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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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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证明没人能或需要把他的所有的权利都交付给统治权。论摩西活着的时候与其死后直到王国成立之前的希伯来共和国与其优点。最后论神权共和国灭亡的原因以及何以即使继续存在也不能免于分裂



  在上一章中关于统治权的无限制的权利以及交付给统治权的个人的天赋之权所提出来的学说,虽然在许多方面与实际的实践相符,虽然实践可以做得越来越与这个学说相合,但是在许多方面必定永远纯乎是理想的。没人能完全把他的权能,也就是,他的权利,交付给另一个人,以致失其所以为人;也不能有一种权力其大足以使每个可能的愿望都能实现。命令一个国民恨他所认为于他有益的,或爱于他有损的,或受辱而处之泰然,或不愿意摆脱恐惧,或许多与此类似的事,那永远是枉然的,这些事密切地遵守人性的规律。我想这已由经验充分地证明了。因为人从来没有完全把权交给接受此权和权利的统治者而不受猜忌,从来统治权受其内部人民的威胁与受外部敌人的威胁是一样大的。果真人们的天赋之权能完全剥夺净尽,若不得到握有统治权的人的许可,对于事务不会再发生什么影响①,那安然保持极暴虐的暴政就是可能的了。这一点我想是绝没人会承认的。

  ①“果真人们的天赋之权能够丧失,将来绝对不能反抗君王的意志。”两个军人从事变更罗马的统治,并且确实改变了它(太西特,《历史》,第一章第七节)。

  所以,我们必须承认,每人保留他的权利的一部分,由其自己决定,不由别人决定。

  但是,为的是正确了解统治者的权利与权能的范围,我们必须注意,其范围并不只包括其由恐惧强人所做出的行动,而是全然包括其能使人所做出的每个动作,因为使人成为一个国民者是服从,不是服从的动机。

  无论使人服从统治者的命令的原因是什么,是恐惧还是希望,或是爱国,还是什么别的情绪,事实上是人由其自己斟酌,却遵守统治者的命令发为行动。所以,我们不可以说,人们自己酌量的结果所发的一切行动其发生都是遵照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遵照统治者。实际上,所有的行动都是出于人的自己的酌量,不论其决定的动机是爱或是怕受惩罚。所以,或是统治不存在,没有统治其国民的权力,不然就是此统治权其范围及于使人决定服从统治的一切事项。因此之故,一个国民遵照统治者的命令所发的每一行动,不论此一行动是出于爱,或惧,或,更多的时候,是出于希望与恐惧,或出于恐惧与景仰联合而成的尊敬,或是出于无论什么动机,每一行动之发生是由于其归顺统治者之故,不是由于其自己的权能之故。

  有一事使此点更加明白,即服从不在于外表的动作,而在于服从的人的内心状态;所以凡全心全意决心以服从另一人的命令的人是最受别人统治的人。因此之故,最坚强的统治是属于最能左右国民之心的统治者。如果最让人怕的人有最坚强的统治,则最坚强的统治是属于一个暴君的国民,因为这些国民总是很为他们的统治者所畏惧的。还有一层,虽然完全统治人心像完全统治人的喉舌一样,是不可能的,可是,在某种范围内,人心是受统治者的控制的,因他有许多方法能使他的大多数的国民在他们的信仰、爱憎方面要顺从他的意愿。虽然这些情绪不是一有统治者的明令就会发生,经验上证明,这些情绪往往是统治者的权能的威力与其指挥的结果;换言之,是因他的权利而发生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在信仰,爱憎,轻蔑与所有其他的无论什么情绪方面,人是遵循他们的统治者的煽动的。我们这种想法是不与我们的理解力相违背的。

  按照这种想法,虽然政府的权限很大,可是永远不会大到掌握此权的人的每一愿望都能实现的地步。我想我已把这一点说得十分明白。形成经久不衰的统治的方法,我已说过,我不想讨论。但是为的是达到我所企望的目的,我要谈一谈关于这一方面的给摩西的神的启示的教旨是什么。我们要讲一讲犹太人的历史与成功,从此可以知道,为统治的安全与增大,统治者给与国民的许可是什么。

  理智与经验极其清楚地告诉我们,一国的保存主要是有赖于国民执行所接受的命令之忠实,至于国民应如何指导最足以保存其忠实与道德,则不很明显。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是人,是容易随顺他们的欲望的。大众的不坚定的性情几乎使与大众有过交道的人陷于绝望。因为大众是完全为情绪所左右,不为理智所节制。它贸然而行,无所不至,极其容易为贪婪或奢华所腐化。人人都以为自己是无所不知的,想把一切事物弄得合他的心思,判断一件事物是公正或不公正,合法或不合法,要看将于他有利或是有损。虚荣心使他小看他的同辈的人,拒绝接受他们的指导。嫉妒优越的名誉和财富(因为这种禀赋永远不是均匀分配的),使他对邻人的败亡幸灾乐祸。我用不着详细枚举,人人都已经知道,由于憎恶现在,犯了多少罪恶——想有改变,一时的忿怒,和对穷困的蔑视——人的心是如何地为这些所萦绕,搅得不安。

  艰巨的工作是能免除这些弊端,形成一个没有欺骗的余地的治权,我们的社会之组成使每一个人不论其性情如何,都可以求公益而不谋私利。需要往往为发明之母。但是她从来还没有造成一个治权,其受自己的公民的威胁较显著的敌人为小,或其统治者对于后者的恐惧不小于前者。请看罗马帝国,对于她的敌人是立于不败的地位,但是有许多次为她的人民所征服与严酷地压制,特别是威斯柏辛与威太利之战(看太西特:《历史》,卷四,描写城市的惨状)。

  亚历山大认为在国外的威望比在国内容易获得,并且相信他的伟大可以为信从他的人所破坏。怕有这样的灾祸他这样对他的朋友说:“使我免于内部的阴谋与国内的奸计,我就毫无畏惧以应付战争的危险。腓力在交战的时候比在剧院中更为安全。他往往脱免于他的敌人之手,他不能脱免于他的国民。如果你想一想帝王的死,你数一数就知道死于暗杀的多于死于敌人的。”(柯提斯,第六章)

  为的是置自己于安全之地,古代的帝王争夺了王位常宣传说他们是永生的神的后代,以为如果他们的国民与人类其余的人不把他们当做和自己是一样的人,而相信他们是神,就甘心服从他们的统治,听从他们的命令了。所以奥古斯特想使罗马人相信他是伊尼斯的后代,伊尼斯是威那斯的儿子,是众神之一。“他要人在庙堂中像神似地受到僧侣们的崇拜。”(太西特:《历史》第一章第十节)

  亚历山大希望人把他当做究皮特的儿子礼拜,其动机不是出于自尊心,而是出于策略,此由他对于赫墨拉斯的谩骂的答复可以证明。他说:“我是由于究皮特的神谕被承认的,赫墨拉斯要我违反究皮特,那几乎是可笑的。我对于神的回答要负责吗?它给我以儿子的名义;默认绝不与我现在的计划相违。但原印度人也会相信我是一个神!战争是借威望而进行的,欺骗而人信以为真,常常得到真理的力量。”(柯提斯,第八章第八节)寥寥数语,他巧妙地想一个办法对无知的人撒了一个谎。同时暗示出欺骗的动机。

  柯利昂演说劝马其顿人服从他们的国王的时候,采取了相似的办法。因为他景仰地对亚历山大备致赞扬,历述了他的功绩之后,柯利昂接着说:“波斯人不但虔诚,而且把他们的国王崇拜为神,也是精明深于世故的,因为王权是公众安全的盾牌。”最后他这样说:“当国王进宴会厅的时候,我自己要伏身在地上;别人也应该这样做,明智的人尤其应该如此。”(柯提斯,第八章第六十五节)但是马其顿人更是精明小心——的确,只有不折不扣的野蛮人才会公然被人花言巧语地哄骗,才会不顾自己的利益,被人从人民的地位变成奴隶。可是,别的人能更顺利地使人相信王位是神圣的,在地上执行上帝的职务,王位是上帝设立的,不是由人民选举与同意而成;王位为神的特旨与帮助所保存与卫护。帝王们宣布过与此类似的捏造的话,目的在巩固他们的统治。但是我要把这些略过去不谈。为的是达到我主要的目的,我只把古代神对于摩西的启示这个题目的教义回想一下,一加讨论。

  我们在第五章中曾经说过,在希伯来人离开埃及以后,他们不受任何别的国家的法权的拘束,而是随意自由设立新的仪式,要占什么地方就占什么地方。在解脱了埃及人的不可忍受的奴役之后,他们不受对任何人的契约的束缚;所以,每人开始享受他的天赋之权,自由保持或放弃,或转付于他人之手。那时候,因为他们处于天然的状态,他们听从了摩西的劝告。他们所信赖的人主要的是摩西。他们决定把他们的权利不交付给任何别人,只交给上帝;不再延迟,他们都异口同声地答应听从神所有的命令,凡神不由预言方式的启示所发布之权他们概不承认。这个诺言,即把权利转让于上帝,其实现正与在普通的社会中我们所知者相同,在普通的社会中大家同意放弃他们的天赋之权。事实上,是借一个一定的契约与一个誓约(见《出埃及记》第三十四章第七节)。犹太人自由地不受强迫与威胁把他们的权利交出来,让与上帝。不但如此,为的是这个契约可以批准决定,不致于被人疑心是骗局,在犹太人经历了只有上帝的惊人的权能才能使他们繁荣之前,上帝没有做契约中的一员(《出埃及记》第十九章第四、五节)。那是因为,他们相信只有上帝的力量才能使他们不致灭亡,他们才把天赋的自存的权能交付给上帝。这天赋的自存的权能他们从前也许认为他们是有的,所以把此权与他们所有天赋之权同时交出了。

  所以,只有上帝对希伯来人有统治之权。他们的国家是凭借名为上帝的王国这个契约的。上帝说是他们的国王;因此之故,犹太人的敌人就说是上帝的敌人。凡想法夺取统治权的公民就犯了背叛上帝之罪;最后,国家的法律就称为上帝的律法与诫律。所以在希伯来国,民政权与宗教权都是完全由服从上帝而成,二者完全是一回事。宗教上的信条不是一些箴言,而是一些律法与命令;虔诚与忠诚,不敬神与不忠,看成是一回事。凡背弃宗教之人就不算是一个公民,仅仅根据这个理由,那个人就被认为是个敌人。凡为宗教而死的人就被人认为是为国而死。事实上,政教的法律与权利完全没有分别。因为这个理由,政府可以称之为神权政体,因为一般公民除上帝的启示而外,不受任何拘束。

  但是,这种情形学理上是如此,实践上则不然。因为,据我们下面所说就可明白,事实上,希伯来人把统治之权完全操在他们自己之手。这可以由政府设施的方法与计划看出来,我就要加以说明。

  因为希伯来人没有把他们的权利交付给任何别人,而是像在民主国家中似的把他们的权利都均等地交出来,大家都齐声喊道:“无论上帝要说什么(不指出中间人或代言人来)我们就做什么,”因此之故,所有的人都是一样地受契约的拘束。大家都有均等的权利向神请示,接受与解释他的律法,所以大家对于政府都有一份,完全没有分别。那么,最初他们在一起走近上帝,为的是他们可以知道他的命令是什么。但是,头一回招呼,他们听见了上帝说话,他们极为惊心动魄,他们以为他们的末日到了。所以,他们惶惧地又去见摩西,并且说:“看啊,我们听见上帝在火中说话,没有理由我们想死。这场大火一定要把我们烧死。如果我们再听见上帝的声音,我们一定得死。所以,请你走上前去,听取我们的上帝的所有的话。你(不是上帝)和我们说话。凡上帝所要告诉于我们的,我们都愿意倾听,并且见诸实行。”

  这样说来,显然他们放弃了他们从前的契约,把他们的请示上帝与解释他的命令之权绝对地交付于摩西之手。因为他们于此并不答应听从所有上帝告诉他们的一切,而是听从所有上帝告诉摩西的一切(见《申命记》第五章十诫以后,与第十八章,第五章第十五、十六节)。所以,摩西成了神律的唯一的宣扬的人与解释的人,因此也就是最高的裁判人,他本人不受人责难。他给希伯来人代行上帝的职务;换句话说,他握有最高的王权,只有他有权请示上帝,给人民以神的答复,监督神的回答付诸实行。我说只有他,因为如果有人在摩西在世的时候要用主的名义宣扬什么,即使他是一个真实的预言家,也被认为是有罪与篡夺王权的人(《民数记》第十一章第二十八节)①。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人们举了摩西,他们不能合法地举出摩西的继承者;因为既已把他们的请示上帝之权交与摩西,绝对地答应把他看做一个神使,他们简直就放弃了他们的权利的全部,摩西宣布谁是他的后继者,他们就得承认是上帝所选的。如果摩西所选的后继的人竟和他一样运用政府的唯一之权,有请示上帝的唯一之权,因此也就有立法与废除法律,讲和与宣战,委派大使与法官的唯一之权——事实上,执行一个统治者的一切职务,国家就会变成一个君主国家了,与别的君主国唯一不同之处只是在于,别的君主国其实施是,或应该是,遵照甚至为国君所不及知的上帝的命令,而希伯来国君则是得到启示的命令的唯一的人了。这个区别是增加了国君的职权,而不是削减了国君的职权。就两种国家的人民而论,人人都是一样地要受神之命令,人人都是一样地不晓得神的命令,因为每一个人都有赖于国君的话,而且只有从国君方面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人民相信,国君只是按照启示于他的上帝的意旨发布命令,这件事也不足以使人民不听命,而是更听命。但是,摩西没有举出这样一个后继者来,而是把政权留给后来的人,其情况不能说是一个受人欢迎的政府,也不是贵族政治,也不是君主国,而是一个神权政体。因为解释律法之权操在一人之手,而按照这样解释律法以管理国家之权则操在另外一个人的手里(见《民数记》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一节①)。

  ①见《民数记》第十一章第二十八节。在这一段中写着两个人在营里预言,约书亚要惩罚他们。若是任何人不得摩西的同意把神论交给人民是合法的,约书亚就不会这样做了。但是摩西认为饶了这两个人是好的,责备约书亚在摩西十分倦于掌握主权的时候劝摩西使用他的王的特权。摩西那时宁愿一死而不愿握有专一之权(《民数记》第十一章第十四节)。因为他回答约书亚道:“你为我的缘故嫉妒人吗?惟愿主的百姓都是预言家,愿主把他的灵降在他们身上。”那就是说,愿和上帝商议之权是普遍的,权操在百姓的手里。这样说来,关于权约书亚是不错的,其错只是关于用权的时候。关于用权的时候他受了摩西的责备,正和亚比西受了大卫的责备一样,因为他劝大卫应该把确曾犯叛国之罪的示每处死。见《撒母耳记》下第十九章第二十二、二十三节。

  ①见《民数记》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一节。《圣经》的译者们把这章的第十九节和第二十三节译得不正确。这一节并不说摩西给了约书亚箴言或忠告,而是把他立为希伯来人的首领。这句话在《圣经》中是常见的(见《出埃及记》第十八章第二十三节;《撒母耳记》上第十八章第十五节;《约书亚记》第一章第九节;《撒母耳记》上第二十五章第三十节)。

  为的是透彻地了解这个问题,我要把整个国家的行政加以适当的说明。

  第一,人民接到命令建造一个教堂,这个教堂应该好像是上帝居住的地方——那就是说,国家最高当局居住的地方。这座教堂之建造要由全民来担负,不由一个人担负,为的是这个向上帝请示的地方可以是公共的产业。利未被选为这个皇宫的臣宰与行政长官;而摩西的哥哥亚伦被选为他们的首长,好像是他们的国王上帝之副,其职权由他的合法的儿子们继承。

  他最接近于上帝,是神的律法的最高的解释者;他把神的回答传达给人民,并且为他们向上帝求恩。除了这些特权之外,如果他有统治之权,他就会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绝对的君主;但是,对政府而言,他只是一个公民。利未整个部落都有治理之权,所以在分裂土地的时候并没有和别的支派分一份。摩西使一般人的心中对它怀有十分崇敬之心,是献身于上帝的唯一支派。

  更有进者,由其余十二个支派所组成的军队受命侵犯伽南的土地,把它分为十二份,用拈阄的方法分配给诸支派。为了做这件事,选出十二个队长来,每一支派出一个,连同约书亚和高级祭司以理撒受权把地分为十二等份,用拈阄的方法分配之。约书亚被举为军队的最高司令官,因为只有他在紧急的时候才有请示上帝之权。请示的时候,不像摩西似的只在他的帐篷里,或在教堂里,而是经过高级祭司,上帝的回答是只启示给高级祭司的。不但如此,他受权执行,并且使人民服从经高级祭司所传达的上帝的命令;他寻求并且使用执行这些命令的方法;他想选择多少军官就选择多少;他随意做任何取舍;由他出名派遣大使;总而言之,战争完全由他控制。没有合法继任他的人——是的,在国事紧急的时候,他的缺只由神的直接命令来补充。在平时,和与战的一切实施都由支派的首领来管理,这一点我不久就将指出。最后,所有自二十岁到六十岁的人都要遵守命令武装起来,组织民兵,不是尽忠于其主将,也不是尽忠于高级祭司,而是尽忠于宗教与上帝。军队或大军称之为上帝的军队或上帝的大军。因为这个道理,希伯来人称上帝为军旅的上帝;打大仗,关系全民的存亡的时候,圣约匮携在军中,这样人们就可以好像看见他们的君王和他们在一起,大家都鼓足了力量。

  从摩西留给他的后继人的指示我们分明可以看出来,他是选择行政的人而不是选择专制者来继任他;因为他不授人以请示上帝之权,只有他是可以这样做的,所以,没有一个人像他似的有权立法与废除法律,决定战争或和平,选择人以行宗教或政务上的任务。所有这些都是一个统治者的特权。的确,高级祭司是有解说律法,传达上帝的回答之权。但是他与摩西不同,他不能随意什么时候都可以这样做,而是只有在军队的主将,议会或什么类似之权要他这样做的时候他才能这样做。主将和议会可以随意请示上帝,但是只能经过高级祭司接受上帝的回答;所以高级祭司所报告的上帝的话与摩西所报告的不同,不是命令,而只是回答;这些回答为约书亚和议会所接受,这才算得上命令与指令。

  亚伦和他的儿子以理撒之为高级祭司是摩西选择的;在摩西死后,此职变成了世袭,后人有权被选以充此职。军队的主将也是摩西选的,其行使职权不是因有高级祭司的命令,而是因有摩西的命令。是的,在约书亚死后,高级祭司并没有指派任何人以代替之。关于主将,将官们没有又向上帝请示,而是每人对于他自己的支派的分遣队保留约书亚之权。并且所有的将官对于整个军队保留全权。好像是用不着一个主将,除了在他们不得不集合他们的兵力以抵抗一个共同的敌人的时候。在约书亚的时候这是常常发生的,那时候他们没有一定的住所,一切都归公共所有。在所有的支派由于征服之权都获得了他们的领土,分了他们的指定的所得之后,他们就分开了,他们的所有就不再是公有了。因此就再用不着有一个司令官,因为各支派应该看做是联合的国族,而不应该看做是众公民的集合体。对于他们的上帝和宗教来说,他们同是公民;但是,就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有权利而言,他们只是联合到一起的。事实上,他们很像荷兰合众国(假如公有的教堂除外)。公有产业的区分,不过等于说每个所有者单独有自己的一份,对于这一份,别人都放弃权利。这就是摩西选支派首领的原因——就是说,统治权分开的时候,各个首领可以管理他自己那一部分;经过高级祭司向上帝请示关于他的支派的事务,统辖他的军队,建造与加强城池,委派法官,攻击他自己领地的敌人,完全控制军政事务。除上帝①或上帝专派的预言家以外,不必承认任何高级的法官。若是他不崇拜上帝,支派中其余的人不把他当做一个人民来究弹他,而是把他当做一个敌人来攻击他。关于这一点在《圣经》中我们有些例子。当约书亚死的时候,以色列的子孙们(不是一个新的主将)向上帝请示;决定犹大支派应该先攻击它的敌人。犹大支派单独与西缅结了盟,为的是结合它们的兵力与攻击它们的共同的敌人。其余的支派没有加入这个同盟(《士师记》第一章第一,第二,第三节)。每个支派分别与其敌人作战,并且随意把他们接受为人民或同盟,虽然曾经有过命令在任何情形之下不对他们留情,而是要把他们完全毁灭。这种违抗受到了其余支派的谴责,但是并没有使犯过的支派受到究弹。认为这不是宣布内战或过问别人的事情的理由。但是当卞雅悯支派侵犯了别的支派的时候,使维系和平的力量完全瓦解,以致联合的各支派都不能在其境域内得到逃避,这些支派就把卞雅悯支派当做敌人攻击。打了三仗就把它打败,按照打仗的规矩把有罪的与无罪的统通处死。这种行为他们后来悲伤追悔了。

  ①“除上帝以外,没有管辖每个首领的法官。”犹太法师们和一些一样糊涂的基督徒认为人称之为“大”的议会是摩西成立的。事实上,摩西选择了七十个同事来帮助他治理,因为他不能担当全体人民的重担。但是他从来没通过任何法律来成立一个七十个成员的团体。相反,他命令每个支派在上帝所赐与的城市中为自己委派法官按摩西自己所立的法律来解决争端。倘或法官们对于这些法律的解释有不同的意见,摩西命他们和高级祭司商议(高级祭司是法律的主要的解释者)或与他们的上级的首席法官(他有权与高级祭司商议)商议。并依照所得到的回答决定争端。如果任何下级法官宣布,他不受直接得来的或通过他的国家的元首而来的高级祭司的决定的约束,这样一个人就要为首席法官(不论他是谁,只要是他的上级)处死(《申命记》第十七章第九节)。这个首席法官既可以是约书亚,即全民的最高领袖,也可以是在各部落分立以后所委派的,关于部落的事务、宣战媾和、设防城市、委派内地的法官等等事务,有与高级祭司商议之权的部落首领。此外,这也可以是全体或某些部落所授权的国王。

  我可以举出许多例子以证明我所提出的意见。这里我只举出照我看来在所有的例子中最重要的一个。当西洛米蒂奇的预言家尊耶罗包为王时,他授予他以与高级祭司商议、委派法官等权,事实上,他授予他以统治十个部落的全权,而勒候包只有统治两个部落之权。结果,耶罗包可以在他的朝廷里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其权力如约沙法在耶路撒冷那样大(《历代志》下第十九章第八节)。显然,不论是耶罗包,他是上帝所委派的国王,或耶罗包的人民都不爱摩西律法的拘束:必须接受不是他们的国王的勒候包的判断。勒候包在耶路撒冷所设置隶属于他的法官更无权管辖他们。所以希伯来统治权划分之后,每个部落中就成立了一个最高议会。忽略希伯来诸国的组织的差异把一切都混为一谈的人陷入了许多困难。

  这些例子清楚地证明了我们关于每个支派的权利的话。也许有人要问谁推选每个支派的首领的后继人;关于这一点我在《圣经》里找不到可靠的材料。但是我猜想,支派既是分为若干家庭,每个家庭由年长者充家长,所以这些家长中之长者合法地继任了首领之职,因为摩西在这些家长之中选择了七十个助手,他们和他组织成最高委员会。约书亚死后在政府中执政的那些人称之为长者。长者是一个很普通的名词,是士师的意思,我想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是关于这一点有所决定对于我们是不太重要的。在摩西死后,不是一个人掌握一个统治者的所有之权;因为事务不是由一个人处理,也不是由一个委员会,或普遍投票所处理。而是半由一个支派,半由其余有均等地位的支派所处理,所以显而易见,摩西死后,政府既不是君主的,也不是贵族政治的,也不是平民的,而是如我们前边所说,神权政治的。这前边已经提过,说这一些就够了。应用神权政治这个名词有以下的理由:

  Ⅰ.因为政府最高的所在地是神殿。我们已经说过,只有对于它,所有的支派都是同等的公民。

  Ⅱ.因为所有的人都尽忠于他们的最高裁判者上帝,他们只对于他在心中答应服从一切。

  Ⅲ.因为在需要一个主将或独裁者的时候,只有上帝推选这样的一个人。这专由摩西用上帝的名义来指挥(《申命记》第十四章第十五节),实际上挑选了基甸、参孙、撒母耳可为证明;由此我们可以总结曰,其余忠实的领袖是用同样的方法选择的,虽然这没有明白地告诉我们。

  这些导言既已说过,现在应该研究据此以组织政权的效果,并且看一看是否其果能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守本分,统治者从不暴虐,被统治者从不背叛。

  那些运用或操政权的人,总是想法子用一种外衣以掩盖他们的强制的行动,让人看起来这种行动像是合法的。让人民相信他们的行动其动机是善的。若是他们是法律的唯一的解说的人,他们很容易做到这一点。因为显然这样他们就能有更多的自由,以实现其希求和欲望。如果解释法律之权归于别人之手,或者法律的条文极其明白,没人会对于其意义有什么不明了之处,则操政权的人就不那么自由了。所以我们知道,因为解释法律完全操于利未人之手(《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五节),希伯来的首领做坏事的能力就大为减少了。从利未人这一方面说来,他们与政府无干。维持他们,重视他们,完全有赖于他们对信托于他们的法律有正确的解释。不但如此,每七年就把人民召集在一个地方,由高级祭司教授法律;并且,每个人都要极其仔细,极其透彻地连续阅读法律的书(《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九节与第六章第七节)。

  所以这些首领们若是想极其受人尊敬,为他们自身设想,就不得不按照设制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小心翼翼地处理事务,人民就会把这些首领认做上帝的王国的行政人员与上帝的代理人;首领们若不这样做,就逃不掉神谴。对于首领们无羁勒的放纵尚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节制。就是军队是由二十岁到六十岁的所有的公民,没有例外,组织而成的,而且首领们不能雇用任何外籍的人当兵。我说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国君们可以仅借用钱雇用的军队来压制人民,而对于国君们再也没有比民兵的自由权更可怕的了。这些民兵们用他们的勇敢、辛苦和热血把国家的自由和光荣建立了起来。所以,当亚历山大第二次要和大力雅打仗的时候,听了巴米尼劝告的话之后,并没有责备给了这样的劝告的巴米尼,而责备了站在一边的包利柏商。因为,正如柯提斯所说(第四章第十三节),在不久之前过于严厉地责备了巴米尼之后,他并没有敢再责备他。马其顿人的他所惧怕的这种自由一直到他俘虏从军的数目超过了他自己的人民以后,他才克服了。只有在那个时候他才大发雷霆,他这种忿怒是前此由于国中首要人的自主所遏制而不得发的。

  通常的国家其君王惯于把胜利的全部光荣攫为己有。如果民兵的这种自主能够约束这些君王,则对于希伯来的首领们就更是有效的。这些首领的士兵其从事于争战,不是为一个君主的光荣,而是为上帝的光荣,是得到神的同意才去打仗的。

  我们也不要忘了希伯来的首领们其联合完全是由于宗教的羁勒。因此之故,如果他们之中有人违犯了神权,就会为其余的人以一个敌人对待他,合法地压服他。

  此外还有一种节制,就是怕有一个新的预言家兴起。因为一个人其生活毫无疵瑕,能够用某些神迹证明他真是一个预言家,他事头上是已经得到了统制之权。此统制之权,其授予于他是以上帝的名义单独启示于他的,与前此授与摩西一样;不是像首领们仅仅通过高级祭司的。没有疑问,这样的一个人不引用被压迫的人民以为己助,并且用些无关重要的神迹使他们对于他所想望的都相信。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事情都办得井井有条,这个首领就可以及时准备;预言家须得他的认可,须受检查是否生活真是毫无疵瑕,是否预言家受天之命的神迹没有可议的余地。而且,是否他要用主的名所说明的教义与大家认可的教旨以及国家的一般的法律相合。若是他的证件不足,或他的教旨是新颖的,就可以合法地把他处死或容纳,这完全由首领负责,他有全权。

  不但如此,首领们在身分或出身方面并不高于别人,只是因他们的年纪与本身的资格而处理政务。最后,不管是首领们或是军队,都没有理由爱好战争而反对和平。一个人在军营里是个士兵,在街上就是个公民;在军营里是个首领,在法庭里就是个法官;在军营里是个将帅,在国中就是个统治者。所以没人会为打仗而想打仗,而是为保持和平和自由而想打仗;也许首领们竭力避免变迁,这样就不必请示于高级祭司,就不必蒙站在高级祭司面前的这种耻辱。

  约束首领们的预防办法就讲到这里为止。现在我们须看一看约束人民的办法是什么。而这些办法分明地见于社会组织的基础之中。

  凡对于此事略加注意的人就会明白国家之形成,其办法是在一般公民的心中养成极热烈的爱国之心。如此则人民极不容易起叛国之心。宁愿忍受一切,而不愿受外国人的羁绊。他们把权利交给上帝之后,他们就认为他们的王国是属于上帝。他们自己是上帝的儿女。别的国家他们认为是上帝的敌人,对之怀有强烈的仇恨(他们以此为虔诚,见《诗篇》第一百二十四篇第二十一、第二十二节)。在他们看来,没有比立誓效忠于一个外国人答应服从于他再可怕的了。背叛自己的国家,也就是自己崇拜的上帝的王国,他们不能想像再有比这个更罪大恶极的了。

  那时认为如有人在国外住下来,那是心术不好的。因为他们是借崇拜上帝以结成一体。此对上帝的崇拜是不能在别处进行的。只有他们自己的国土是认为神圣的。世界上其余的地方认为是不洁与不敬神的。

  被迫流放的大卫对扫罗有以下诉苦的话:“如果他们是鼓动你反对我的人的子女,他们应在主的前面被人诅咒;因为他们今天已把我赶出来,不许我居留在上帝遗留下来的地方,他们说道,去,侍奉别的神吧”(《撒母耳记》上第二十六章第十九节)。我们应该特别说明,也是因为这个道理,没有一个公民曾经被流放过。曾经作恶的人是要受惩罚的,但是不能受辱。

  这样说来,希伯来人对于他们的国家之爱不仅仅是爱国之心,也是敬神之心,用每天的礼仪来养育,以致他们对于别的国家的仇恨必是已经深入于他们的本性之中了。他们每日都举行的礼拜不仅是与别的国家的礼拜有所不同(由于他们是一个特殊的民族,并且完全与别的民族隔绝,自是不同的),是绝对相反的。这种一日复一日的斥责,自然而然地养成一种不可磨灭的仇恨,深深地长在心中,因为各种仇恨之中,以由于极度的虔敬而来的是最为深固的了。此种仇恨其自身即被人认为是敬神的。煽动这种仇恨,使之愈来愈甚,也不是没有一个总的原因,因为这是互为影响的;邻国对于犹太人其仇恨也是一样强烈的。

  至于不受人的统治,对于他们国家的专诚,对于所有别人的绝对权,一种仇恨不但是许可的,而且以为是敬神的,对于他们同类的轻蔑,他们的风俗与宗教仪式的特异,我再重复一次,加强犹太人为他们的国家以非常的坚忍与勇气忍受一切之心的所有以上这些原因的效果是如何之大,立刻就可以为理智所认识,并为经验所证明。只要城池还存在,他们对于外人的统治就不能忍受;因此之故,他们称耶路撒冷为“一个反叛的城”(《以斯拉记》第四章第十二节)。他们的国家在重建之后(这不过是第一个国家的一个影子而已,因为那些高级祭司们已经把支派的首领们的权力篡夺过来),罗马人好不容易把它毁掉了,这有太西特可以为证(《历史》,第二章第四节):“威斯柏辛已经结束了对犹太人的战争,放弃了围困耶路撒冷,以为这是一件艰巨的工作,此乃是由于犹太人的性格与其迷信之坚强,而不是由于被围困的人尚有气力以满足生活之必需。”

  但是除了个人的意见所举的特点之外,有一特点是为这一个国家所特有的,对于保持公民的友爱,遏止逃亡与放弃国家的思想,是很重要的。此无他,即利己是也。这是人类所有的行动的力量与生命。在希伯来国这特别是有保证的,因为任何别的地方都没有像这一个社会的公民其财产是那么有保障的。因为他们对于土地之所有和他们的首领们是均等的。他们对于地亩有永久权。因为如果有人由于贫困不得不卖出他的田地或草地,他在五十年节那一年又原璧收回来。还有一些类似的法令以防不动产的转让。

  还有一层,在这一个国家中,人对于其邻人,也就是说,对于其同胞之义务以最大虔敬之心行之,以为这是获得君王上帝的荣宠的方法。在这样的一个国家中,贫困是比在任何别的地方容易容忍的。所以希伯来的公民在什么地方都没有比在他们自己的国家中富庶。出了国的边境,他们遇到的只有损失与受辱。

  下列各点对于使他们不出外以及防止内战与免除发生争端,都是很重要的。人都没侍奉他的同仁的义务,只有侍奉上帝的义务,同时对于同国的人的慈善与仁爱认为是最高的虔敬,此对于同胞之情有不少是由对于外国之普遍的憎恨与外国对他们憎恨养成的。更有进者,他们自幼至长在服从方面所受的严格的训练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他们的行动必须遵从法律的固定的规条。一个人想耕田的时候也许不能耕田,而是他只能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年份,一次用一种牲畜耕田;所以,他也许只能用某种方法在某种季节播种与收获。事实上他的一生是一个服从的长期的学校(见第五章论礼仪的用处);这样的习惯之养成是由于服从好像是自由而不是奴役,而且人希求所让做的而不希求所禁止的。尚有一事,对于这种结果颇有助力,就是,在一年的一定季节中,人民必须尽兴地休息与欢乐,这不是为他们自己的快乐,而是这样他们才能高高兴兴地崇拜上帝。

  他们在主之前每年欢宴三次;每礼拜的第七天不许他们做任何工作,以从事休息;除此以外,还有别的时节,没有不良影响的欢乐和宴饮不仅是许可的,而且是受命要做的。我以为比这个影响人心更好的方法是想不出来的,因为再也没有比出自虔敬的喜悦,景仰与爱的混合体这种引诱更强有力了。经过反复的重复不易失掉效力,因为各种佳节的仪式是有变化的,很少重复。此外还有对于神殿庄重的崇敬,大家是极其小心地培养的,由于将近神殿之前他们必须行的仪节,他们极其崇敬神殿。即使到现在,犹太人读到摩拿西所犯的罪行,他竟胆敢把一个偶像放在神殿里,也是不寒而栗的。律法小心地保存在至圣所的最深处,对于人们也是崇敬之物。所以,流行的传闻与谬见在此是不足怕的,因为没有人对于神圣的事物敢于有所决断,而是不用理智,大家都觉得必须听从在神殿中所接受的上帝的回答所下的命令,遵守上帝所立的一切律法。

  我想现在我已把希伯来国主要之点解说清楚了,虽然说得很简短。律法常使希伯来人顺从。现在我应研究一下常常使人犯法的原因,最后讲到他们的国家的完全复灭。也许有人要告诉我这是由于他们的硬心肠;可是说这话是幼稚的,因为为什么这个民族的心肠会比别的民族的心肠更硬呢?那是天性使然吗?

  但是,个人是天性养成的,天性则不足以造成不同的民族。民族与民族之差是由于他们的语言、风俗与法律的不同;而由于最后说的两项,即风俗与法律,他们可能有一种特具的性情,一种特具的生活方式与特有的偏见。那么,如果希伯来人比别的民族心肠硬,其咎是在他们的法律与风俗。

  这当然是真的,意思是说,如果上帝原来意在他们的主权更能久远,他是会给他们以别种仪式与法律的,是会建立一个不同的政体的。所以我们只能说,他们的上帝对他们发了怒,不止如耶利米所说,由于建造这座城,甚至也是因为他们的法律的设制。

  这一点有《以西结书》第二十章第二十五节可以为证:“我也任他们遵行不美的律例,谨守不能使人活着的恶规。因他们将一切初生的经火,我就任凭他们在这供献的事上玷污自己,好叫他们凄凉,使他们知道我是主。”

  为的是了解这些话和希伯来国的灭亡,我们必须记得,最初意在把祭司的全部职务都托交于初生的人,不交于利未人(见《民数记》第八章第十七节)。除利未人之外,当所有的支派都崇拜金犊的时候,初生的才被摒斥和玷污,选出利未人来以代之(《申命记》第十章第八节)。当我把这种变化加以思索的时候,我有意叫出太西特的话来。那时上帝的目的不在犹太人的安全,而在报仇。律法本应是为促进人民的节操、幸福和安全,而天心竟然震怒,创制律例意在报复,旨在惩罚,我对此大吃一惊。这样,法律就不像是法律,就是说,人民的保障,而是痛苦与惩治了。

  人民所不得不赠给利未人与祭司们的礼物——初生子的超度,欠利未人的人头税,专由利未人行圣礼的这种特权——我说,所有这些都是对人民的没有尽期的责难,长期让人想到他们所受的摒斥与侮辱。不但如此,我们未尝不可以断言,利未人总是不断地把责言加之于他们,因为在成千整万的人之中,必有不少的人对于神学喋喋不休,而又不求甚解。所以人们养成一种习惯,密切注意利未人的行动,其实利未人也是人;养成一种习惯把一个人的过失加之于整个团体,不断地发出怨言。

  除此以外,尚须使他们所憎恨的而且与他们没有血统关系的人不做事。当供应缺乏的时候,这似乎是特别可悲的。这样说来,如果在太平无事,动人听闻的奇迹不再发生,极有权威的人不出现的时候,人民的易怒和贪婪的脾气就冷静起来,最后废弃了一种崇拜,(这种崇拜虽然是神圣的,却也是让人难堪的,甚至是有敌意的,)寻求一些什么新的东西,这是无足怪的。首领们为获得统治权,总是采取博得人民的同情与疏远高级祭司的这种流行的办法。他们竟答应了他们的要求,采行一种新的崇拜,我们对此能大惊小怪吗?若使当初国家是照原来的意思形成的,则各支派的权利与荣誉就会是平等的,事事就会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之上。谁会愿意侵犯他的同族的宗教之权呢?除了赡养自己的弟兄与父母以尽宗教上的义务,一个人还何所求呢?谁不乐得承受他们在法律方面的解释,与通过他们接受上帝的回答呢?

  如果大家都有充当祭司之权,各支派就会更加团结了。如果利未人之被选当初不是出于忿怒与报复,一切危险就会免除了。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希伯来人已经冒犯了他们的上帝,正如《以西结书》上所说,上帝在他们的供献的事上,拒绝一切初生的经火以玷污他们,这样他可以毁灭他们。

  这一段也为他们的历史所证实。荒原中的人们一安逸富庶地生活起来,有些出身高贵的人就开始对推选利未人这件事反抗起来,使人因此相信摩西没有遵守上帝的命令办事,而是为他们自己的快乐行事,因为他尽先推选自己的支派,并且把高级祭司的职位永久赐给他的哥哥。所以他们就鼓动起一群人来见他,喊着说,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神圣的,他不应该把自己抬得比别人高。摩西不能和他们讲道理使他们平静;但是,为保证宗教,有一奇迹出来干与,那些人都灭亡了。然后全体人民又造过一次反,他们相信他们的勇士没有被上帝的判罪处死,而是因被摩西策划而处死的。在一次大屠杀或疾疫之后,由于营养不足,叛乱平息了,但是其平息是大家宁愿死而不愿在这种情况下生活着。

  我应该说叛乱停止了,而不应该说和睦调协又建立了起来。这可以证之于《圣经》(《申命记》第三十一章第二十一节),在那里上帝在对摩西预言他死后人们要放弃神的崇拜之后,这样说:“我未领他们到我所起誓应许之地以先,他们所怀的意念我都知道了。”过了一会儿(第三十一章第二十七节),摩西说:“因为我知道你们是悖逆的,是硬着颈项的。我今日还活着与你们同在,你们尚且悖逆上帝,何况我死后呢!”

  我们大家都知道,果然应验了他的话。大的变动、极端的放纵、奢侈、无情滋长起来;情形是每况愈下,等到后来,人民在屡被征服之后,就公开地与神权绝裂,想要一个人做国王,如是则政府的所在能成为法庭,而不是神殿,各支派才是属于他们国王的同等的公民,而不属于神权与高级祭司。

  这样就为新的叛乱产生了大量的材料,终于招致了整个国家的灭亡。国王们因统治不稳,最为猜忌,在他们自己的国内绝不能容忍另一个统治权。从平民中选出来的开头一些国君对于他们所得到的高位引为满足;但是他们的儿子们则不是如此,他们的王位是由世袭得来的,他们就渐渐开始有些兴革,为的是把所有的统治权都操之于他们之手。大致说来,这一点他们没能做到,只要立法权不属他们,而操之于把律法藏之于至圣所,并为人民解释律法的高级祭司之手。这样说来,国君们与人民一样都须遵守法律,不能废弃法律,或以同等的权力创制新的法律;不但如此,利未人不使他们与闻宗教上的事务,国王与人民都是不洁的。最后,国家整个的安全系于一个人的意志,如果那个人看来是一个预言家;他们曾看见过这样的一个例子,就是,撒母耳是如何完全,如何容易能使唤扫罗,因为一有不听命令,他就可以把统治之权转到大卫的手里。所以国王们见到在他们的国内有另一个统治权,他们行使的统治权是不稳固的。

  为的是克服这些困难,他们允许把别的神殿献给神,这样也许就再不必与利未人商酌;他们也找出许多以上帝的名义预言的人来,这样他们才有他们自己的人来与真的预言家作对。但是,尽管他们做了不少的努力,他们终没有达到他们的目的。因为预言家们对于意外有所准备,等候适当的机会,例如一个新君临政,那总是不稳的,那时前君的记忆还是鲜明的。在这个时候,他们不难借神权宣布国王是暴虐的,能提出一个很有道德的勇士来恢复神权,合法地获得统治权,或统治权的一部分。可是,就是这样预言家们也不能多所成就。他们确能铲除一个暴君;但是,他们只能以付出内战流血的代价以设置另一暴君以代之。除此而外,别无能为,其所以如此,是有一些原因的。倾轧和内战没有终了的时候,因为违犯神权的根源总是一样的,只有把国家重新布置,才会把这些根源去掉。

  我们现在已经看见宗教是怎么输入希伯来国的,如何这个国家或许本可以延续久远,如果立法者(上帝)的公正的忿怒容许的话。既是这是不可能的,这个国家当然到时就消灭了。我现在只是谈第一个国家,因为第二个只是第一个的影子,这是因为人民受他们所属从的波斯人的权利的束缚的缘故。在自由恢复了之后,高级祭司们篡夺了管理政务的长官的权力,这样就获得了绝对的统治权。祭司们心中燃烧着热火,想同时掌管政权、君权、高级祭司的职务。所以我就无需乎再讲第二个国家。在我们认为第一个国家是能经久的这个范围内来说,是否能够模仿这个国家,以及是否尽力仿效它就是信神的,这可于下文见之。我只想请人注意已经指出的原则,以为最后的结论,即是,从我们在本章中所说看来,显然可见,神权或宗教之权是起源于一个契约。若没有这样的契约,则只有天赋之权存在。希伯来人没有宗教上的义务对于不在契约之中的国家表示虔敬之心,而只是对他们同国的人民有这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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