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自由竞争的真义

作者:许宝强




  并非自由放任,而是有选择地干预
  如果像经济史家布劳格(Mark Blaug)所说:斯密有关自利和“看不见的手”的观点,“往往被用来表达与他的本意完全不同的东西”,那么把斯密说成是反对政府任何干预的放任主义者,也明显是一种误读。正如罗思柴尔德指出,斯密真正针对的,并非是所有的政府干预,而是会造成特权和不公平的干预;而他所指的“政府”,也不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教会、地方议会、行会和企业对个体的制约。因此,斯密除了反对国家限制货品入口、造就本土企业的垄断以外,还反对当时英国教区会和教会执事所定下的规条(例如限制穷人自由流动),反对地方自治团体和行会对学徒的不合理管制,以及反对东印度公司的垄断行为等。
  换句话说,斯密反对的是各种垄断和伴随而来的权力滥用,包括教会在宗教上的垄断和以东印度公司和行会为代表的经济垄断。对斯密来说,垄断是对自然秩序的邪恶破坏,因此他极力鼓吹要让成千上万的小教派、小生产者、工人能够自由地从事各种宗教和经济活动。这也是他理想中的自由经济的真义。
  事实上,斯密质疑的是不公平的管制,并非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国富论》明确提出,政治经济学的其中一个目的,是“给国家或社会提供充分的收入,使公务得以进行”(下卷)。美国社会学家阿瑞吉(Giovanni Arrighi)更认为,斯密从未认为看不见的手能使经济脱离停滞的状态,相反,只有政府通过合适的法律和制度改革才有可能达致。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也清楚指出他对政府干预的认可:“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被授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立法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在他的著作中,斯密更具体提出政府应做的事情,包括“法律必须强制用货币支付工资,应该废除学徒制,应该对某些银行的做法进行管制,必须强制实施防火墙规定,甚至必须限制汇率”。此外,“政府可能还有防止或拆散垄断的任务”(沃哈恩)。 另一方面,基于公义和扶贫的考虑,他又支持对富人的马车采取累进税,使“富人的懒散和虚荣,能以非常容易的方式转化为扶贫的贡献”(罗思柴尔德)。
  一些支持放任主义的论者,喜欢引用《国富论》中的一句话:“经验似乎告诉我们法律从未能适当地规管工资”(experience seems to show that law can never regulate [wages] properly,《国富论》上卷, 71页,笔者的改译),企图论证斯密反对任何对工资的规管。不过,如果我们不断章取义,而是把这句话置于《国富论》的上文下理和斯密身处的历史脉络去理解,当中的“经验”和“适当”所具体针对的,恐怕并非空泛和一般的“干预规管”原则,而是当时各种偏帮行会和商人阶级的垄断政策和商业法规。斯密在《国富论》指出:“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可是前者虽然往往对于公众有利,后者却总是和公众利益相反……因此,这一阶级所建议的任何新商业法规,都应当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一般地说,他们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在于压迫公众。”(上卷)换句话说,斯密之所以会说“经验似乎告诉我们法律从未能适当地规管工资”,及有时会流露出对政府干预的不信任,恐怕是由于他看到英国当时所制定的法规,经常会偏帮某些群体(例如商人)。
   斯密曾明确写道:“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付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当雇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议,相约不得支付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如果劳动者也成立一种对抗的联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劳动者。法律如果公平,就应以对付劳动者的办法,对付雇主。”(《国富论》上卷)对斯密来说,普通工人是最受压迫的一群,受行会、地区议会和移民法压迫。因此,《国富论》第五篇表述得很清楚,“社会有责任为穷人提供能够据以‘改善他们状况’或进行竞争的手段”。换句话说,基于公平和公义的原则,斯密的确认可某些对工资的规管。
  反过来说,倘若政府真的自由放任,什么也不干预,现实世界中的各种垄断特权会自动消亡、自由市场会出现吗?在特权泛滥的社会脉络中否定政府的任何“干预规管”,这种观点真正支持的,究竟是自由市场?还是反对竞争?斯密的答案,可从他对当时英国的具体状况的批判看出:“不能期望自由贸易在不列颠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不列颠设立一样。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是自由贸易完全恢复的不可抗拒的阻力。如果军队的将校,都像制造业者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那样激烈和那样一致地反对缩小兵力,都像制造业者鼓动他们的工人,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么要想缩编军队,正如现在想在任何方面减缩我国制造业者既得的危害我们同胞的独占权同样危险。”(《国富论》下卷,转引自阿瑞吉,二○○七,第二章)
  强调公义与反垄断特权的斯密。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主要探讨劳动生产力增长的原因、财富的分配、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的学理和实践,以及分析各种国家收入的方式。《国富论》全书绝大部分的篇幅,是建立于劳动价值论和对垄断特权(重商主义)的批评为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国富论》的主要批判对象,是当时的重商主义、殖民主义等垄断政策和实践,具体指向的,是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人数的特权政策和垄断法规、直接影响市场供需及阻碍工人和资金自由活动的政策(上卷)。
  生长于十八世纪的亚当·斯密,身处于由封建欧洲转化为启蒙的社会——受压抑和漠视的奴隶逐渐转变成可以说理、交换、公平的独立个体。在这样的历史之下,斯密追求的理想社会是“在平等、自由、公平的自由计划之上,容许每一个人以自己的方式追寻自己的兴趣/利益”(罗思柴尔德)。对斯密来说,商业社会——强调平等、自由、公义的理想社会——之所以重要,正在于它能够减除个体生于不确定时代的惊恐。斯密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在一个公平的管制架构之下,才有可能生长和维持。
  但现实的经济却充斥反竞争的力量和法规,当中以殖民主义的垄断贸易和商人行贿的特权规则最为可恶,这也是为什么《国富论》花费了极大的篇幅指出重商主义和殖民主义造成的垄断政策和实践,以及行会和教区对劳动人口自由的限制,如何导致不利于国家利益的后果。
  在十八世纪欧洲重商主义特权泛滥的历史情况下,要建立自由市场,必须以公义/公正/公平的原则,批判(以至取缔)各种形式的垄断,这恐怕也是斯密书写《国富论》的一个主要原因。而《道德情操论》也明确指出:“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根据沃哈恩的观察,作为十八世纪的思想家,亚当·斯密认为:“社会只有在宪法、秩序和公正的制度框架内才可以运作,而这种框架则具有坚强的社会道德和宗教基础。”也就是说,公义/公正/公平的原则,原是斯密心目中的自由市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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