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11期

叫我如何做教师?

作者:李镇西




  要防止学生受到性骚扰和性侵犯,最好的办法是,把法律的武器交给学生,让所有学生都明白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明确当自己遭遇到性骚扰后应该怎么办。很遗憾,这样的教育在今天的中国基本上还是空白。我们不是很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吗?这样的教育,也应该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如果学生真的遭遇了教师的性骚扰却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也叫做“法制意识太差”!国家已经有了对包括女生在内的所有女性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却还要单独出台一个仅仅针对教师的所谓严禁“异性师生单独相处”的规定,难怪广大教师会感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我也听到有人对此规定表示理解:“完全不必如此过敏,教育部门还规定‘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搞有偿家教’‘不准接受家长吃请’‘不准接受学生或家长的馈赠’‘不准以教谋私’,这么多的规定,大家也没觉得自己就是其中违反规定的一员,也没这么紧张与慌乱。”是的,面对上述规定,我也不会“觉得自己就是其中违反规定的一员,也没这么紧张与慌乱”,为什么呢?因为,“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搞有偿家教”“不准接受家长吃请”“不准接受学生或家长的馈赠”“不准以教谋私”并不影响我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并不妨碍我把教育尽可能做得更好。但是,如果不准我“单独和异性学生在僻静场所接触”,有时(注意,我说的是“有时”)我会无法从事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再说直白一些,不体罚学生,不搞有偿家教(其实这个话题也值得议一议),不吃家长的饭,不接受家长的馈赠,不以教谋私,都不妨碍我的教育,因为那些事都与纯净的教育无关,但“单独和异性学生接触”却与我有效的、个性化的教育直接相关。不准我这样做,是对我教育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
  因此,这个规定不仅仅是荒唐的,而且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将会很恶劣。无锡市教育局的同志一再强调,这个规定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学生,也是为了保护老师。我理解这可能是担心学生骚扰教师或教师骚扰学生,但我不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真的到了需要教育局发文规范师生接触的严重程度了,如果的确已经很严重,请拿出真实具体可靠的调查数据!更何况,前面我所引用的那位教育局的同志已经明确说:“男教师奸污、猥亵女学生,教师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伤害学生的事件在无锡还没有出现……”可见,这个规定纯粹是基于理论上的担心和通过想象的假设而制定出来的。这样的规定会给社会以误导,以为教师都有对学生进行性骚扰和性侵犯的嫌疑——不然为什么会制定这么个规定呢?发生性骚扰事件最多的显然不是学校,但我至今没有听说过哪个机关单位、企业公司有类似的规定。近年来,我特别反感媒体炒作某某教师强奸学生,不是说学校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但是,同样性质的案件在其他行业也有呀,但媒体炒作相对少一些,所以,极个别教师败类做出了这样无耻的事,媒体便大加炒作,给社会的印象好像教师个个都是流氓!居然还有人造出一个词,叫“禽兽教师”!是谁犯了罪就追究谁,造这么一个词,给人的印象好像有这么一类(而不是一两个)教师,都是“禽兽”!强奸犯在其他行业也有,怎么没有人说“禽兽工人”“禽兽经理”“禽兽营业员”“禽兽工程师”,个别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生活糜烂,怎么报上没有出现 “禽兽市长”“禽兽书记”的词儿呢?现在教育界居然自己做出这样荒唐的规定,恕我直言,这简直等于是教育行业在自己侮辱自己!
  写到这里,联想到我20多年的教育经历,无数次和学生(当然包括女生)单独谈话,还无数次给学生单独辅导学业,甚至还多次请学生到我家里补课,在我的《爱心与教育》中,我还专门记录了我每天给一个学生煮鸡蛋的事(这可能算是“其他事务”吧)——当时,怕别人知道,我便单独让这个学生到我家里来吃这个鸡蛋。过去我为这样做而自豪,现在想来,这些做法都是“违规”的!我真不知道今后我该如何做教师!
  我实在想不通——仅仅因为极个别教师(仅仅是极个别教师)有非礼学生的可能(仅仅是可能),便禁止“任何教职员工”“将学生特别是异性学生留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单独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这比当年反右斗争“扩大化”还要扩大化!
  如果按这个逻辑推论,是不是因为有个别父亲奸淫自己的女儿,就应该严禁“任何父亲与女儿单独相处”呢?报上所披露的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的程度恐怕远远超过所谓“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吧,那是不是为了防止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就应该出台一个“严禁任何夫妻在僻静场所单独接触”呢?
  (作者地址:四川成都市武侯实验中学 邮编:610043)
  责编:薛农基 插图: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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