激励功能。这样的激励对整个社会的普遍意义在于,不要以为信息不对称就可以违法犯罪,法律具有扩大信息来源的作用;不要以为信息不对称就可以“偷懒”,就可以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或减少自己的劳动付出,法律可以根据事后结果的惩罚来实现信息不对称下对“偷懒”问题的解决。这样一来,法律就事实上在激励人们不去犯罪,激励人们勤奋努力地工作,以实现法律一般规则要求的将个人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的目的。
  因此,法律的最高境界在于,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或规范,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调节整个社会人们的行为,内部化人们行为的“外部性”,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发展。或者说,通过“强制地”让人不做什么的具体规则,产生“非强制地”让人做什么的普遍激励,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在现实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法律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不仅仅激励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而且激励人们不依赖于信息不对称“侥幸地”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法律制度是由人来安排的。我们讲,法律具有激励功能,是建立在对于法律本质有着清楚认识基础之上的。这一点,经济学体现出了它的某种方法论的力量。在未认识到这一性质时,法律规则产生的激励,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但这是一种顺其而来的结果,没有法律制度安排的主动考虑在内。在充分地理解了法律激励功能的前提下,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安排和完善,就不仅落脚于法律实践的处理规则方面,还必须充分地考虑到法律制度的安排对于社会更普遍的激励意义,即在针对具体法律事务提出、修改和完善处理规则的同时,主动地考虑对整个社会人们行为普遍激励的需要,以增加法律的完备性。
  社会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制度的安排和管理,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安排和管理。在我国以往的制度安排和管理实践中,我们常常单一化法律制度的功能,总是将其作为一种度量标准,一种处罚规则,一种分配补偿规则,强调它的保证公平的实践性,忽略或淡化了它的巨大的激励功能。一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离不开根据实践需要建立的法律处理规则,更离不开警示、约束、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激励规则。只有绝大多数人将法律的规范转化为一种内在行为的激励时,这样的社会才可能是稳定和谐的。因此,就中国的法律制定和完善而论,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就是,不仅仅要出于法律处理的实践需要来制定和完善法律,更要出于对社会的普遍激励来制定和完善法律。推而广之,一个社会管理中任何的制度安排,不仅仅要出于“管”的考虑,更要出于“激励”的考虑。
  
  注释:
  〔1〕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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