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前述分析更加确切并且在田野工作和理论中更可操作,我们最好用图表形式来展示,对我们从中得出的各种概念给予明确定义,并用尽可能充实和具体的通用类型清单来补充它。我们一直努力阐明的概念是有目的活动的组织化系统。我们首先讲过,人是出生在或进入到先期形成的传统群体中的。否则,他们自己也会尽早组织或构成这样的群体。我将把人类组织起来或进入已经存在的组织所追求的价值体系定义为制度的宪纲。我将把制度的人员定义为依据确定的权威原理、功能分工原理和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原理组织起来的群体。一个制度的规则或规范则是由其成员所接受或被强加的后天习得技能、习惯、法律规范和伦理指令。或许已经显而易见的是,人员的组织及其派生出的规则的性质都与宪纲有明确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人员与规则都视宪纲而定并从宪纲衍生而来。
我们的整个分析一直在强调一个重要的事实:所有组织都始终基于物质环境场景并与之紧密相联。没有任何制度悬于空中或以模糊不定的方式在空间中漂荡。它们都拥有一个物质底层(material
substratum),即以财富、器具形式而存在的环境装置特定部分,还有一个产生于活动的增益部分。依据宪纲而组织起来,通过社会化和组织化协作而行动,遵循他们特定行业的规则,使用他们手中的物质装备,群体从事其为之而组织的活动。
活动和规则的区别清晰而明确。活动依赖于成员的能力、体力、诚实和善意。它们必定与规则相背离,因为规则代表的表演的理想,并不一定就是现实。此外,活动体现于实际行为;规则常体现为箴言、文本和条例。最后,我们引入功能的概念,即组织化活动的综合结果。它与宪纲有区别。宪纲即目的,是人们要去获取的传统或新生目的。这是基本的区别。
下面的图表给我们的论点提供了一个具体和有助于记忆的说明。它不应被当作神秘的精怪,或魔术般的护符。它只是以浓缩形式联结当前分析,以及将我们在当前分析中提出的各要点之间的关系深印于大脑和记忆的方式。它也旨在清楚说明任何类型的有效活动都必须且只能以一种方式组织起来,从而使之在文化上稳定,即被纳人群体的文化遗产之中。
当然,图表中体现的我们的分析结果确乎雄心勃勃。它代表着以下几个命题。每个制度——即活动的组织化类型——都有确定的结构。对一个制度的观察、递解、描述和理论性的论说,都必须采用这里提出的方式来分析,而且只能采用这种方式。它适用于田野工作和不同文化的比较研究,也适用于应用人类学和社会学难题。实际上,它适用于以文化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任何科学研究。除非将要素、“特质”、习俗或观念置于其相关的和真正的制度环境中,否则,它们就难以被界定,也不能被界定。因此我们坚持认为这样的制度分析不仅可能而且必不可少。这里的主张是:制度乃是文化分析的真正单元。我们同时主张,任何基于孤立特质或特质丛的讨论或例证只要违背了制度整合的原理,就必定有误。
然而,为了更全面地证明制度结构普遍存在于所有文化,并且存在于每种文化表现之内,我们最好先提出另一个宽泛但是重要的概括。我主张,尽管家庭、国家、年龄群或宗教圣会等制度在不同文化之间存在差异,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同一文化内也会有所不同,但仍有可能拟出一份代表任何和每个文化的类型或类别清单。换言之,我认为,以生育、教育和家内合作为主导关系并基于永久性婚姻契约的家庭和活动类型,可被列为一项文化普同要素(cultura
universal)。让我们尝试构拟这份清单。可以想象这对任何前往未曾研究过的野蛮或文明地区,去追踪、观察和记录组织化行为的相关类型的田野工作者,都是一种有用的设计。对于比较研究,不论其取向为进化论、传播论还是历史论路线,它都是一种有用的尺度。它还能在一定意义上构成证据,来证明每个文化都必须涵盖人类通过具体和组织化,有目的联合而结为既成活动群体的基础。
为了构拟这份清单,我们最好先考虑将人们聚集整合为永久性群体的普同性原理。我们首先看到的事实当然就是生育。在所有人类社会中,生育,即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导致规模虽小却极其重要的群体的产生。因此,我们可以讨论生育的整合原理即亲属关系原理,亦即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在此题目下,我们得列入包括婚姻契约、继嗣规则和家庭组织的法则。亲子关系(parenthood)纽带,即父母与子女的互惠关系,总是得到延伸,并因而导致扩展亲属群体的形式。它们或者是父权(patriarch)或母权(matriarch)之下的复数个体家庭的聚合,或者属于所谓类分式亲属群体,通常被称为氏族(phratrg)、亲族(sib)、父系氏族(gens)或胞族(phratry)。众所周知,在父系(patrilncal)与母系(matrilineal)继嗣、从父居(patrilocal)与从母居(ma-trilocal)婚姻、二元体系(dual
system)及多重婚配(multiple cou-pled)的氏族体系等等之间,有着诸多显著区别。尽管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起源”,对于类分式亲属体系的氏族、语言和其他表现的真正意义存在各种争议,但事实仍然是:一个称职的田野工作者如果不熟悉原始家族生活的普遍理论,继嗣和亲属关系的法则以及扩展亲属群体的形成,就不可能研究一个部落。因此,我们应当以浓缩的速记方式指出,在生育的社会整合原理下,必须研究婚姻、继嗣和亲属的法则及其对社会结构的所有影响。
群体形成的分群(grouping)的另一条通则是接近(propmguity)和接触(contiguity)。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合作。当人人们相互近在咫尺时,只能交换服务、一同工作以及在任务和才干上彼此依赖互补。另一方面,邻里间必须就许多问题达成某种协议。他们必须界定居住权以及对公益性物品和设施的使用。遇到危险、灾难或紧急事务时,他们必须联合行动。最紧密的邻居群显然是家户(household),故此这个系列也是始于上面讨论的同一制度。然而我们也总有一些组织形式包含了大量的家庭和其他亲属单位。地方群体(local
group)可能包括游群、定居村庄(sedentary village)、领地群体(mumicipality)或村镇,或者仅仅是零星的房舍(hamlets)或住宅(homesteads)的组织。然而正如以上指出的,组织具有绝对的好处,而且没有组织则不可思议,因为那将会使一系列热点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我们总是可以在最广泛意义上确定我们称之为领地群体或地方群体的制度。与亲属关系原理一样,接近的原理也能扩展几步。这样一来,一个更大的范围就进入了视野。我们可以同时或逐一地述及地区、区域、省份,并始终牢记只要它们确切地组织起来,就可以将其列为制度。这种潜在合作,交换服务和利益共享群体的最大空间单位应当就是文化意义上的部落。
区分和整合的另一条自然原理与人体生理学和解剖学相关。这方面,人们在性别、年龄上有差别。小而言之,在特定的内在残疾、缺陷或病理状况上也有差异。如果一个在联合全部男性而排除全部女性的基础上建立的组织得以确立,我们就能说那是个制度化了的性别群体。这通常作为其他活动的附产品而发生,即使在原始部落中也存在着男、女间集体的功能分工。比如一些澳大利亚部落内部颇为罕见地存在着男性和女性图腾氏族的截然划分。更常见的情况是依性别而建立的组织常常与列举于此的其他系统,如年龄组群或年龄级别相关。这种现象分布广泛,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普同性的。它普遍存在于最原始的文化直至我们现代的西方文明。在此前提下,人生的某些阶段被划定出来。而对应于这些阶段,人们对社会环境的依赖又有不同:从训练和学习的婴儿期和一定程度的儿童期;介于性成熟和婚姻之间的青春期;部落的正式成员期(full
tribal membership);以及最后的老年阶段。最后这个阶段可能会对部落或民族事务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民族志还专门有个杜撰词汇,叫老人政治(gerontocracy);但这一阶段也可能仅仅意味着老年男、女实际上处于部落生活主流之外,单调地打发时日而已。在一些文化中,体质或精神变态者如性倒错(sexual
inversion)、癫痫或歇斯底理倾向,成为构成群体组织的基础,有时与萨满教相关,有时则部分地形成法外族(outlawed
caste)。
给社原理,即个体自发的志愿结群,必应与前面阐述的原理相区别。秘密社团、俱乐部以及娱乐团体或艺术会社的成员都依据这一原理行事。这里我们又有制度现象的一个新类型,其初级形式可见于最原始的人群,贯穿于进化的各个阶段。而在我们自己的文化中与在波利尼西亚岛民和西非黑人中同样显著。这里,如同前面描述的年龄级系统一样,我们通常还有一套启蒙仪式(initiation
rites),往往是经济的一个插曲,它有时严格保密和神乎其事;有时则向大众公开。
整合的第五条重要原理基于职业能力、训练和偏好,其重要性随人类的进化而增加。显然这一类型要抽象得多,因为不同文化间职业、训练和典型活动的差异远远大于生育或领土需求的差异。然而,我们在此也还是能看到,所有文化的职业制度都与食品和其他商品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相关联。因此我们在最简单的食物采集者中,在狩猎者、渔夫和农民中看到合作团体。我们也会看到巫术和宗教集会,如图腾氏族,看到实行祖先崇拜的亲属群,看到崇拜自然神(nature
divinity)的整个部落或亚部落。男女巫师也经常或在现实或在部落的传统信仰中组成专业化群体。
显然,随着文化进步,各种职业任务和专门功能任务逐渐分化,并纳入特定的制度。最低级的原始人也必定存在教育;事实上,教育作为传统技术、价值和观念的传承方式,肯定自从人类起源时就已存在。但它被整合进家庭、地方群体、玩伴会社、年龄级以及使初学者得到学徒机会的手工业经济行会。训练年轻人特殊制度,如中学、学院和大学,是人类最新的成就之一。同理,真正的知识,实际上还有科学,在人类文化的最早阶段就已出现。只是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组织的研究活动才被制度化。与之并行的还有法律、工业生产、慈善机构以及诸如医药、数学、工会理论和工程等专门职业。在文化的水平很低时,我们就已有了依赖于早期分工形式的最初级的经济、巫术-宗教、艺术和娱乐群体。
地位和等级的区别,阶级和种姓的形成,在文化的最早阶段尚末发生。但随着财富、军事力量、征服以及族群分层的发展,它们应运而生。在后者的意义上,我们甚至可能已经有了可以被制度化的种族原理,这反映在印度的种姓制度,苏丹和东非的两个或三个层级的社会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我们自己社会中的各种种族歧视和反种族歧视措施中。
现在若想要考察这些不同的制度怎样和按什么原理整合成确定的、自我包容的整体,我们就必须作一个重要的区分。世界民族志普查可以证明,每个大陆都存在边界明确,我们人类学家称为部落的单元或文化实体。在此意义上,将这种地理上有界的群体联合在一起的力量是文化的同质性(homogeneity)。在部落边界之内,同一种文化的指令(nrit)畅通无阻。部落民讲同一种语言,从而接受神话和习惯法,经济价值和道德原理中的共同传统。与之平行的是技术和用具、口味和消费品的相似性。他们使用同类型的工具和武器争战、狩猎、捕鱼和耕地,遵照相同的部落婚姻和继嗣法则相互通婚。因此,这种群体的成员能用言语交流;他们能交换服务,也能为共同的事业而动员起来。我们是否可以将这样的文化统一的群体——实际上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nation)的原型(prototype)或前身——当做一种制度?这仍有待考究。较好的办法可能是将原始或文明的民族都描述为部分自治但又互相依赖的不同制度,在这个意义上,民族性(nationali-ty)就意味着文化统一。
此外,还有一条尚未提及的整合原理。我指的是广义的权威(authority)原理。权威既指作决策和在有争议和分歧的场合作公断的特权和责任,又指实施这些决定的力量。权威是社会组织的核心本质。因而,任何制度性组织都少不了它。尽管如此,仍有一些主要依靠有效力量的使用而整合的制度。我们可以将它们定义为政治制度,并讨论家庭、领地群体、省区甚至经济或宗教群体中的政治系数或政治含量(quota)。然而,这一原理的真正重要性始于军事组织的发展及其在侵略和防御中的使用。作为文化单元的部落可能早在政治性部落依照强力原理组织起来之前就已存在。对于澳大利亚土著(Australian
aborgines)或在安达曼人、火地岛人、伸格米人(Pigmies)和维达人(Veddas)中间,我们无法讨论部落的政治组织,因为它不存在。而在一些较为发达的社区,如在美拉尼西亚人(Melanesia)和讲玻利尼亚语的大洋洲人(Polynesianspeaking
Oceanians)中,政治群体或原型国家通常与部落的分支相伴出现。在更为发达的阶段,这两个单位得以重合,我们可以称之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原型。
无论如何,我们最好还是在作为文化单元的部落与作为政治组织的部落之间做出区分。后者肯定是制度的一种形式,必须以我们分析这个概念的所有要点来界定它。我们将它列入了图表。同时,弄清它在多大程度上与作为文化群体的部落相重合或不重合也相当重要。
现在我们将上述分析压缩成下列简要清单:
普同性制度类型清单
整合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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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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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由婚姻的法律契约所界定的血缘关系,依据家谱图式的具体确定的继嗣原理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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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父母与孩子构成的家内群体。
·求爱组织(collrtship
orgainzation)。
·法律定义和组织的婚姻,约束两个个体并联系两个群体的契约。
·扩展的家内群体及其法律、经济和宗教组织。
·按单系(unilateral)继同原理结成的血缘关系群体。
·父系或母系氏族。·相关氏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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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土(基于接近、接触及合作可能性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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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地邻里,如游群、地方游动群队、村庄、房舍群或庄园、乡镇、城市。
·地区、省区、部落(参照第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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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理学(性别、年龄和身体缺陷或症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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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性别图腾群体。
·基于生理或解剖上的性别区分组织。
·功能和活动的性别分工组织。
·年龄群和年龄级,取其有组织形式。
·原始社会反常者、精神错乱者和癫痫患者的组织(通常与巫术或宗教观念有关);在高级阶段,为病人、疯子或先天缺陷者设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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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志愿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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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秘密会社、俱乐部、娱乐团队、艺术社团。
·高级阶段的俱乐部,互助互惠团体,公寓,为娱乐、刺激或实现共同目的而组织的志愿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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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和专业(人们为共同利益和充分展现特殊才能取得更大成就进行的专业化活动而形成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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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社会主要为术土、巫师、萨满和祭司组织;包括手工艺人行会和经济团体。
·文明社会的各种工作间、行会、经济利益群体以及从事医药、法律、教育、宗教的专业人员协会。
·以及旨在教学的组织化操作具体单位(中学、学院、大学);旨在研究的(实验室、研究院、学术机构);旨在司法管理的(立法机构、法庭、警察);旨在防御和侵犯的(陆军、海军、空军);为宗教而组织的(教区、教派、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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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等级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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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神职人员、市民、农民、农奴、奴隶的爵级和级序。种姓制度。
·族群分层,原始和发达社会里的种族或文化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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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综合(文化共同体或政治力量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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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化单位的部落与较高发展阶段的民族的对应。
·区域或小片飞地(enclaves)中(异国少数民族、犹太人居留区、吉普赛人)的文化亚群体(sub-group)。
·由部落之部分或全体甚或数个亚文化支系组成的政治单元。注意区分作为文化组织的部落-民族(血h-nanon)与作为政治组织的部落-国家(tribe-state)之间有根本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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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份清单总结了本章的论点。如其所示,它无非是些常识性陈述,它所表示的是在每个文化中都能看到组织的某些普遍类型。从民族志观察的角度看,这份清单于研究者有预测价值,因为它迫使观察者肯定或否定地回答一系列问题。如果我们想充分描述一个尚未研究过的文化,就必须把这些问题弄清。
也许有必要再次重申这份清单的理论意义。我们在左栏首先列举了生育、地域分布、生理区别、职业区别,所有这些都构成确定的群体类型,而每种群体类型又都有着相同的总体结构,对此,我们已经在制度概念里加以预测。它还肯定了自愿协会——不论是秘密社团或俱乐部,还是其他目的性群体的普遍存在,肯定了按照文化同质性原理和政治权力原理整合最广泛的合作团体的方式。这对我们认识一个共同体是必不可少的。右栏各条提出了一系列普同性难题,各种文化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对之予以解决。正是这些难题的解决办法即不同制度类型的功能,提供了首要的决定因素。当然,这些都还有待扩充。显然,如果生育代表每个社会的基本决定要素,那么领地原理就是它的体现形式。它表明要实现某些共同关键利益,空间坐落就是必要条件。这主要是因为人们要合作就必须互相接触。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了解特定的职业利益如何产生,它们又如何与人类生活和群体生存的基本要求相联系。
简言之,我们需要更完整地阐述基本需求理论,文化利益衍生理论,以及所有功用性、集体性和合作性行为的环境、社会和技术决定因素理论。只有在更充分地讨论这些难题,并澄清了功能的概念之后,我们才能回到眼前的清单,才能更令人信服地证明我们的制度类型并非武断或虚构,而是清晰地体现了可界定的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