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3期

包办婚姻·缠足·妇女历史地位

作者:李宝臣

十四岁),因此,议婚的时间会更早,一般要提前一二年。所谓传统历来推崇的贞洁处女,在现实过程中并不是什么值得特别关注的大事。女子在出嫁时因不贞问题而被休回娘家的现象极其稀见。道理很简单,女儿尚未成年即已议婚放定,待到成人,轮不到怀春思欲做些出格之事,就被嫁往婆家,在娘家生活的时间不过十几年。
  包办婚姻遵循的原则就是门当户对,想来,除此之外也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形式,既然由父亲出面主持联姻之事,那么门第、名望、财产与道德人品与相貌介绍等等显见的因素在起作用,惟独缺少结合当事人的情感因素。家庭的社会实际地位基本决定了它的社交圈子,无论通过媒人还是借助亲朋,联姻在同一文化背景中进行。如果从经济眼光上看,社会上层的婚姻,是等价交换的,财礼(彩礼)与嫁妆是等值的,甚至嫁妆大于彩礼。联姻的目的超出一般的劳力人口转移的需要,而赋予其他诸如政治的经济的情感的用意。下层的婚姻是买卖的。在家庭父权夫权模式下,女子婚姻实际上是选择归属,把人生的绝大部分生命过程交付另外一个家庭,从此基本断绝了血缘意义的亲人关系。
  对于普通人来说,核心家庭既是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同时也是社会管理的基本组织。一个家庭的建立就意味着一位少女从属一位少男开始了自己的生活,从父权的魔掌转向夫权的掌控。女子出嫁以后,身份的家庭属性发生巨大变化,不再属于娘家家族系统,而名正言顺地成为婆家的正式成员。不言而喻,两家议婚时,必然要对劳力转让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谈判。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买卖婚姻。男方的聘礼实质上支付的是出嫁女十五六年的抚养费。毋庸赘言,买卖婚姻必须批判抛弃,但是,若想使其消亡殆尽,必须铲除相关的伴生条件,尤其要在观念上彻底更新。当代不发达地区仍大量残存类似遗风,问题的症结在于,不能仅仅把目光盯在索要彩礼的恶俗上,而不愿放弃男性家族观念、夫权观念和限制女子与娘家往来自由等权力,总不能只希望保持并享受昔日婚俗带来的利益,而拒绝付出相应的代价。
  
  缠足礼教意义与婚姻稳定功能
  
  中国历史上妇女禁锢走向严密与缠足推广时代高度一致。缠足出现的年代说法不一,最早的有汉代之说,稍次的是六朝之说,最流行的是五代南唐后宫舞姬窗娘之说。不管出现年代的早晚,妇女缠足普及始于宋代,是普遍的共识。更晚的是元陶宗仪《辍耕录》主张的元代说,妇女缠足是为了与蒙人区别。为什么原来少数人病态审美追求,宫廷奇巧翻新,邀宠帝王的行径,能够广为民间接受?不管怎么说,对于劳动人民,摧残妇女的双脚,实在有损生活的方便。如果人们付出了巨大代价而无收益,恐怕风靡一时以后也难以为继。事物因其功能而存在,大致是不错的。毋庸讳言,任何时代,人们追求美丽向来是不惜自戕自己身体的。然而,缠足无论起初还是普及,似乎都不是女子本人的自愿行为,而是他人的强迫。缠足是一个自五六岁开始至成年大约十年左右束缚改变脚骨自然生长的过程。不是妇女成年以后想做就能做成的事情,即使一位成年女子羡慕缠足甘愿如此,也彻底丧失了缠足的生理条件。因此,追溯其初,必然是以献媚取宠为业的色情业或宫廷舞乐中人,在挖空心思寻求花样时找到的方式,不然就是受到什么启发而做的实验。不管创意来自何方,都不可能是创意者本人的行为,且不论创意者可能是男性,就是宫廷舞姬或青楼舞妓,在拥有想法的年纪,也失去了自己实践的可能,一定是通过女孩来实验的。在这一意义上说,南唐的窗娘究竟是创意者还是实践者,则不能定论。
  妇女缠足在支撑礼教约束方面的作用极其显著。其一,女子出嫁以前,可谓是伴随着缠足过程而度过的。因此,缠足犹如牢笼一样,锁住女童的行动,也就锁定她自由交往的空间,由此减低引诱私奔与被拐卖的危险。昔日家庭无论贫富,幼女若不缠足将影响日后出嫁与财礼薄厚。男人重视女子缠足,实质上是把它作为女子贞洁标志看待的。这一显见的标志概括了女子在娘家生活的全部经历。其二,减低女子出嫁后逃跑的风险。男女未曾谋面的包办婚姻,双方婚后发生性格冲突的几率增高,下层家庭居室简陋,没有仆役侍女和闲人专门行使看管责任。所以,妇女婚后,不管什么性质的逃跑行为,缠足都造成很难逾越的障碍。通过买卖实现的婚姻,在资金支付以后,不能不重视家庭的完整,在防止女子逃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平日的妇道行为约束。缠足划定了妇女活动的空间,女人日常生活生产,诸如做饭、纺织、蓄养家禽等等并不倚重脚力,所以,男人才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缠足妇女。因而,如此摧残行为能畅行无阻一千余年,形成难以更改的习惯,甚至清朝康熙年间几次发布上谕禁止缠足,人们都依然我行我素,照样缠足不误。不过,人类生活实际需要永远是处于第一位的,狠心残害妇女的双脚也以不妨害日常生活为限度。当缠足与谋生发生冲突时,人们就不会再无条件的沿袭仿效普遍的习俗。譬如明清两朝,运河两岸,靠运输、拉纤为生的家庭,妇女就没有缠足的,流动的生活方式注定选择天足,不管怎么说,活下去是最重要的。再如明代宫廷选淑女。选中入宫以后,皆放脚,就是为了服务奔走方便。不过这些人不是天足,而是改造脚。盖因入宫时已13岁上下,再放脚已不可能完全恢复自然生长状态。
  相比之下,旗人妇女比较幸运。入关以后,有些旗人家庭羡慕汉女小脚,有意仿效,遭到严厉禁止。虽然没能通过政府禁令改变汉人妇女缠足的实际状况,却成功地防止了旗人妇女走向深渊。只要是旗人,无论正身还是包衣,在制度上一律禁止妇女缠足。大户人家的婢妾,如果来自旗籍家生子,同样受此限制。在朝廷禁令丝毫没有松动的条件下,旗人家庭强迫自己女儿缠足要冒双重危险,在违反禁令招致惩罚的同时,还增加了女儿嫁不出去的危险。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旗人家庭可能存在着缠足婢妾,不过这些婢妾都是汉人。婢妾不是家生的,是通过购买实现的。大户人家购买汉女做婢妾,虽然可能会受到旗人社会的舆论谴责和道德习惯的鄙视,但这毕竟这是家事,不会受到什么实质性惩罚。
  婚姻转移劳力人口模式,决定了索要财礼的合理性。如果不能打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种种相关制约因素,再怎样批判,都是苍白无力的,做父母的把一个养育了十几年的女儿白白地送到别人家,从此与自己疏远。如果从交换公平原则上看,显然损害了女方父母的权利。有人可能会说,即使遵循原有的价值模式与运作习惯,大家都放弃了财礼,不是同样也可以达到公平吗?这个立意无大错,不过,家庭生育的实际情形千差万别,儿女性比例各有不同,假如按设想操作,只便宜了男孩多的家庭,而损伤了男孩少的家庭利益,尤其是无男孩的家庭,父母日后养老必发生困难。所以,在什么样的制度文化环境中,选择什么样的权利保障方式,都是约定俗成的。对于一般人来说,一定要在女儿结婚之前实现自己的权利,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包办也好,自由恋爱也好,结婚以后家庭稳定率比较高的,大都是门当户对的。社会学界有学者做过专门统计,夫妇双方家庭文化背景相差不多的婚姻稳定率高于家庭文化背景相差悬殊的,不是说门当户对的婚姻百分之百都稳定,世间没有这种事情。社会各类运作规则的评价,向来以管辖生效的百分率,来判定规则的好坏。某项规则管辖生效率70%,另一项同类的规则管辖生效率75%,在统计比较之后,可以说后者好于前者。如果有人设计一种规则非说可以达到100%,那也就什么都别说了。规则设计只能在思辨中网尽全利而规避全害。门当户对的婚姻存在不存在家庭冲突家庭暴力等难以尽数的问题,当然存在,只不过从婚姻稳定率上看,门当户对的婚姻远远高于门第悬殊的。超越门第,超越现实条件的自由恋爱可以演绎惊天动地的爱情故事,却不能保证日后婚姻生活一定美满与稳定。毕竟婚姻与爱情是两码事。常见一些为了爱情自由冲破罗网之后,共同生活陷于泥潭的现象,当共同抵御外力的压迫时,一致的目标构筑一致的行动,来不及也不愿意思考其他事情,风雨过后,赢得了自己做主的空间,彼此之间文化背景与价值观念等一切细节,在生活中碰撞,磨合与否决定了婚姻是否稳定。爱情的实际意义就在于过程,而不在结果。人们争取到自由恋爱的权利,并不等于能够实现最佳的或最合适的婚姻。在保证婚姻生活细节方面,包办在当代也不失为一种婚姻模式,只要子女自己后来也愿意。无论什么方式的婚姻,做到自由的真实基础是离婚自由。只要有了如此基本保障,选择什么方式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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