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的诸阶段——家庭——低级种族的道德——舆论和社会风俗——道德的提高——复仇和司法——战争——财产——法律——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宗法的和军事的领袖——民族——社会阶级——统治
在每天发表在我们文明国家报纸上的犯罪行为的报道中,常常有这样一些说法,如粗野狂暴,野蛮残酷。这两个词在一般会话中标志着这样一些行为:凶恶、暴虐、残忍。毫无疑问,较少文明的人——蒙昧人和野蛮人的生活,一般地说比我们是较为凶恶、暴虐和残忍的。但是,我们和他们之间的区别,还不完全在这一点上。正如前几章所证明的,蒙昧的和野蛮的部族,常常或多或少明显表现着文化的各个阶段,这些阶段也是我们自己的祖先在古代所经历的。而他们的风俗和法律,常常从我们很难以别的方式猜想到的那个方面,来向我们说明我们的风俗和法律的意义和基础。不言而喻,这里也不可能引用哪怕是复杂的社会体系的一览表;所能做到的,就是给读者提供一些古代和现代生活中的指导性的社会原则。
人类任何时候也不可能作为单纯的、每一个人都是从事其独自事业的一群个人而生存。社会总是由家庭或者是由从属于婚姻规约和亲属义务的亲缘所结成的经济单位组成的。但是,这些规约或义务极为多种多样。婚姻可能是永久的和暂时的一对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个丈夫可能有若干妻子,和一个妻子可能有若干丈夫。在不文明的和古代的社会里,常常很难了解家庭的类型和它的关系。例如,对于我们来说,按照男系来确定家庭出身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儿子采用父名就一目了然地指出了这一点。但是在两半球的低级文明阶段上,正如某种不言自明的事情那样,许多部族却恰恰具有相反的观念。在大多数的澳大利亚的部族中,孩子们都属于母族而不属于父族,以致在土著之间的战斗中,父与子经常作为当然敌人而相遇。领袖头衔常常按照帝王母系往下传。例如在纳切斯人(Natchez)中,这族人现在在路易斯安娜(Louisiana)地方有自己的太阳庙。但是,这种广为流传的由女系继承的习俗,尽管它是深深地发生在社会史中,也仍然被古代的文明民族所遗忘了,以致当希罗多德在采用母名并且只是按女系来追溯宗谱的吕底亚人中见到这种习俗时,就以为这是某种使吕底亚人跟所有其他民族不同的特殊习俗。在蒙昧和野蛮的社会里,广泛流传一种麦克伦南称之为“异族婚姻”或“族外婚”的制度,这种制度禁止男人从本族内娶妻,否则就被认为是犯罪行为,有时甚至被处以死刑。在澳大利亚部族中所看到的一种事实,跟通行的观念是一种奇怪的对比;蒙昧生活没有制度,那里的每一个男子应从另一族中娶妻,而这另一族同男方本族的关系可以说是妻族。在北美的易洛魁人(
Iroquois
)中,孩子采用母族或母族图腾的名字。例如,如果她是出自熊族,那么她的儿子也是熊族,照此他就不能跟熊族姑娘结婚,而应从鹿族或苍鹭族中娶妻。按男系确定出身的高级民族中,也有这类习俗。例如,在印度,婆罗门不能娶跟他同族的妻子(如他们所说的,她的“奶牛圈”);同样,中国男人不能娶跟他同姓的姑娘为妻。虽然在这里把蒙昧和野蛮社会的家庭和部族的习俗加以充分讨论是极为困难,但是,有若干大可注意之点,读者应当注意。早期社会的婚姻是公民间的一种契约。例如,在尼加拉瓜的蒙昧狩猎部族中,想娶某一位姑娘为妻的青年,要杀死一只鹿并把它连同一堆薪柴放到那位姑娘父母的屋门旁,这个象征性的动作表示他愿意打猎和完成男人的工作。如果礼物被接受,那么婚姻就缔结了,再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仪式。在具有高级文化的民族中,有较多形式上的许诺和带有宴会和亲属会聚的仪式;后来,也像其他重要日常生活事情一样,还请来神甫,以期得到神的福佑,并使婚礼神圣化。在举行这类仪式的地方,婚礼就变得跟野蛮时代的抢婚极为不同——如现在在巴西凶残的森林部族中所能看到的那种抢婚,战士们对远方村庄进行袭击,用强力把妻子们带回家中。古代的传说十分熟悉这种习俗,如维尼亚民部族(Beniamin)的人们把希洛部族(Shiloh)节日里跳舞的女儿们捆了起来;或者在关于偷抢萨宾女人的著名罗马传说中——在以历史形式叙述抢妻的传说中;这种抢妻的活动作为纯粹仪式仍保留在罗马习俗中。这种抢妻活动在古代是如此通行的习俗,它最为清楚地证明了这样一种事实:即使现实中温和化的风俗已占统治地位的时候,这种抢妻活动作为一种形式继续被保持了下来。这种活动在斯巴达人(Spartans)中已经转为这类状况:普鲁塔奇谈到斯巴达人时说,虽然婚姻实际上已经是家庭之间友好的契约,但是新郎的朋友们仍然还要演一场用强力抢新娘的“戏”。若干代以前,在威尔士人(Vales)中保留了同样的习俗。在那里,新郎和他的朋友们,骑在马上,武装得像在战时一样,把新娘带走。在爱尔兰甚至存在把枪投向新娘的护送者们的习俗,虽然在谁也伤不着的距离内——除非发生某种意外,如某位贵族霍斯(Hoath)失掉了一只眼睛。好像这种不幸情况也就结束了古代的这种奇怪的遗留。由于私有财产增加的结果,出现了买妻的习俗,例如,在祖鲁人中,未婚男子同姑娘的亲属们讲价钱,愿意为她出五头或十头公牛。这样的情况,在英国,在我们那野蛮时期的祖先那里是一种习惯,正如从伊尼(Ine)的威尔士法律中所看到的那样,“假如一个人买一个妻子”等等。稍后些时候,喀奴特(Cnut)禁止买姑娘为妻,但是她自己要多少钱,丈夫可以给她多少钱。这样一来,某个时候作为新娘的身价而支付的钱,转变成了给她的嫁妆,这是法权史上的一个有趣的问题。当在较为粗野的社会状态下,寡妇跟已故丈夫的兄弟结婚的保障被停止时,这类的另一种保障就成为必需的了。
我们从婚姻开始谈起,因为家庭决定于婚姻,而家庭又是社会的全部稳定性的基础。所说的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中间较为野蛮的几类家庭联系的情况证明,从这几类家庭联系里,不可能期待那些设备完善的极好的家庭经济状态;文明社会如此多方面的良好性质和繁荣都应归功于这种家庭经济状态。但是,只要这些最野蛮的氏族不因败行和贫穷而彻底腐化,也不分化为各个部分,则某种家庭道德观念还是人所共知的,甚至也是在这些氏族中间实行的。它们的习俗——如果按照我们的观念来判断——是野蛮而残酷的;但是,眷恋和共同利益的家庭关系已经形成,在保护家庭时,母亲的忍耐温柔和父亲的大无畏的勇敢精神之道德义务的基础,在他们对幼儿的一般日常关怀中,在兄弟姊妹彼此互相的依恋中,在相互的宽容态度中,在相互的准备帮助中,和在共同的相互信赖中,已经奠定了。这就从家庭传播到较为广阔的范围。部族的自然形成道路,就是由家庭或群体形成部族,这种群体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扩大并分成许多经济单位,而这许多经济单位彼此仍然承认是亲属。这种亲族关系作为整个部族的关系,被所有的人都如此深刻地承认,甚至当各不同的部族发生混合的时候,只要一想为所有群体建立一种想象的关系,那么人们就常常虚构一位共同的祖先。因此,kindred(亲属关系)和kindness(爱护)是携手前进的——这两个同源的派生词,最恰当地表现了社会生活中主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野蛮部落生活里能学习到的经验教训中,可以找到这样的例子:社会没有警察来维持秩序也行。显然,即使是地位最低下的人,不靠德国人所说的“Faustrecht”(拳头权),我们英国人所说的棍棒权(club-law)就不能生活。但强壮有力的蒙昧人不侵入自己那较弱小的邻人的茅屋,也不用带石镞的标枪投向茅屋的主人,而把他赶入森林以便强占这茅屋。没有站在普通权力之上的最有力的监督者,部族似应在一周之内就瓦解了;但是实际上,蒙昧部族继续存在了许多世纪。在食物不太缺乏,战争不太需要的良好环境里,低级的野蛮种族的生活在它的世代中可能是美好而幸福的。在哥伦布首次登陆的西印度群岛上,居住了一些被认为是全人类中最温和而善良的部族。旅行家尚伯克(Schomburgk)十分熟悉尚武好战的加勒比人的家庭生活,他描绘了他们那种令人想起人间乐园的风俗画,那时他们还没有被白人的劣行所败坏;他在他们中间看到了和平和快乐,以及淳朴的家庭的依恋,真挚的友谊和谢忱。他们不用夸大的语言,因而没有丧失其淳朴性。他说,文明世界不会再有机会学习他们的道德,因为即使是他们,也不说他们是生活在这种道德之中。在新几内亚,荷兰研究家科普斯(Kops)提供了跟上述极为相似的对多里(Dory)澳洲土人的描述。他们居住在建于水中木桩上的房子里,就像瑞士的古代湖上人那样。科普斯谈到了他们的温和,他们的习好真理和正义,谈到了他们那固定的道德法规;也谈到了他们对高龄人的尊敬和对儿童的爱护;谈到了他们夜不锁门,因为他们认为偷盗是极大的犯罪,而这种行为极少遇到。在印度粗野的非印度部族中,英国的官吏们惊异地发现粗野山民和密林居民中的善良和愉快,以及他们言行中的极端诚实。例如,沃尔特·埃利奥特(Walter
Elliot)先生提到南印度的一个地位低下的贫穷部族,农场主雇用他们来保护田地,因为他们非常清楚地知道,这些人宁肯饿死,也不盲从受委托照管的地中偷一粒粮食。他们是如此诚实,所以,他们的字据会立刻解决哪怕是跟较富有的邻人的争吵,因为全都说:“库鲁巴人(Kurubas)永远说真话。”当然,关于加勒比人和巴布亚人的这些故事,证明了他们友爱的一面,然而跟他们战斗的人,则称他们为野蛮的、背信弃义的恶魔。但是在战斗中的残忍和狡诈,对他们来说却是正义的和值得赞扬的;我们在这里只研究他们和平的家庭生活。很明显,低级野蛮人可能是处在相当高的道德水平上,这一点尤其富有教益,这向我们证明了所谓自然道德。他们的宗教主要在于慰藉祖先的灵魂和自然的精灵,没有像在高级民族中所表现出的那种强有力的道德影响。实质上,他们关于邻近人的行为极少受神的圣喻或害怕神罚的制约。这种行为多半决定于他们的生活安乐或不幸到何种程度。当战争的需要或不幸破坏了他们的安乐的时候,他们(也像那些地位比他们高的人一样)的行为就变得较为残忍而自私。在缺乏任何安适的生活条件的蒙昧人群中,道德习惯总是低级的,他们为生存而进行残酷的斗争,以便在他们中能够发展较为温和的感情。此外,在人的低级部族和高级部族之间,还有那么一种差别:愚钝的野蛮人不具备能够升到文明人的高级道德观念的思维能力。蒙昧的森林人,忘记了昨天,也不关心明天,在自己的吊床里过着舒服日子。在他们的迫切需要得到满足的时候,他们还没有上升到那种记忆和预见的功能上去,这种功能经常使我们回忆过去和想象将来的生活情景,它还迫使我们在思想上设身处地,为近亲着想,而体验他们的高兴和悲伤。地球上发生的不幸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于缺乏想象。如果醉汉能够看到,他当前如此嗜酒所感到的兴奋之后,在紧接的下一个小时之后将是不幸,那么这后面的不幸就可能遏制前面的嗜酒。在最暴怒的时刻,当人的思想上出现妇女围着满身鲜血的尸体痛哭的预见性画面的时候,剑常常反倒会插回鞘中去。低级种族的人如此地缺乏抵抗欲念和诱惑的先见之明,所以部族的道德稳定状态很容易被破坏,同时,他们愚蠢残酷,是由于他们对别人的苦难,没有内心的同情,就像儿童对待动物很残酷,是由于他们不能想象这些动物的痛苦一样。现在我们所知道的关于蒙昧人生活的事实,阻碍着我们重温上世纪哲学家们的梦想。那些哲学家提出,“高尚的蒙昧人”作为德行的真正范例,很值得文明民族效仿。然而事实始终是十分富有教益的,因为它证明,美德和幸福的法规在那些用磨利的石头做斧头、用木棒互相磨擦取火的部族中,原来是采取简单的形式来实行的。他们的最好生活异常清晰地证明着伟大的伦理原则,即道德和幸福是携手并肩而行的,事实上,道德是获得幸福的方法。
不应当设想,在任何文明状态下,人的行为都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善和恶的道德感。即使是在蒙昧人中,社会的管制力也在起着作用,只不过比起在我们中间来是萌芽的形式罢了。舆论已是伟大的力量,应当特别注意它借以发生作用的手段。各个个人极易关心自己的利益和自己亲近朋友的幸福,但是当某些思想同时活动,当具有大利己思想的舆论保卫共同的幸福,激励个人把他的私人愿望抛在一边,并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私有财产甚至生命的时候,则这些私人的动机就消失了。全部族作为一个整体,它能够蔑视那些卑劣者和怯懦者,或者对那些用全部幸福和自己生命来冒险以争取荣誉的勇敢成员给以奖励。旅行家们指出,妇女无论怎样受压迫,她们也能了解自己在这方面的影响。许多在敌人面前内心动摇的战士,想到他们没有带伤而带着耻辱回到自己的村中时姑娘们的嘲笑,于是他们就坚决挺住而不临阵脱逃。这种舆论方面的压力迫使人们按照习惯来行动,而这种习惯提供了在生活的大多数情况下何者该做、何者不该做的规则。蒙昧地区的研究者们没有发现警察机构,而他们在自己的家中是习惯于有这种机构的。他们有时极大胆地断定,蒙昧人的生活无拘无束,每个人都随意而为。我们已经指出过,这是错误的,因为文明社会中的生活每一步都被习惯的锁链牵制着。十分明显,习惯是由于社会的福利或者是由于被认为是社会的福利而产生的。例如,在蒙昧地区,一般认为热情接待一切到来的人是好事情,因为每一个人都知道,在某个时候他自己就可能需要这个人。但是,习惯是明显有益还是无益呢?一度它被断定说,不得不顺应它,即使当它的目的被遗忘的时候。有对蒙昧人被迫切断指节,或者遭受如此长期而严酷的斋戒,以致其中的许多人死亡。但是,作为他们祖先之习惯的那种事实,往往是他们用来解释使自己受难的唯一原因。在澳大利亚的有些地区,习惯禁止青年猎人吃许多种野禽及野兽的最好部分,目的是为老人保留。毫无疑问,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共同的幸福,因为有经验的老人已经不能经受狩猎的劳累,而能够留在家中织网,制作工具,教育正在成长的一代;他们是人民智慧的保存者和受尊敬的部落顾问。没有什么能更清楚地证明,即使是在荒野的这类蒙昧居民之中,社会跟一种单纯的暴力统治相距有多么遥远。
由此可见,社会无论怎样古老和粗野,总是具有它们的关于好坏行为的准则。但是,至于谈到什么行为应该认为好,什么行为应当认为坏,研究者应当避免成语所说的以己度人的错误。为了避免根据自己的新观念对处在其他文化阶段上的各民族的习惯做出判决,研究者应当借助想象来唤起自己的认识,以便以各民族所从属的观点,按照从各民族中所获得的结果来看它们的制度。只有这样才可能说明,关于好和坏、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准则,对于一切时代的一切人并不是一样的。为了用事例来说明这种情况,我们看一看在各种不同的文明道路上,人们是如何对待他们的老人的。某些低级种族,对老人关怀备至,甚至在老人陷入昏愚之后,对他们仍然几乎是细心照顾,常常是极力服侍他们一直到死。当时由对活祖先的尊敬,转为把他作为祖先的精灵之一来崇拜。但是在有些部族中,儿女们的爱过早地就终止了,如在巴西的蒙昧人中所看到的。他们用棍棒击头来结束自己的病人和老人的生命,甚至把这些人吃掉,是发觉担心这些人是极为重累的事情呢,还是实际上想到——正如他们所说的——这是一种结束既不能以战斗,又不能用宴会,也不能用舞蹈来引起较多快乐生活的好办法。我们能够明显想象出流浪部族中的事态。族群应当为了寻求禽兽而转移,不幸的身体衰弱的人不能支持长征,狩猎的男人和负担沉重的妇女不能够带着他们,他们必须留在后面。许多旅行家都在荒野里看见过这类令人伤心断肠的景象,例如,卡特林(Catlin
)当他告别了白发苍苍,几乎完全失明,瘦得只剩下皮包骨的老部族首领庞卡(Puncah)的时候,就看到了这种情景:这位首领颤抖地依偎着几根树枝堆成的黄火,仅用一张水牛皮架在木棍上撑开作为遮障,食物仅有一小碗水和几根半啃光的骨头。当部族出动去寻找新的狩猎地的时候,这位老战士出乎自愿地被抛弃了,这就像在许多年前他自己——按照他的话说——留下了自己父亲的死亡一样。当时他父亲已经变得什么也不中用了。当民族转向了农夫的定居状态,并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富裕和居住的舒适的时候,就必须停止为杀害老人或不予帮助地遗弃他们的行为进行辩护了。但是历史证明,这种习俗即使在欧洲也长期地被保持了下来。停止上述辩护,一部分是由于人要结束这长期苦难的意愿,但更多的是因为从较为残酷而粗野的时代所承继下来的那种习俗的体验。住在现在成为德国一部分地区的文德人,保持了令人厌恶的杀害老人和病人的仪式,把他们煮着吃,就像希罗多德所描写的古代马萨格特人所做的那样。在瑞典的教堂里保留着一些特别粗笨的木棒,称作“家族棍”——有些一直保留到现在,在古代,亲属们用它们庄严地击毙年迈的老人和救活无望的病人。在德国的证据中探索从这类古代的野蛮行为向较为温和的习俗的过渡是很有兴味的。在这种温和的习俗下,虚弱的、年老的家庭长辈,把自己的财产分配给孩子们,然后,应当受到他们的尊敬,坐在灶旁的“猫位”上。进步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提高了人类生命的尊严意识,甚至不管它有无益处和欢乐,并且在这种情感的影响下,终于开始怀着恐怖来看用强力终止生存,即使是悲惨而痛苦的生存——而我们的祖先却是问心无愧地采取这种强力终止的。
也应当记住,古代的道德行为准则对于所有的人也不是一样的。一个人知道他对自己邻居的义务,但不是一切人都是他的邻居。这一点可以从人类关于杀人行为和野蛮行为的概念历史中明显地看出来。杀人行为未必被任何一个民族的法律都认为是本身犯罪;相反,在一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自卫、战争、复仇、死刑和牺牲的情况下,它被认为是正当的或值得赞赏的行为。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部族,不论它如何低级和残酷,会认为人们能够不分青红皂白地彼此相杀,因为在这种无法无天的情况下,即使是荒野和林丛中的蒙昧社会也早已瓦解了。因此,所有的人都承认,任何一种法律都“不许杀人”,问题在于如何应用这种法律。看一看这种法律在那些残忍的部落中所起的作用是有益的,这些部族把杀人行为单纯地赞许为勇敢的证明。例如,年轻的苏人部族的印第安人,在他没有杀过人之前,不许帽子上插羽毛,不能带有勇士或战士的称号。在没有“谋得羽毛”之前,他很难找到妻子。同样,加里曼丹岛的年轻的达雅克人,在他还没有砍下一颗人头以前,也不可能找到妻子。那种颅骨或带发头皮也一样,阿萨姆的那加人战士把它们带回家,就有权文身和跟那位或许整年地等待这种丑恶的结婚证明的妇女结婚。这并非必定要从敌人那里获得这种战利品,也可以借助最卑劣的背叛行为去获得,只要牺牲者不是杀人者本部族中的人就行。其实,这些苏人在自己的环境中认为杀人是犯罪;除了近亲复仇的事件以外,达雅克人对杀人行为进行惩处。这种事态实际上毫不矛盾,事实上全部解释就在于一个词:“部族”。部族制订自己的法律,不是根据杀人是好或是坏的抽象原则,而是为了保存自己。它的存在决定于在跟邻近部族的生死斗争中保卫自己。因此,它设立社会奖赏以证明战士在反抗敌人的战斗中的英勇精神,虽然在最后的蜕化日子里,它允许用取得任何一个老太婆的头,或取得一个隐伏在丛林中的倒霉的外部族人的头作为战利品,来卑鄙地履行这个手续。研究者在这种同部族人跟外部族人的单纯对立中,找到了关于通过全部古代历史而逐渐过渡到观点较为广泛而高尚的正义和非正义观念的关键。拉丁文hostis清楚地阐明了古代的事态;这个字的最初意义是“外人”,后来十分自然地过渡到“敌人”的意义上去。不只是在公开的战争中杀死敌人被认为是正义的,而且古代的法律还得出了这样的理论:杀死本部族的人和杀死外部族的人是犯了性质完全不同的罪;同时,杀死奴隶仅仅是毁掉了私产。现在,殖民地的居民事实上不允许杀死黑皮肤的人或黑人,杀死黑人同杀死白色的本国人一样。人类生命神圣的观念,作为适用于一般人类的原则,在世界上传播得越来越广。
关于盗窃和抢掠的概念的历史,大致是在同样方向中发展的。在低级文明社会中,“不许偷盗”的法律是很著名的,但是这法律应用于同部族的人和朋友,而不应用于异地人和敌人。谈到不列颠哥伦比亚的阿特人(Ahts)时,斯普罗特(Sproat)指出,交给印第安人保存口头上的任何东西都将是十分安全的,因为在他们中间偷窃行为是通病。问题多少涉及到其他部族或白人的财产。但是他说,认为蒙昧人中的偷窃行为跟我们中间的这种行为是同样程度的犯罪,那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没有任何道德规范和社会法律禁止对别的部族进行偷窃,而这种偷窃行为在许多世纪中已经成为习惯。例如,旅行家们描述道,虽然非洲人在自己本部族范围内有关于财产的严格章程,但是不管什么样的祖鲁人的军队,都可以偷偷地潜入远方村庄,杀死男人、妇女和儿童,留下被抢掠一空的环形村庄在地平线上冒起熊熊烈焰;而他们则高高兴兴地带着掠夺来的财物回到家中。古代尚武好战民族的法律,很好地表现在古代日耳曼人凯撒(Caesar)的名言中:“每一团体范围内的抢掠行为,都不要认为是可耻的事情,而要作为一种操练青年和减少惰性的手段来称颂。”即使在新的文明时代,宣战可能仍然要使社会回到抢夺和掠获财物的早期阶段上去。但是在和平时期,财产的安全性也像生命一样越来越稳固可靠了。由于引渡的公约,罪犯们失去了从前那种逃往国外的可能性,而现在将落入他们罪行所在的那个国家的法官之手;引渡公约表明了现代把各个民族结合为承认其所有成员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个社会倾向。
迄今为止,我们把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概念,主要看作是人本身的道德感和舆论的道德感的结果。但是,在任何时候,都承认那些检查人的行为的较为有力的手段是必要的。在现代,遵守用罚款、监禁、鞭打甚至处死来惩罚罪犯的刑法的义务,被认为是普通的文明义务之一。但是这种制度也是逐渐产生的,并且在历史上可以找到它是如何由原始事态发展起来的明显痕迹。在原始事态时,没有任何职业法官,任何刽子手,但是用自己的双手来进行审判和制裁,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审判和制裁的原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复仇。当野蛮生活中在疯狂的欲念影响下杀了人的时候,这种复仇权也就付诸行动。行使这种作为一种伟大社会力量的权利,可以在澳大利亚人中间很好地看到。正如乔治·格雷(Georye
Grey)先生在他关于这件事的叙述中所说的,为最近的亲属之死而复仇,是最神圣的义务,土著被号召去完成这个义务。如果他忘记了这个义务而没有完成,那么任何一位老太婆都将会嘲笑他;如果他没有结婚,那么甚至连一个姑娘都不会同他讲话;如果他有妻子,那么她将抛弃他;他的母亲将悲叹、哭泣,因为她生了这样的败类儿子;他的父亲将以轻蔑的态度来对待他;而他也就成了共同蔑视的对象。但是,如果杀人者消失不见了,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在这类蒙昧地区和居民很少的地区,是很容易发生的。土著的习俗就接受了古代的学说,罪犯的整个家族都负有责任;所以当杀人的事成为众所周知的时候,特别是当真正的罪犯消失不见的时候,罪犯的亲属就要以逃跑来自救。甚至七周岁的儿童都知道,他们是否跟杀人者有亲戚关系,假如有,就要赶快躲藏起来。在这里我们得出了两个原则,任何一位研究者如果他是从最早阶段按迹探求法律学的历史的话,他实在应该把这两个原则清楚地记住。他将在近亲复仇的原始法律中看到,社会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利用了把人跟低等动物区分开的近亲复仇的天性;同时由于认为整个家族对它的每一成员的行动都负有责任,社会就利用家族对每个人的影响力,作为保持人们之间和平的手段。无论是谁,看到近亲复仇的影响时就不能否定它的实际合理性,也不能否认它在那种还没有专门的法官和刽子手的阶段上,对于制止人的暴行的益处。实际上,所有蒙昧人和野蛮人中的近亲复仇者,他一点也没有意识到在他的暴烈疯狂之中,由于流血的事业而履行了自己的一份使自己的民族免于灭亡的义务。不幸的是,那些把他的复仇指向无辜者的愚昧和谬误,常常损害复仇的效用。那些属于许多蒙昧部族之中的澳大利亚人,他们可能不知道,如果他不杀害,任何人也都能死亡,因此,他们就用下面的信念来解释我们所说的自然死亡:某个敌人借助魔法用看不见的武器伤了死者,或者派病魔吃掉他的内脏,这样把死者杀害了。因此,当一个人死的时候,他的亲属们就借助占卜来着手侦察使他死亡的凶恶巫师。当他们说到了谁的时候,就把谁当做了暗藏的敌人,复仇者就去寻找他并把他杀死。当然,这时随之而来的是另一方的复仇:于是就发生了祖传的敌对性。这是部族之间怨恨、仇视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这种原因,使得蒙昧人处在经常的恐惧和不安的状态之中。
当转到研究高级文明水平的时候,我们在古代文化水平高的民族中仍然遇到了近亲复仇权,但是它已经被文明逐渐改变了形态;在现代,文明已经把它彻底灭绝了。例如,以色列人的法律仍然允许近亲复仇,同时建筑城市,建立避难所,对于那种在道义上无罪的杀人者,不应当看作是包藏祸心的人。在那些已经积聚了财富的民族中间,特别是在人们到了用金钱来评价人的那个阶段的民族中,古代那种关于以血来复仇的疯狂呼声,就转变为要求酬金。在阿拉伯至今还能够看到与这种发展相比邻的较早和最晚的阶段。虽然沙漠上的游牧部族贝都英人,一代代地在继续进行野蛮的流血斗争;而城市居民们则认识到,杀人者们在每条大街的角落里等候每个人,在生活中几乎没有可能,因此,他们花血费并停止斗争。这种事态在下述这一方面来说,是可资借鉴的。在我们的早期祖先中,事态是同样的,当时按照条顿人的法律,人仍然有为那种给他或他的亲属所造成的伤害复仇的义务——只要他还没有进行金钱交易。用于这类和平交易的钱盎格鲁撒克逊语为wer-gild,意思是“赎人钱”——赎一个自由人二百先令,赎低等人较少,赎一个威尔士人(Welsh)比赎一个英国人少。其次,在那个复仇的常规仍然是要求以命抵命的地方,受小辱也同样要以罗马的lex
talionis的方式,或“同等法”的方式来报复;我们英文的retaliation即“报复”,就是从这里来的。这一点由犹太人的法律:“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伤还伤,以皮带抽打还打”,明确地固定下来了。在阿比西尼亚,报复还仍然是法律。还在不久以前,那里有一位母亲追究一个孩子,因为这个孩子偶然从果树上掉下来把她的小儿子砸死了。法官们判决她有权派她的另一个儿子到树顶上去,让他从那里掉到那个并非有意砸死她的小儿子的孩子身上;但是,她不愿意运用这样的权利。当然,报复开始逐渐温和而变成了罚金,例如,古代的英国法律保障着,如果谁切下了另一个人的手或脚,那么这个肇事人就必须赔偿损失者整个人的半价;一个大拇指赔偿一只手的半价,等等,直到一个小指赔偿五先令,一个小指的指甲赔偿四便士。在现代,法权已经过渡到高级阶段,国家肩负着处罚一切由它的公民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的职责。当读到某种关于科西嘉人的族间血仇(Vendetta)的流血故事的时候,我们未必会想到,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继续存在于荒凉的山岛上的古代法权的遗留。其实,我们的刑法法规就是从这类私人复仇中发展而来,这一点,对于注意过去遗迹的人来说,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当听到类似“法律复仇”的说法,或对那意味着由于它而个人有权追究欺凌者的诉讼法的东西进行思考的时候,蒙难者好像在很久以前的时代中一样,仍然记得复仇或取得赔偿。在现代,实际上国家本身因为社会司法的缘故而力图惩处罪犯。复血仇者在某个时期曾经是社会安全的守卫者,现在如果他自行处理,那么自己就要成为罪犯而受处罚。而道德学者,注意到变化了的社会条件,确定了常规:复仇是犯罪。
法律虽然已经如此有益地取代了个人复仇,但是它还没有使较大规模的争吵——国家之间的争吵,完全受自己节制。个人复仇跟社会战争之间的联系,在粗野部落之间,例如,在巴西森林居民中间,可以看得很清楚。当部族内部出现杀害行为的时候,那么复仇当然就是与杀害行为有关的两个家族的事;但是,如果杀人者是属于另一个氏族,那么,他的事就变成了反对整个社会的罪行。受欺侮的社团就召开会议,并做出了——只要敢做——大部分赞成战争的决定。然后派出军队,在最前面首先投入战斗的是死者的亲属,他们的身体都涂上黑色,以显示他们在履行杀人的天职。邻近部族间开始战争的一般途径,是争吵或侵犯疆界,然后是某一方的人被杀死了,为其死者的复仇就发展成为流血的斗争,而部族战争总是准备一代又一代地爆发。这种野蛮的事态也曾长期存在于欧洲历史上。按照古代的日耳曼法,任何一个身体、荣誉或财产受侵犯的自由人,只要他不同意法律协定,换句话说,他拥有个人战争权利;那么,他可以求助于自己的亲属为自己复仇。国王艾德蒙德(Edmund)颁布了限制这种“非法战争”的法律,这是英国历史上的转折点;但是这类战争不是一下子能终止的,特别是在诺森伯兰郡。我们知道,在蒙昧的苏格兰高原地区的氏族中间,这类战争即使现在仍在继续。在普通的自由人停止了跟邻人的斗争之后很久,某些贵族仍然保持自己的古代法权。甚至还在爱德华四世(Edward
Ⅳ)时代,伯克利(Berkeley)勋爵及其信徒们,在格洛斯特郡的尼布莱·格伦(Nibley
Green)跟莱尔(Lisle)勋爵发生了战斗。莱尔勋爵被打死了,最后,伯克利勋爵用金钱交易跟他的寡妇了结了这件事。弗利曼(Freeman)在其《比较政治》中,回忆到十五世纪历史中的这一使人感兴趣的事件时,认为它是最后一个英国个人战争或支付赎人钱的例子。禁止个人战争的英国法律是民族进步中最伟大的步伐之一。现在,国家采用在法院中进行审判的方法,以代替个人复仇和个人战争的野蛮手段。但是各个国家继续用战争来解决它们的争吵,而这种战争跟过去氏族之间的流血斗争相比,也是同样的,只不过是在更大规模上进行罢了。
和刑法法规相类似,关于私有财产的民事法规可以溯源于原始概念。通过研究早存在于非文明世界和存在于现代的关于财产的这类法规,可以获得关于早期财产关系的正确观念。在低级种族中,我们的法学家在不动产和动产之间所作的区别,表现得极为明显。土地为所有人使用,但是任何人也不能把它作为专有财产。最简单的土地法是跟关于狩猎权的法规合在一起的;这种土地法可以在以狩猎和捕鱼为生的部族中看到。例如,在巴西,每一个部族都具有以岩石、树木、天然水沟或者甚至人工界标为标志的疆界。在追击禽兽时破坏了疆界,就被看作是如此严重的事件,以致犯罪者可能被就地杀死。在这类社会状况下,在这无论是怎样的世界的一部分里,每一个人都有权在自己本部族的疆界之内狩猎。禽兽只有被打死之后才能成为个人的私产。因此,这里有关于那种属于氏族或部族的土地公有权的明确的法律概念。也有关于家庭所有权的鲜明概念:茅屋属于家庭或家庭群,属于它的建筑者;当这一群体把茅屋附近的一块土地圈起来并加以耕种时,这块地也就不再是社会财产而变成家庭的财产,最低限度,家庭暂时借用着它。茅屋中的器具如磨制的石块和陶罐,也属于每一个家庭。同时也出现了个人财产,虽然还是在那种由父亲或家长体现出的族权之下表现出来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由下列的东西组成的:每个人身上带的或直属于自己的东西——武器、装饰品、上下身的微薄衣服;家庭的成员有权制作的生活过程中所需要的东西,这些东西他们死后大部分要带到阴曹地府去。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野蛮人已经熟悉了下列的概念:土地公共所有,家庭土地自由占有(freehold),家庭和个人的动产——这些概念组成了古代法权的整个体系。但是,这些概念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例如,农村公社在使亚洲和欧洲住满居民方面起过那么大的作用,所以在现代的英国还有它的痕迹;而在这种农村公社里,不仅狩猎的地方和草原是公共所有,家庭甚至连所耕种田地的所有权都没有。这些田地是共同耕耘,有时或在各种经济作物之间再分成若干区段,因此分拨出的家庭所有只限于房屋和菜园。在各种不同的历史时期,军事民族的产生导致土地所有制的较早方式发生变革。在被侵占的地方,战败者的土地被分配给王公或他的部队的长官或普通战士;而他们在执行战斗任务时,把取得这种土地作为应尽的义务。这类最大最好的著名例子,就是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在英国,到威廉征服时,原先还是国家公共所有制的人民土地,已经开始过渡到国王手中,所以国王对它能独自酌定如何分配。或者,在军事国家中,国王能够成为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允许他的臣民占有各部分,每年缴纳贡品或税捐:这就是十分著名的古代埃及和现代印度的制度。在罗马历史上,我们发现,国家或家庭占有大量的土地,把土地一部分作为一种形式分配给佃农,而征收其一部分产品。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地租的产生,而这地租是原始法权中还不明确的一种关系。同时,正如在土地占有方面所发生的这些变动一样,动产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变为耕种土地的奴隶的战俘,成了家庭财产的一部分;而牧人生活导致牲畜不只是用来做食物,而且也用来耕田。贵重物品的生产,商业的发展,财富的积累和钱币的使用,给这增加了其他的财产形式。如果我们看一看我们使用财产的新手段,那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多么巨大的改变,这是因为取消了家庭手中的财产,而允许由个人所有者来掌握和支配;而这是如此适合于我们这个具有积极的工业进取精神的时代的制度。甚至土地都可以由个人买卖,虽然法律为田地和房屋的转让,较之钻石项链或成百箱茶叶的转让制定了另外一种程序,制定了繁杂的手续,高昂的价格;与此同时还仍然保留着古代制度的痕迹。在古代的制度下,土地由一个所有者手中转到另一个人的手中——假如这种转让是可以的——一般是很难进行而且要由许多人同意。尽管有这一切变化,古代的家庭所有制仍然继续保持着:指出这一点是极为有益的。根据一个人死后他的财产如何处理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从前的两种最普通的方法,那就是:或者是财产不分,一家人仍在一起生活;或者是财产由孩子们或儿子们分掉。当长子是家庭的宗法之首的时候,他为了维护这个体统,能够以“长子继承权”的名义获得特殊的或加倍的一份。这是雅利安族和闪米特族所共同熟知的古代习俗,因为它既出现在印度的古手抄本法律中,又出现在《申命记》中。在法国,这种古代分配财产的原则至今仍然受到法律的支持,家庭的成员按其权利而获得其应得的一份财产。在英国,遗嘱的力量变得如此巨大,以致在理论上,一个人可以随意拒绝把全部财产给谁,但是在实践上,受到道德感和舆论的内在约束。这种道德感和舆论好像认为,对于一个人来说,这类剥夺孩子的资产而让一个旁不相干的人或者某一座医院发财致富的行为,是一种反常的行为。如果一个英国人死了,没有留下遗嘱,法律承认他的家庭的权利,把他的动产公平地分配给他的每个家庭成员。而土地财产或不动产则按其他方式分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转归于长子。为什么法律如此承认所有其余的家庭成员有权分钱而无权分土地,这是极为有趣的历史问题。梅因(Maine)的《古代法》的读者知道,千年左右之前,在欧洲,形成占有地的土地开始归属于长子完全不是为了使他致富,而是为了使全部亲属能够一起生活在他的土地上,并在他——作为小氏族的领袖的领导下保卫这块土地。假如在现代,家长成了只对自己个人有利的家庭田地的所有者,则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旧法律在新的情况下起作用,而且能够获得旧法律的最初制订者始终也预料不到的结果。长子继承权在全英国并非都占优势。在英国的某些地区,从封建主义之前的时代传下来的较古的家庭继承习俗继续存在着。这些习俗中有一种最为著名:根据这种习俗,父亲死后,土地平均分配给他的儿子们。根据“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的证言,这种习俗在忏悔者爱德华的时代就有了。这种惯例现在以gavelkind的名义,即以男子对未立遗嘱之死者的财产予以平均继承之习惯而著名。但是它在其他地区也有,例如在伦敦北边的肯特什城(Kentish-Town),可以认为是从处在这类所有权之上的土地那里获得它的名称的。在英国甚至还有显然属于更早期社会状态的继承习惯。这就是英国幼子继承(borough-
english)的习惯,按照这种习惯,例如,在哈克尼(Hackney)或埃德蒙顿,如果一个人死了而没有遗嘱,那么土地就转归他的幼子。这种幼子的权利,我们并不怎么感到奇怪,至今还可以在欧洲和亚洲的某个地方见到。这种继承的习惯,对于新地区的移民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这个地区,还有足够的土地,只要你去占用它就可以。儿子们在这里长大并成家后,就迁居并去建设自己的庄园,然而最小的要留在家里照顾年老的父母。正如蒙古人所说的,他是“炉灶的守护者”;在老人们死去以后,他就成了家庭房屋的当然继承者。这是许许多多习惯的例子之一;那些习惯好像是随意而不合理的,因为它们继续存在于它们所从属的那种生活体制之后,已经丧失了它们的意义。
在从前还没有法学家和法典的那个时代,那些庄严的法令和权利借助如画一般的仪式,使它对所有的人都变得鲜明,这些仪式能够在没有知识的人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许多古代仪礼在现在还保留着,并且如从前一样鲜明地表现出它的意义。例如,当双方都希望加强彼此之间的和平和友谊的时候,他们就举行一种合血的仪式,为的是变成为血统亲戚。在现时,旅行家们常常跟各种野蛮部族结成这种血统的亲戚关系。有个关于举行这种仪式的东非人的故事这样叙述着:两个人一起坐在兽皮上,意思是他们共有“一张皮”,然后一人在另一人的胸上割开一些小口,收起混合的血,把它擦入另一人的伤口中。这样一来,我们就发现希罗多德所记述的,在古代的吕底亚人和斯基泰人中所采用的,在古代诺曼人的传说及古代爱尔兰的传说中也同样提到过的那种契约形式。要较为明确地说出古代道德学说的最重要的原则,那是不可能的。按照这种学说,人彼此一般不应当是不相关的,而只能是自己的亲戚,因此,不很干的人,为了获得抚爱的权利和真诚的态度,就应当变成血缘亲属。由于思维体系相同,甚至粗野部落也认为吃、喝跟缔结友爱关系的活动是相联系的,因为在某种氏族内,客人可以成为家人之一,而且在道义方面,对待他们应当像对待家庭成员一样。这一点有助于解释人们到处都对一起吃饭的事实所赋予的那种重要性。在亿万印度居民中,在现时,社会的结构本身回旋在等级制度之中,有的人能够同他一起吃饭,有的人就不能同他一起吃饭。在结婚仪式中,远东非常著名的结婚仪式之一是:一对男女共吃一盘饭之后就成了夫妻。从印度的结婚典礼中可以看到,仪式怎样通过比较恰当的隐喻而获得意义。在那个典礼上,把新郎和新娘的衣服前襟结在一起作为结婚的标志,新娘把一只脚踩在石头上,用来表明她将像石头一样坚贞。据说,在上世纪的英国流浪人中有这样一种习俗:男子和女子的手在死动物身上结合起来,以这种方式来预示,他们将结合在一起,至死也不分离。在罗马法庭上的几个场面,是属于欧洲法律中著名的戏剧性的仪式。在那个法庭上,奴隶主提出他对奴隶的要求,于是上前用表示枪的木棍来触动这个奴隶。或者像在古代日耳曼人的习俗中,一块土地的转让是用这样的仪式来表示:从森林小草原中取一块带草皮的土,上面再插上绿枝;土地的原所有者亲手把这块上交到新所有者的手中。或者如在封建时代的法律活动中,一位诸侯把自己的双手放在封建君主的两手之间,这样也就“把自己交到了他的手中”,于是就成了他的下属。
在古代的法权中存在有另外一些仪式,它们比上述这类手势语还要实际些。野蛮人的法律在早期就已经开始祈求魔法力和神力的帮助来解决困难的任务:揭露罪犯,迫使见证人说出真情,必须实现许诺。这就导致了广泛流行的神裁判制(法律的考验)和誓言。有一些神裁判法,实际上是用来揭露真象,因为它们影响罪犯的良心。例如,关于一撮米的事,在印度,被认为可疑之家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把这一撮米放入口中,而小偷神经紧张,这就妨碍他把米吞下。在英国,同样用一块考验性的神圣面包或干酪(corsnaed)来做;甚至现在,农民们也还没有忘记这套旧公式:“假如我撒谎,我就让这块食物噎住!”留在人民记忆中的不多的神裁判法的另一种,我们可以在下述情况中看到:在某个远方的农场主家里,强迫所有被认为有偷盗行为的人都握住《圣经》;《圣经》被系在一把钥匙上,而这《圣经》在小偷的手里难免抖动。古典社会用悬挂在张开的剪子尖上的筛子进行的占卜,也用这种形式保持了下来。神裁判法已经落伍于时代,现时已为大多数文明民族的法律所驱逐。在现代,若要见识受法律许可的烧红的铁考验,那就必须到那些像阿拉伯这样的国家去。在英国,这种考验只有在那些天才实地运用,那就是当讲述关于走过烧红的犁头的艾玛(Emma)女王的传奇时候。现在,这种古代的观念在厅堂里还由变戏法者体现着。就在不远的年代里,大家都知道有过这样的事:英国的农民们把一位被怀疑为巫神的老妇人沉入水中,当时没有意识到,他们在重演古代的用水考验;而在这种考验中,神圣的自然力拒绝不信神者而接受公正者,所以有罪者能游泳,而无罪者则沉没。这种审判仪式构成了印度的摩奴(Manu)法典的一部分;在英国的法律学中,直到十三世纪初之前,这种审判仪式都是考验被控告犯有杀人或抢劫罪的人的合法手段。如果受到神的裁判的人有罪,那么,通过神的裁判,他就会招致某种灾难。这种神裁判法本质上跟誓言相近似。但是,誓言通常是招致上天的未来惩罚,这惩罚是在现世或在来世。例如,在俄罗斯的西伯利亚法庭上,可以看到奥斯加克人宣誓的有趣场面:当时,把一个熊头带到法庭上来,为的是如果见证人做了虚假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奥斯加克人就去咬这熊头,以此为誓召唤熊咬死那见证人。在我国,法庭誓言在其外部方式上带有远古的痕迹。在苏格兰,见证人把一只手举向天空;希腊人和希伯来人用这个姿势,请至高无上的神降到见证人身上,并请求神对违反誓言者的头进行报复。在英国,吻《圣经》(“新旧约全书”)出自触摸圣物的习俗,类似古代罗马人摸祭坛或宫廷承宣官摸圣徒遗体箱。“上帝帮助我”(So
help me Got)的形式,是从古代条顿-斯堪的纳维亚人的法学中继承下来的,按照这种法学,古代的诺曼人摸着祭坛上染血的环发誓说:“只要弗雷(Frsy
)和尼奥尔特(Niordh)和全能的神(也就是雷神)帮助我。”一个和最末一个是古代的英国神,我们(英国人)把他们的名字保留在Friday(星期五)和
Thursday (星期四)中。
现在我们转到本书的最后一个课题——统治史。无论文明民族的政治机构如何复杂,只要我们在蒙昧生活和野蛮生活中找到已有的简单形式,对它的研究就变得较为容易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家庭的自治是社会的基础。它的权力的代表者就是家长。例如,在巴西森林中的低级野蛮部族中,父亲可以随意处置他的妻子和孩子,甚至把他们卖为奴隶,而邻近的人既没有权力、也不愿干涉他的处理。在现时,文明民族都承认,出生在世上的每一个人,都有生活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事,然而即使是这一点,在低级种族中都未必被承认。在澳大利亚人和许多其他蒙昧部族十分艰难和困穷的生活境况下,人们由于贫苦常常把新生的婴儿消灭掉,因为在双亲身边已经有了他们所能喂养的几张嘴。在这类部族中,由于生活困难而杀婴,较之由于残酷无情而杀婴进行得更干脆。这一点常常可以从下面的事实中看出:双亲到火里或水中去救他们几周前还在犹豫是应该让他活还是让他死的那个孩子。甚至在那些为生存的斗争不再如此严酷的地方,悲惨的杀婴习俗仍然还十分普遍。没有任何能较为清楚地证明,欧洲民族所经过的野蛮状态,像在古代罗马人和我们条顿人的祖先中所见到的那种法律一样,并且按照这种法律,要不要养育或遗弃新生婴儿全由家庭的父亲决定。婴儿既然成为家庭的成员,他的生命就有了点保障;当年轻的野蛮人成长起来,成为战士,后来又成为新的家长,一般地就成了自由人。但是,最古的罗马法律允许家长进行严厉的统治,其严厉性是我们新时代人的思想所难以理解的,因为父亲可以对自己成年的儿子进行体罚或者把他们处死,可以强迫他们结婚或跟妻子分离,甚至把他们卖掉。随着文明的进步,在罗马也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儿子逐渐获得了本人的权利和财产权。当把古代社会的生活跟我们自己的生活相比较的时候,基督教信仰就变得明显了:关心的不是家庭的权力,而是个人的灵魂,渴望个人的自由。在现代生活中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情况下,家庭专制主义的最好的特点仍然有作用,孩子们从属于双亲的权力之下,为了完成自己未来的义务而继续在受教育,法律在赋予孩子与双亲相对的个人权利方面,极为慎重,以便不削弱那种把社会结合为一个统一体的基础。但是,因为家庭已经不再是像它从前那样的在自己内部的独立王国,于是个人就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已经看到了,在粗野的社会中,在发生某种罪行的情况下,受害的家庭就向犯罪者的家庭复仇。关于权利的新观念告诉我们,这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让无罪者代替有罪者受处罚。但是在低级野蛮人的生活中,实际上这是维持秩序的最好方法,并且对于那些生活在这种习俗下的人来说,这是正确而合理的。例如,在澳大利亚人中有这种习俗,在这里,当某一家庭成员杀了人,其余的成员自然而然地承认他们也有罪。这种观念完全不限于一些蒙昧部落,研究家在像希腊人和罗马人这样一些古代民族的法律中,也熟识这种观念。在这里,只把欧洲法律中出色的地方引出来也就够了,这样的地方同时证明,古代的原则是什么,并如何将这种原则加以改造,把高级的法权观念加入到法律中去。“父亲们不应因孩子们而被处死,而孩子们也不应因父亲们而被处死;每个人都应当因自己个人的罪而被处死。”(“第二诫律”二十四,16)
在蒙昧地区的旅行家,在哪里都会遇到一些顺着荒原一起游牧的家族,或者都会见到一片热带森林中小河旁的茅屋——只要他十分注意地观察,他到处都会发现某些统治的萌芽,因为到处都有某种涉及整个小公社的事,如选择居住的地点,或调解跟沿河远一点的邻近部族因捕鱼而发生的争吵。即使是在格陵兰人——或许这是全世界管理程度较低的民族——中也可以看到,如果一些家族整个冬季都一起生活,人们就在雪屋的北端给某一位善于预测天气的老渔夫一个地方,委托他照看其余的居民,并关照他们,让他们修理雪墙,从家中出去要一同回来,以便不浪费热量。同样,当他们结队出去狩猎时,推选某位有经验的向导作为部队的领导者。在蒙昧部族中常常见到这类领导者或领袖,他们由选出来的那些地位最重要或最灵敏的人来担任。但是,这类人对于家庭很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权力,是通过说服和借助舆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的。当然,这类领导者的家庭同样也具有作用,或者,如果还没有,那么,他就要努力使它具有这种作用,因此,在他的职位上就表现出了一种变成世袭的意向。在母系氏族中,领袖自己的儿子可能没有继承权;在以母系氏族为基础组成的部族中,通常是前任者的幼弟或母方的外甥被选为新领袖。在存在跟我们非常接近的按父系继承的习俗情况下,家庭的发展本身就导致宗法统治的建立。我们可以设想,某一个家庭迁移到一个新的地方,建立了新的移居地,这个移居地就在父亲的统治下产生了。随着一座座新茅屋在第一座房子周围的建立,父亲就成为发展起来的氏族的领袖。但是当他老了的时候,他的长子就越来越以他的名义来行使权力;而在他死后,也就被承认继承公社的领导权。于是在这里就看到了世袭领袖或部族家长的提高过程,长子作为被赋予或大或小的实际权力的祖先代表的提高过程。但是,在这里也存在把他的继承者免职的实际可能性。如果继承者是极其懦弱,或者专横,或者愚钝的话,那么就让他的叔叔或弟弟代替他的地位,虽然在这方面的继承系统并未改变。宗法体系在整个文明世界流传很广。它不限于某种特殊的种族或民族,但是在现时,既可能在印度的黑皮肤的山民中,又可以在西非的黑人中进行研究。对我们来说,旧约《圣经》中的这种宗法体系是特别著名的;旧约《圣经》证明它在游牧民族中所采取的那种形式,它的那种变化不大的形式在按漠的阿拉伯人中还可以观察到。阿拉伯人的氏族和部族是由他们的家长、族长或首长统治的。宗法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雅利安种族的政治制度的基础;那里的这种体系的遗留,还可以在印度和俄罗斯的农村公社中去按迹探求:在这里,村长在“白发老人”的代表会上担任主席,他是以其周围的民族小支的族长为古代家长的当代代表。在这类温和的统治下,欲望还未发展的人们,在和平时期能够安乐地生活,停留在淳朴的共产主义中,这里既没有富人,也没有穷人。这种社会的薄弱一面在于它未必能够日渐发展,因为在那种受指导祖先的祖宗习俗统治的社会里,文明的发展中止了。在世界上,战争到处都使某种较强有力的和较合理的统治成为必需。使一帮蒙昧人的后裔成为文明民族的这种变化,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军事领袖们活动的结果。
当战争在这类非文明民族中爆发的时候,和平的统治者就退居一旁,而把统率者推到他的位子上;或者,在军事部族中,军事领袖可能是一切时期的行动首脑。当然,他是受过考验的战士,他的坚韧精神甚至能够经受住特殊的考验,例如,像在加勒比人中所做的那样,军事领袖的候选人要经受下列考验:用鞭子对他进行无情鞭打,和将他抓破,放在绿叶燃烧的火上烟熏,把他埋在蚁垤中直到腰部。在美洲,我们甚至见到考取国王称号的原则,例如,智利的部族把一个能扛起最大的树,并扛到比其余应试者都远的地方的人选为统治者。在这些粗野地区,当战争把没有联系的一群人变为一支在为了巩固纪律而被赋予生死权力的领袖统率下的军队的时候,就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当自然科学家马图斯(Martius)同一位米兰哈人(Miranha)的领袖在一座巴西森林里旅行时,他们走到一棵无花果树跟前,见到一具人的骨架被蔓生植物拧成的绳子捆在它的干上。领袖忧郁地解释说,这是他的一个士兵,这士兵违抗了他请邻近部族来反抗入侵的乌马瓦人(Umauas)的命令,就被捆在这里用箭射死了。在野蛮地区,时常可以看到部族领袖和军事领袖并列,但是当有一天弓和枪的力量得以表现的时候,那么这种力量就容易得到更大发展。通过全部历史,战争使嫡亲长子成为勇敢而有才能的首领,这样的首领名义上能随着战争的停止而终止,但他却切望转到终身独裁上去。在普通民事上的军事统治,实际上就是专制主义,而且如果军事首领就这样地成为自己国家的暴君,那么在他所征服的国家里,他的统治很快就会变得更加残酷。黑人王国达荷美(两世纪野蛮人的军事统治的结果)是人民能够如此屈从于专制君主的惊人例子。人民认为专制君主像神明一样;臣民们接近君主的时候,要四肢着地爬行,同时往自己头上撒土;整个民族都是他的奴隶,他可以随意夺去他们的生命;全部妇女都属于他,他可以拿她们来馈赠,或出卖她们;整个国家都属于他,没有他的最高裁可,谁也不能占有什么。亚洲人民的国王在理论上是像达荷美的国王那样毫无限制的,但是在实际上,随着文明的发展,国王提出或批准了约束他和他的继承者的法律,使社会较为稳定而生活尚可忍受。同样,只要宗教在国家中变成一种势力,它就把普通民事的和军事的统治结合或混合起来。例如,在黑人中,司祭长和军事长官可能是两个政府首脑,而其实,秘鲁的印加人,首先作为太阳神的后裔和代表以父亲般的专制主义统治着自己的人民,为自己的臣民规定了他们必须做的事:既要吃饭,又要穿戴,还要跟人结婚。在这类国家中,国王的头衔必须是在统治者的自己家族中继承的,本质上是僧侣的政权,不论如何获得,都力求变成世袭,主要是军人的王位篡夺者按宗法领袖的样式建立了王朝。由此看来,最高政权可能是选举的、世袭的、军人的、宗教的,无论按迹探求国家的发展如何困难,在各国家中总是可以指出这些成分的某种综合的影响。
在看到了某一野蛮部族准备侵犯敌对政权或保卫自己的疆界的旅行家中,能够找到对团结那些结合松散的社会群体的作用的记述。粮食和财物拿去共同储藏,战士们屈从于首领的变换无常的意愿,局部的争吵被较为广泛的爱国感情所吞没。远方的各亲戚氏族,为了进行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而会合起来,而彼此没有这种天然联系的邻近部族则结为联盟,而且他们的领袖服从于由他们一起选出的一个首领。在这里我们看到,历史上最伟大事实中的具有最简单形式的两个组合:有组织的军队和部族联盟。在这种军队里,各支部队都是在一个总司令统一率领下由它们各自的长官领导。而这种联盟,就类似高级文明社会中所说的建立政治联邦,如在希腊和瑞士的情况那样。从战后继续存在的这类部族联盟中就产生了民族;同时,最强有力的部族的长官,常常就变成了联盟之王,如在古代的墨西哥就是这样。这样结合成的部族,通常是说同样语言的一个种族,因为这到处都是天然的联系。当它们结合成为一个民族的时候,就开始有了一个共同的名字,如多利安人或海伦人,他们甘愿利用古代的宗法观念,并自以为是较亲近的,或比起他们的实际情况来是更属于一个民族(nation)或“出身”(birth)的,甚至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虚构一个民族祖先。各种事件经过了不同的发展过程,但却得到了十分相似的结果。当某一卡菲尔人的领袖,征服了周围部族,使他们屈服在自己之下,强迫战败的领袖们给他纳贡,并让战士们参加他的战争的时候,我们就看到了一个建立在像某位凯撒或拿破仑的帝国那样基础之上的帝国,只不过规模很小,环境粗野罢了。由此可以明白,为什么在各民族的早期历史上,如此极难确定一个民族在何种程度上是从一个未跟其他部族混合的部族中发展起来的,还是通过联合和征服形成的。他们的神的多种多样性,证明必定发生过这种民族的混合。直到一个部族独立地发展之前,同一部族的神的名字和宗教仪式,对于所有氏族来说都是联合的系带,甚至当迁移到远方某地去以后,他们有时也要到自己故乡的祭坛会朝拜。但是,在各民族混合起来以后,仍然还保持着它们各自的神,例如,像在秘鲁人中所发生的那样。秘鲁人把自己的伟大的神提到最高地位上以后,也给被征服的部族的神提供地位。在古代埃及,每一个地区都以各种不同的神进行组合,这一点就证明是许多小国和地方宗教组成了这个专制的国家和这个大的教阶制度。很明显,人类的高度文明是通过史前漫长时期所形成的民族特性的增长而发生的。分散的野蛮人的家庭在那范围显得十分广阔的国土上,能够在没有强有力政府的情况下生活,但是,当人们作为人口众多的民族来生活,并且形成了人口稠密的城市的时候,就必须建立社会秩序。不能怀疑,这种政治秩序是由军事秩序发展而来。战争不只授予君主对整个联盟的权力,而且他的军队也为他做出了借以组织这个民族的榜样。借助军事原则,人类学会了服从权力和遵照一个人的命令行动,这种事实是最明显的历史教训之一。埃及和巴比伦,凭借它们那不仅普及到真正的军队,而且普及到祭司和公民的所有等级的军事制度,在古代较一切国家都更加发展了工业,增大了财富,它们是文学和科学的真正奠基者。它们为未来的世纪建立了社会管理的制度,这是新时代较自由的人为了自己的幸福而自愿服从的管理。立宪的统治,它将称作共和的还是称作君主的呢?它是一种这样的结构,按照这种结构,民族借助军事专政的机构来进行自我管理。
随着部族和民族的社会变成了较为复杂的体制,社会早就已经开始分成为阶级或等级。如果我们要寻求联合代表大会的著名基本原则,“所有人一律平等”,那么,就要去找蒙昧的狩猎人和森林居民——就是在那里也远非总是如此。事实上,在哪里也未必能找得到这类平等。所有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中的最卓越者,从下面这个时刻起就获得了主宰权,那个时刻就是野蛮人的军队饶恕了战败的敌人的性命,把他们占为己有,强迫他们为自己工作,为自己耕种土地。在哪个低级文明阶段上开始了这类现象,可以从下面看出。被禁止携带武器的奴隶等级,组成了许多低级美洲部族的一部分。奴隶何以被公认为是古代社会的重要因素,可以从下列事实中看出。这种奴隶是以这样的形式讲入了希伯来人的宗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男女奴隶在一个人的财产数目中被提到时,就像他的牛和驴一样。罗马的法律也没有什么两样,这一点,可以从family——“家庭”这个词中看出。这个词最初的意思并不是“孩子们”,而是“奴隶们”(famulus)。我们生活在奴隶制的最后残余正在高级民族中消失的日子里。虽然文明世界发展得高于这种古代制度,但是古代社会给文明世界带来的益处,却是毫无疑义的。正是由于有了奴隶的劳动,农业和工业才扩大了,财富才积累起来了,祭司、作家、诗人、哲学家们才得到了闲暇,才得以提高人类的思维水平。大概现在雇佣工作或职务的习俗,就是从奴隶制度发展而来,其名称“仆人”(service)也来自“奴隶”(servus),这个名称本身就把伟大的社会变革史告诉了我们。领主最初是强迫奴隶为他的利益劳动;后来,自由人也发现为自己的利益而谋取工作是可以赚钱的,于是,一个巨大的靠工资生活的人的阶级就发展了起来。这个阶级的数量和影响,在新旧社会之间表现出如此鲜明的区别。在所有的社会中,除了最小的和最简单的社会以外,自由人也分等级。古诺曼人把人分为三个阶级;伯爵(earls
)、自由民(churls)和奴隶(thralls)。从其粗略的特点来看,这与我们现在所说的贵族、自由人和奴隶相近似。贵族也分为不同的等级,特别是那些能够提出王族出身的要求的人,组成了公爵一等,他们瞧不起在军队、在国家机关和在教会中的首领和官员:这些人形成了贵族的最低等。
随着民族在人口、财富和智力方面的发展,统治机构应当受到改善。古老的粗野的方法不再符合目的,劳动分工的原则不得不应用到政治机关上。例如,执行审判的义务是领袖的原始义务之一。卡菲尔人领袖的专门职责,就在于解决他的臣民之间的诉讼;每一方都送给他牛做礼物。在高级文明阶段上,东方的君主坐在“司法门”旁;在古代的日耳曼人中也是这样,国王坐在王位上,宣读他亲自审判的判词。我们的审判也还仍然是国王的,但司法的实际执行早已转到专门法官的手中。同样也有由另外的管理部门来进行的。在文明上升到古代埃及和巴比伦水平的那个时期之前,社会事业是由那些像在军队中一样按等分配的官僚们管理,他们征收税捐,指挥社会工作,惩罚过失,从事人们之间的审判。刚才指出过,在新的民族中,是在多么大程度上保留了跟古代制度相似的职位制度。像我们(英国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切民族中的最自由者,但我们保留着君主专制的形式,最高权力,是通过王权公仆直到税收征集人员和警察人员来执行的。文明的统治制度的轮廓,在蒙昧人和野蛮人的政治机构中已有表现。我们看到了,在那些粗野的部族中,出现了领袖或国王,他在高级民族中也以某种形式保持着自己的地位。甚至共和国的执政官或总统,也有点像暂时选出的国王。议院也具有不少古代的特点。在美国西部大草原上,某一印第安部族的会议篝火周围蹲着的老人们,比起文明民族的上议院议员来,在自己的氏族内具有更大的影响,因为在这种氏族内,没有记载下来的证据和典籍,老人们本身就是史料和智慧的宝库。在全世界的民族中,这种会议中的席位都给予了聪明的老人、神甫、高级官僚和国家最重要的家族的族长,所以,“参议院”和“贵族院”(Senate和House
of Lords)这两个术语,具有现实的意义。其中或多或少地结合了两个要求:智慧和圣职。人民会议从政治生活之初也就出现了。在小部族中,整个公社一起聚会,或者最低限度是所有自由人一起聚会。即使是巴西的某个森林部族的会议,是应领袖之邀而召开,目的是要解决像出发去网捉野禽或去进攻邻近部族的问题,在会上也保持着某种庄严的形式。在发言人发言的时候,出席者保持着沉默;如果会议同意他们,那么参加会议的人最后就呼喊:“好”或“照此办理”。在弗利曼那里,当他把《伊里亚特》第二卷中所叙述的古希腊人的人民集会场,跟忏悔者爱德华时代在伦敦举行的“群众大会”加以比较的时候,可以找到人民会议的较为文明的形式。即使在现代,盛大的人民会议在欧洲也还没有消失。至今还可以看到惊人的场面:某一个瑞士州的人民,聚集在广阔的草场上或交易广场上,用“是”或“不”来表决由人民最高权力决定的重要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一般地说;全民会议任何时候也不适于进行重要的讨论,而且这样的会议按其参加的人数来说,也已经变得不可能的了;但是,有一种保持人民权力的较为方便的方法:当公民们不能都亲自参加会议的时候,就推选出代表去参加会议,委托代表们代替选民起作用。乍一看这是一种十分简单的方法,而且实际上,最初的蒙昧部族,在某个时候选出深思熟虑的发言人,委托他去进行关于和平或战争的谈判,就已经发现了政治代表权的概念。但是事实上,在政治史上的最杰出之点之一,却是在英国从十三世纪西蒙·蒙特福特的著名的议会时代起,制定了人民代表机关的原则。可以让历史学家们去讨论为国王提供资料的骑士和市民,转变为像现在那样的下议院;应该指出的是那种变化,即在全民族大规模会议缩减为贵族上议院的同时所发生的变化,在我们这里产生了选出的人民会议:众议院(house
of commons)。如果我们说,在英国历史上,对确定最新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无论什么事件也比不上它有如此巨大的影响,这将不是夸张。一般地说,我们在仔细研究最开化民族中间的统治所获得的形式时,我们看到,这种统治不是通过取消曾为我们遥远的野蛮人祖先所采用的手段,而是改善这些手段,使这些手段具有较大的正确性来达到它的目的。君权体系下的国家行政管理,议院的控制,政权来源于全民的意志:这三种因素协同发生作用,互相支持,使其中的每一种都能在必要的程度上实现它有益的方面,而抵消其他两种过分的现象。其实,宪法就包含着不断发展的性能,因此,政府机构能够在一系列不断的变革中经常地适应于它的事业。
我们可以以此来总结我们的人类学概论。对人在地球上的年代、人的身体结构和人在种族及语言方面的多样性的研究,引导我们去探讨人的思维及人的社会形式的历史。在人的多方面的生活中,可以明显地去按迹探求某种发展。这种发展尽管有长时期的停顿和时常的倒转,一般地还是把新时代的文明人,引向比他们的粗野祖先所过的那种生活更为文明和更加幸福。由于注意到这种发展,前几章就指出了低级和高级民族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仍然还摆在读者的面前,作为一种关于文明的全部叙述中的实际教训。诚然,不论在蒙昧民族中,也不论在文明民族中,文化都在日益发展,但是这种发展不是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蒙昧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有意识地去获得比在其父亲的管理下更多的知识和建立更好的法律。相反,他们却容易认为,他们的祖先传给了他们完善的智慧,而对它进行哪怕是最小的变革都是不敬的。因此,在低级种族中存在着对最称心如意的改革的顽强阻力,他们之间的进步只能为自己开辟一条如此缓慢而艰难的道路,而这条道路,我们——本世纪的人几乎是不能想象的。在研究粗野人的状况时,我们可以看到,他们之阻止改变,并不总是由于愚昧无知,实际上,却常常是发自忠实的天性。在除了自己的生活不知道其他人生活的情况下,对于他们来说,一下子就抛弃旧的受过考验的社会机构,猛然进入革命性的转变之中,那才是愚蠢的,因为这种转变可能会摧毁现有的福利,而不能用任何更好的福利来代替它。如果古人的经验较为广泛,那么他们就能够看出,如何沿着文明的道路较快地前进。而我们——新的文明人,正是掌握了那些粗野的古人所缺乏的较为广泛的知识。由于我们了解全世界发生过的事件及其结果,就能够信心十足地去指引自己的道路。总之,人类已从不自觉的进步期转到了自觉的进步期。读者读到这里为止,就不需要我们再费许多笔墨去叙述他已经知道的那些事实了;也不需要详细指出,对人及其文明的研究不仅是科学关心的对象,而且一下子成了实际生活的事务。这种研究给我们提供了理解我们自身的生活和我们在世界中的地位的手段。诚然,这种理解只是模糊的,不完善的,但在任何情况下,较之所有上代要鲜明得多。关于人类生活从遥远的过去到现在的进程的知识,不只能帮助我们预言未来,而且也能指导我们去完成我们的任务,我们进入这个世界,是为了使世界比它的过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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