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英]边沁《政府片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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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

  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是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国法律诠释》中被该书作者称之为“导言”的那部分所包含的一些论点。他的导言分为四节。第一节包括他的《论法律的研究》一文。第二节的标题为“论法律的普遍性质”,包括他对多种问题(实际的和设想的)的看法,这些问题常常在法律这个通常的名称下被提及。第三节的标题为“论英国法律”,包括一些人们通常的看法,它们与最后提到的英国的法律有关,作者也许认为在他详细论述英国法律之前先谈谈这些看法是合适的。第四节标题为“论受英国法律支配的国家”,这一节说明在那些不同国家的领土范围内,接受英国法律的不同部分的情况。

  二

  在上述四节的第二节中,可以找到我们要探讨的段落。它在第一版中共有7页(从47页到53页);这是我偶然看到的一版,我相信在所有其他各版中的页数相同。

  三

  我们的作者在谈论了“一般的法律”、“自然法”、“天启法”和“国际法”(这些,被设想为法律整体的各个分支)之后,他最后又谈到“国内法”。对这一类法律,人们在他们通常的文章中,都称之为法律而不加别的形容词。也许,在上面所有的种种法中,只有这一类法(除了那种可以称之为天启的法)才是在严格的意义上适宜于称之为法律的法。简言之,我们看到每一个国家中制定的这一类法律,都是该国统治者意志的表达。对国内法,他像其他人应该做的那样,提出了法律一词本身的定义;对这一个重要的和根本的名词,在我们的作者给它下了定义之后,令人觉得它从来未曾如此迫切地需要一个定义。

  四

  这个定义看来被定得非常精确。首先,它完整地被提出来,然后又分成几句话,每一句话的本身都是正确的、明白的。在说这个定义的过程中,他突然停了下来。这个时候,在他看来,是提出一段插话,或者一些插话的好时机;于是他谈到下列问题——政府是通过什么办法被建立的;它们被建立后可能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在我们英国所建立的政府形式特别优良。关于权利,他认为有必要告诉我们,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利。关于制定法律的义务,他说这是加给政府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在谈到最后两点时,我尽可能引用作者的原话;这样可以免于过早地展开讨论,也不致于在尚未讨论原话的意义之前贸然加以评论。

  五

  我们将要探讨的这段文章,刚好和后面的文章是毫无牵连的。没有前后引证或提及;没有前后相互支持的论点或例证。我们把这几页看过是一篇小作品被插进一部大作品之中。

  插入的和被插入的,除了被印在一起而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牵连。正是由于彼此无牵连,才能够让我们很好地把这几页单独拿出来探讨,而不会打断书中任何推理的线索,或者打乱任何次序的原则。

  六

  我们将要探讨的这几页文章所谈的主题,前面已经作了一般的说明。我相信,人们会发现这是忠于原文的。可是,千万别认为,这里的说明也许和我们的作者在下面他自己告诉我们的话几乎一样。他说,“它”(这是指他对上面提及的定义所作的一部分解释)“当然会引导我们对社会的性质和文官政府作一次简略的探讨;还有那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自然享有的权利,不论把主权交给什么人行使,它是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

  七

  我们会发现,他在这里没有说清楚通过什么方法去建立政府,或者政府建立之后,他们打算采用什么样不同的形式;他没有明确地告诉读者,这些问题将在几个题目中加以讨论。

  他没有说明政府制定法律的义务问题;也没说明英国宪法问题;尽管他在我们上述提及的四个问题中,没有一个像他对英国宪法问题说得那么冗长。关于政府制定法律的权利,这个微妙而易招人讨厌的题目,我们将会发现当他说明此题目时,好像他整个注意力都被它吞食了。

  八

  现在的情况是,我们面前一大段插话的内容,按照我对它们的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写五章书的资料:第一章,我将称之为“政府的形成”;第二章,“政府的形式”;第三章,“英国宪法”;第四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第五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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