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3期

包办婚姻·缠足·妇女历史地位

作者:李宝臣




  中国历史上歧视妇女,压迫妇女的现象俯首可拾。然而,并不是一开始就如此,妇女地位每况愈下应该是始于宋朝。此前的妇女还是非常开放的。现代化以前,一个时代的妇女地位如何,主要看上层妇女的待遇,上层妇女的社会实际地位构成文化的核心要素。古代无论中外下层妇女的社会地位都是低下的。在中国以男性为主的时代,男尊女卑,结婚妇女受到丈夫的挟制没有自由,但同时中国又是盛产怕老婆故事的国度。
  “面首”系指男宠,语出《资治通鉴》,南北朝时期,南朝第一个朝代的宋明帝的姐姐山阴公主对宋明帝说:“臣妾与陛下俱托体先帝,陛下后宫万千,臣妾独驸马一人,事太不均。帝乃为公主设面首左右三十人。”说起来,山阴公主够大胆的,尽管要求显得荒淫无耻,但是一句“事太不均”足以显示她要求姐弟之间享受同等待遇的平等意愿。这个要求足以表明当时妇女的实际地位。宋以后没有哪位公主敢向皇上提类似的要求。宋明帝答应了公主的要求,为她设置面首左右三十人。标点本的《资治通鉴》在“面首”后面加了一个逗号,这个逗号是多余的,改变了原文的意思,容易引起混乱,是左面三十人,右面三十人共六十人,还是左右总共三十人难于定论。其实,面首左右应该连读,面指的是面目清秀白净,首指的是头发乌黑,也就是说一个头发黑黑的小白脸,左右指的是亲密,与公主形影相随,常在左右,不离左右。中国人历来崇尚双声词,在社会使用中省略成“面首”。
  再如清赵翼的《廿二史札记》,统计两唐书得出:唐公主三嫁者三人,再嫁者二十七人。嫁过三回的有三位,嫁过两回的有二十七位,显然,再嫁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似乎礼教也不提倡从一而终,对贞女也不太在乎,三国时文姬归汉,虽然在匈奴育有儿女,也没妨碍回来后再嫁。唐以前妇女不但拥有再嫁自由,而且能够参加公共活动,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就是真实写照。宋朝以后,妇女地位就开始降低,专门为妇女设置的礼教障碍愈来愈繁密。社会经济愈来愈发达,制度法规必然趋于细密。当行政资源与行政能量不能分门别类管辖太多的事,就要通过管人达到统治安定的目的。妇女地位低下是皇朝维护基本生产单位核心家庭的稳定所促成的。以唐后期为界,土地制度,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以政府授田为主逐渐变成土地私有并可买卖,社会流动性提高,经济总量增大,在社会交换中保证生产与消费的基本单位——核心家庭的稳定,乃是政府与家庭的共同需要。因此在维护父权、夫权方面走向极致。限制妇女权利在保护家庭完整与稳定的作用比较明显,起码减少了家庭重构与财产分割重组的几率,同时维系以父亲为中心家庭血缘传递的纯正。家庭财产一向是以血缘亲疏远近排列继承顺序的,限制妇女行为的最大意义并不仅着眼于防止婚前、婚外性行为上,而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的预防,阻断非父缘子女名正言顺的分割本家财产。
  
  早婚包办与人口再生产
  
  近代以来,争取妇女解放,提倡自由恋爱,无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大加挞伐。然而,权利意义上的批判不能代替学术研究。古人选择包办存在着不得已的历史条件。可以肯定地说,历史上人口平均寿命低,要求早婚早育,必然引起包办。这与妇女的实际社会地位没有太大关系,即使唐代以前妇女比较开放的时代,青年男女的婚姻也是包办的。
  中国历史上自有政府人口统计起,从西汉直到明末,登记人口大约在六千万上下,近两千年的人口规模维持在一个常量上。这是通过早婚早育多育实现的。明末以前中国人的平均寿命不过三十岁左右,基本上是两代共存。必然要早婚早育。
  促成包办的家庭原因、文化原因、秩序原因等可以梳理的诸多原因,都是建筑在人口再生产比较急迫的基础之上的。民国以前,中国人的初婚年龄,男子一般在十六岁到十八岁,女子在十四岁到十六岁。让这样在经济上完全依赖家庭供给的青年男女自由恋爱,自行结婚组建家庭,显然缺乏必要的外在条件。两情之间自由恋爱出自天性,不必启发教育就可以爱得死去活来,然而,谈婚论嫁组建家庭并肩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就不那样简单了。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却不可能成为一个人一生唯一的主题。尤其对需要养家糊口或建功立业的人尤其如此。如果能躺在他人提供生活的基础上,无忧无虑地贯彻个人意志,固然很好。但是,世上恐怕没有如此的好事,有哪一位父母甘心只做出纳,而不问由来不发表自己的感受?即使在当代,婚姻年龄普遍推迟,自由恋爱结婚已成主流,但是包办的遗俗也没有完全褪尽。干涉子女婚事的家长和依赖父母财产支持的儿女大有人在,往往造成两代人之间关系紧张乃至反目成仇。其实,文化传统在育婴方式与教育过程中,文化密码已经传递,等到儿女谈婚论嫁时,权利界限与权利维护不是什么理论问题或认识问题,而是思维惯性的问题。一方面,父母不愿意放弃在儿女身上实现自己的夙愿与推行自己的价值模式;另一方面,儿女通常愿意拒绝父母的意见,而不愿意放弃父母的财政支持。因此,两代人之间,分别不完全地继承了昔日婚俗传统。
  儿女养育过程从来伴随着期望,在家庭组合发生改变之际,父母的期望即使不能完全满足,至少也要做到部分满足,否则必然产生失落与怨悔之心。作为儿女如果不愿听从父母的意见,就要立志拒绝父母的经济支持,不能只是索取而不屈服。在这一意义上,婚姻模式是一整套文化要素的组合,不能期待只保留其中利己项目而摒弃连带的义务条件。
  完全的包办已是明日黄花,然而形形色色的包办变种形式,仍然作为婚姻媒介的主要形式为人们广泛使用,尤其是社会地位与经济条件都相当不错的家庭,似乎更热衷参与儿女的择偶与婚事的全过程。相反,比较贫穷的家庭倒显得比较宽松。显然,荣誉名声、地位、人品、情感投缘、利益保障与预期生活等等难以尽数的思考因素,在抉择与抉择环境中复杂化,不免使幸福擦肩而过,辜负了大好时光。实际上,人类的社会选择永远面临着一种两难境地,而人们却始终不能放下两全其美的希望。所以,处于左右为难犹豫不决的十字路口,通常愿意选择等待,明日总是充满着希望的。
  昔日社会把成家立业视为男人肩起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起点。家是父母给成的,业是父母赠予的。家庭无论贫富,都要为儿女的婚事操心,既然由父母决定子女的婚事,那么也必须提供婚后生活的基本条件。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尽义务,让一个十几岁的青年背上家庭包袱以后自创生路。结婚以后的业,通过家庭析产而实现。中国没有嫡长子全额继承家庭遗产制度,嫡长子虽然在宗法与祭祀方面的权力比较特殊,但是不能将这一权力扩延到家庭财产分配上。家庭财产在儿女陆续结婚时,就不断分配,即使家庭财产比较丰厚,经过分割份额变小,聚起的财富又被分开了。如果从社会扩大再生产需要资金积累上看,这种每代都面临分家的财产分割现象,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当代也常常把这一现象作为中国现代化早期的发展障碍。但是,从同胞兄弟的权利保障上看,这一做法倒是非常人性化的。
  由于过去以性成熟具有生育能力的年纪作为结婚的时间(男子十六岁,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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