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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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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自希伯来人的联邦和他们的历史引出一些政治学说来



  虽然我们心目中的希伯来人的联邦本可以永久延续,现在却无法对此联邦加以模仿,而且如此做去也是不合适的。如果一个民族要把他们的权利移交给上帝,必须和他订定一个明白的契约。做这件事不但需要交出权利的人的同意,而且也需要上帝的同意。但是上帝通过他的使徒们启示过,上帝的契约已经不再是用墨水写的,或写在石板上,而是用上帝的灵写在肉体的心板上的。

  不但如此,这种政体只可以是那些与外人断绝关系的人有的,他们闭关自守,与外界完全隔绝;这种政体对于必须与别国有交往的人是没有用处的;所以可以采用这种政体的情形真是少之又少的。

  但是,虽不能完全模仿这种政体,此种政体却有许多优点,我们可以注意。也许加以模仿是有好处的。可是我的意思不在对于各种政体加以详细的论列,所以我对于这些点将存而不论,只把与我的目的有关的那些点讲一讲。

  上帝的王国不为选出一个有统治权的尘世统治者所侵犯;因为希伯来人把他们的权利交出以后,他们把统治权赠给摩西,把用上帝的名义创制与废除法律、选择祭司、审判、教导、惩罚的全权授与他,事实上是把一个专制君主的所有的特权授与了他。

  还有,虽然祭司们是法律的解释人,他们没权审判公民,或把任何人逐出教会。这只能由自人民中选出的审判官与官长来做。把希伯来人的成就与历史考量一下,就可以把别的值得注意之点显示出来。就是:

  Ⅰ.一直在第二个联邦的祭司握有下令、处理政务之权以后,是没有宗教的宗派的。为的是这种权可以保持到无穷,高级祭司们篡夺了世俗统治者的权力,最后愿人称他们为国王。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在第一个联邦中命令都不能由高级祭司具名,因为他没有权制定法律,只有权把对首领们或宗教会议所问的问题的上帝的回答给出来。所以没有动因使他对于法律加以变更,而是恰恰相反,他小心地处理与保护已经接受承认的。他保持他的自由不受首领们的意志损害的唯一方法是使法律完整。在高级祭司们已经取得政权之后,除了他们已经有的权力,又加上了世俗的统治者之权。此后,每个人开始在宗教的与世俗的事务上追求他自己名字的光荣,用祭司权解决各种事务,天天发出关于仪式、信仰、以及一切别的新的命令。他力求使这些命令和摩西的律法一样地神圣和有权威性。这样宗教就降为退步的迷信,而律法的真正的意义与解释就变得腐化了。不但如此,在复兴之后,高级祭司们为世俗的统治作了准备,同时,他们答应了每个要求,企图博得一般人的欢心;人民无论做什么,哪怕是很不敬神的,都加以认可,使《圣经》来顺应流行的堕落的行为。玛拉基的不慎重的话可为佐证:他责备他那时候的僧人,说他们是蔑视上帝的名字的人,然后他有以下的辱骂的话(《玛拉基书》第二章第七,八节):“祭司的嘴里当存知识。人也当从他口中寻求律法,因为他是万军之主的使者。你们却偏离正道,使许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们废弃我与利未所立的约。这是万军之主说的。”他又非难他们随意解释律法,只尊敬人,不尊敬上帝。当然高级祭司们的行为极其小心,以避开群众之中狡黠者的侧目,因为那些人最后鼓起了勇气说,只有那些写下来的律法才应妥实加以保存,说法利赛人(正如约瑟法在他的《古代史》里所说,主要是平民)被骗,说是祖先的传统的那些命令完全不应该遵守。无论这话是否是真,我们相信高级祭司们的奉承、宗教与法律的腐化、以及法律大量的增加是不可减免的争端和口舌的极大和常有的原因。当人们用一股迷信的热诚争吵起来,而有长官为这一方或那一方作主的时候,他们永远不会和解,势必分成党派。

  Ⅱ.值得注意的是,有私人地位的预言家们,由于随便警告人,责备人,非难人,是把人激怒,而不能使人改过。而国王们借他们的责难与惩罚,总能发生一种效力。就是虔敬的国王们也常觉得预言家们是不能容忍的,这是因为他们有权判断行为是否正当,或责备国王们自己,如果那些国王们不经预言家的核准胆敢处理公私事务。据《圣经》说,亚撒王以虔敬之心临政。他把预言家哈那尼押到监牢里,因为这个预言家敢于不客气地责难他与亚尔美尼王订立了一项条约。

  也还可以引一些别的例子,可以证明由于这种自由,宗教的害多于利,还不用说尚有别的后果,那就是,如果预言家保留他们的权利,就会招致大的内战。

  Ⅲ,在人民握权的整个时期,只起过一次内战,而且那次内战完全平息了,征服者对被征服者十分怜悯,想尽方法恢复他们从前的尊荣与权力,这是很惊人的。但是在此之后,人民对国王们不大习惯,把他们的政体变成一个君主国,内战几乎打个不停;战争之激烈超过了前此有过记载的一些战争;有过一次交锋(对于我们的宗教信仰极为有害),五十万以色列人为犹大的人所屠杀,在另一次战争中,以色列人杀了很多犹大的人(其数目未为《圣经》所载),几乎把耶路撒冷的墙夷为平地,在无节制的忿怒中剽掠了神殿。最后,满载了自他们的同胞得来的战利品,饱尝了解血,他们然后带走了人质,把国王留在一个几乎没有人烟的国中,把他们的武器放下了,依靠他们敌人的弱点,而不是依靠敌人的信诚。几年之后,犹大的人带着补充的兵力,又来打仗,但是又为以色列人所败,十二万人为以色列人所杀,二十万他们的妻子被俘,大量的战利品为人所夺。犹太人由于他们的历史中群细记载的这些与类似的战争疲惫不堪,他们最后作了他们的敌人的牺牲品。

  不但如此,如果我们把各种政体之下太平无事的日月计算一下,我们就发见有很大的不符。在君主国之前,常常四十多年,有一次八十年(这几乎是唯一的一个长的时期)没有战争,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在国王们获得了统治权之后,仗就不像从前似的是为和平与自由而打,而是为好大喜功而打了;因此,我们知道除所罗门之外(他的道德与远见在太平的时候比在打仗的时候容易表见),他们都打过仗。最后,争权的一种致命的欲望得了手,这样常常使获得王位的道路上洒满了鲜血。

  最后,在人民当政的时候,法律维持了尊严,严明地为人所遵守。在君主国以前,很少预言家告诫过人民。但是在有了国王之后,就同时有许多预言家这样做了。欧巴地救活了一百个人,把他们藏起来,怕的是和其余的人为人所杀。据我们所知,直到国王们得权之后,人民从来没有为伪的预言家所欺。很多预言家为国王所驱使。尚有一点,人民的心总的说来是随情形的不同而骄傲或谦卑的。在有灾难的时候,容易自己加以矫正,又来依从上帝,恢复他的律法,因此就免于复亡;但是国王们的心总都是得意骄傲的,他们不受屈辱就无法改正,他们对他们的恶行坚持不改,甚至直到城的最后的复亡。

  据我以上所说,我们现在分明可以看出:

  Ⅰ.把发布命令或处理政务的任何权让与牧师对于宗教与国家是多么有害。反过来说,如果只许牧师们对于适当地对他们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并且照例只能宣传和实行众所公认的教义,是多么有助于安定。

  Ⅱ.把纯乎是思辨和易起争辩的事物交付给神权是多么危险。把意见当做罪恶的政府是最暴虐的政府,因为每人都对于他的思想有不可夺取之权。而且这种情形能够引起群情的忿激。

  彼拉多对法利赛人的激情让步,同意把基督钉在十字架上,他知道基督是无罪的。而且,法利赛人为的是动摇较他们富有的人的地位,开始涉足到宗教的问题上来,责备撒都该人不敬神,并且,以他们为榜样,用最卑鄙的假心假意,用他们所谓热衷于主的那种同样的神圣的震怒,迫害那些纯洁的品性和高尚的道德引起了一般人的仇恨的那些人,公然辱骂他们的意见,并且煽动民众强烈的激情来反对他们。

  外面罩上了一层宗教的美丽的外衣的这种过度的放纵是不容易压抑的,特别是当统治当局引进来一派人的时候,他们并不是这一派人的头目;因此人家不把他们看做神权的解释人,而是看做是宗派里的人,那就是说,看做是承认宗派的领袖所拥有的解释神权的人。关于这些事物官吏的权力就远比不上宗派的领袖之权,宗派的领袖的解释是国王们不得不唯命是听的。

  在一国之中为避免这些弊病,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使敬神与宗教只在于行为,那就是说,在于行公正与仁爱,每人别的方面的断定则听其自由。关于这一点我即将详加论述。

  Ⅲ.我们知道无论是为国家或为宗教打算,把决定什么是合法或不合法之权授与统治权是多么必要的。如果这种判断行为之权给了上帝的每个预言家,对于国家与宗教就有很大的损害,就更不应该授与那些既不能预言又不能做出奇迹的人了。以后我也要对于这一点详加讨论。

  Ⅳ.最后我们知道,对于国王不习惯,有一全套法律的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君主国是多么有害的。人民既不能容忍这样的一个政权,王权也不能服从低于它的任何人所设制的法律与民权。更不能希望一个国王维护这样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其创制不是为支持他的统治,而是为支持人民的统治,或是为支持什么从前统治过的一个议会,所以保护民权,国王就好像是个奴隶,不是个主人。一个新君主国的代表要极力想法子创制新的法律,为的是夺取统治权以为己用,为的是削减人民,一直到后来人民觉得增加王权比削减王权更为容易。但是我不能略过去不说铲除一国君主也是同样危险的,虽然无人不承认他是个暴君。因为他的人民对于王权习惯了,不会服从别的政权,对于任何不那么严厉的控制都加以轻蔑嘲笑。

  所以,从前的预言家发现,如果铲除了一个君主,必须有另一个君主来代替他。这个取而代之的君主要是暴虐的,这是出于必然,不容选择。因为,他如何能忍耐看到人民的手有君王的血腥气,对人民篡弑高兴,以为是光荣的伟业呢?犯了这种行为,不是让他自己看的一个例子,一个警告吗?

  如果他真想当一个国王,不想承认人民是国王的法官与他自己的主人,或操不稳固的政权,他就必须为前于他的那个国王之死报仇,为他自己设想以警众,怕的是人民胆敢再犯一次类似的罪。可是他不容易借屠杀人民为暴君之死报仇,除非他维护暴政,认为前于他的那个君王的行为是正当的,这样就步了他的后尘。

  所以这样才会有些民族常常更动他们的暴君,但是从来没有把他们铲除,或者把君主政体换成另一个政体。

  关于这件事实英国人给我们以一个可怕的例子。他们探求怎样在法律的形式之下废除他们的君主。但是当把他废掉之后,他们完全无法改变政体,流了不少的血之后,其结果是须以一个不同的名义欢迎一个新的君主(好像原只是一个名义的问题);这个新的君主能巩固他的势力的唯一方法是完全灭绝了皇族,把国王的朋友无论是真的或疑似的都处死,借战争来扰乱和平(和平可能滋长不满的情绪),为的是使人民可以注意新奇的事项,转移人民的心,不想国王的被杀。但是,最后人民想了一想,除了侵犯了合法的国王的权利,使各种事情每况愈下之外,人民为国家的利益一事无成。所以人民决定走回原路,愈快愈好,直到看见完全恢复原来的情形,才肯罢休。

  也许有人反对道,罗马人很容易地除掉了他们的暴君。但是我从罗马的历史里对于我的主张得到了一个强有力的佐证。虽说罗马人是很长于除掉他们的暴君与改换他们的政体,因为在他们的手中操有选举他们的国王与其继任之权,又因为其中是一些叛乱分子和罪犯,还没有长久习惯于帝王的羁绊(六个国王被人民处死了三个),但是他们没能做出任何成就,只不过是选出来几个暴君来代替一个暴君,那些个暴君使人民长期呻吟于外战内战的情形之下。最后又把政府换成与君主政体只是名义不同的一种政体,正如在英国一样。

  至于说荷兰合众国,我们知道他们从来没有过一个国王,只有伯爵,这些伯爵从来没有得到统治的全权。荷兰的各省在雷赛特伯爵作使节的时候,显然是以首长的资格作出他们的决定。他们的手里永远操有使伯爵们尽他们的职务之权,操有保持此权与人民的自由之权。如果他们的统治者暴虐无道,他们有不少的方法来显示他们的权力,他们能施以约束。若不得他们的同意与认可,是万事不能行的。

  这样统治之权一直是操之于各省,虽然最后一个伯爵想法篡夺此权。所以各省放弃此权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特别是因为他们刚把他们最近几乎失掉的原来的主权,恢复起来。

  所以这些例子证实了我们的信念,就是,每种统治权应保持其原有的形式,而且确是不能把它改变而没有毁灭全国的危险。这就是我在这里认为值得说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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