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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马林诺斯基《科学的文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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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化行为的理论



    如同我们能科学地观察到的,我们生活于其中并且经历的基本文化事实,就是人类都被组织在永久性群体中。这样的群体经由某些协议、某些传统法律或习俗、某些相当于卢梭社会契约的因素而相互联结。我们总能看到这些群体在一个确定的物质环境(material setting)——一个专门供其利用的环境、一套工具设备和人工制品、一份归他们所有的财富——当中合作。在合作中,他们遵循地位或贸易的技术规则,遵循有关礼节,习俗性谦让的社会规则,以及塑造其行为的宗教、法律和道德习俗。我们也总是有可能从社会学意义上界定和判断这种组织化的人类群体活动究竟产生什么效果、满足什么需求、向自己和整个共同体提供什么服务。

    一个简单的经验性引证就能把这个抽象陈述落到实处。首先我们考察个人的创新在什么条件下成为一个文化事实。一项新技术装置的发明、一条新原理的发现或一个新观念的形成、一个宗教启示或一个道德亦或美学的运动,除非它们被转换成一套组织化的合作活动,否则就不具有文化相关性。为将新装置投入生产,发明者必须申请专利并组建公司。为此,他首先得使一些人确信该发明值得产业化,然后再使其他人相信这件物品值得购买。在启动产业活动之前,公司要建立、执照要申请、资本要落实。这套包括生产、贸易和广告的活动可能成功或失败。换言之,产品在被制造之后,可能在满足一种新需求方面实现特定的经济功能,如收音机;或是更为成功地满足原有需求,如数不胜数的人造丝绸、尼龙、更有效的化妆品或新品牌的威士忌酒等产品。

    同样,一个新的神启,如发生在玛丽·贝克·埃迪夫人(Mrs.Marry Baker Eddy)、埃米·桑泊尔·麦克菲尔逊夫人(Mrs.AimeeSemple MacPherson)、约瑟夫·史密斯(Joseph Smith)或弗兰克·布奇曼(Frank Buchman)身上的启示,首先得让一群人知道。然后他们组织起来,从物质之装备自己,并且采取一系列地位规则和行为规则,再据此开展宗教礼仪活动并实践其教义和道德原则。他们由此而满足了一种精神需求,这种需求无疑不像人造丝织品或威士忌酒那样基本,但也是真实的需求。一项科学发现也先要经过实验室、观察数据或统计资料以及铅印文字等物质材料的装备。它必须使一些人信服,必须在实际中应用,或至少和其他知识分支相联系,如此方能说它在促进知识增长方面实现了具体的科学功能。如果以此观点来考察任何运动,如禁酒运动或生育控制、原教旨主义或裸体主义,或如崩德(Bund)、三K党(the kuKlux klan)、卡林斯教父的社会行动(Father Coughlins Social Action)之类的强化种族歧视的委员会或组织,我们可以发现并记录下参与运动的成员间在共同目标诉求上的某种一致。我们也要从领导权,财产权,功能和活动的分工,衍生的职责和利益的角度来研究这类运动的组织。我们必须记录控制群体行为的技术、伦理、科学和法律规则及附则。如能将这些规则与人们实际活动进行比照当然更好。最后,我们还应确立该群体在整个社区里的相关位置,即界定其功能。

    依据上述原理,我们从自己的文明入手,因为我们确信人类学也应当从自身社会开始研究。我们还从观念、原理、装置、宗教启示或道德原理,如果未经组织,是否具有任何社会或文化相关性的分析入手。我们的答案是断然的否定。只要观点、伦理运动、最伟大的工业发现仍然局限于某个人的头脑,其在文化上就全然无效。假如希特勒只是发展了他的全部种族教条,假如他只是憧憬纳粹化的德国及整个世界为其正当主人——德国纳粹所奴役的梦想;假如他只是在自己的头脑中杀尽了犹太人、波兰人、荷兰人或英格兰人并征服了全世界——假如这一切都只是想象,那整个世界应该更幸福,而文化的科学和蛮人的科学就会缺少一个最可怕,当然也是最佳的例证来说明。一旦某个私人的创见落入肥沃的土壤,就能导致普天下的灾难和世界性的流血、饥荒和堕落。我们可以用不同的心情对牛顿的发现,莎士比亚的戏剧,穆罕默德或圣弗朗西斯(St.Francis)亦或基督教创立者本人的观念,做出相似的结论。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所关心的都不是发生或保留在个体头脑里的活动,无论其中存在的天才、见识、灵感或恶意是何等宏大。这就是我们发展的普遍原理:人类行为的科学始于组织。

    当然,历史运动中也发生过木能归因于个人创见之实施的协作活动类型。每个人都出生在一个家庭中、宗教信仰中、知识体系中,而且也经常生活在一种社会分层和政治制度中。这些都是长久的先行存在,其在个人一生中不会改变甚至不会受到影响。因此,让我们补充先前的分析并环顾周围,把我们每天的工作或一生历史中的命运追踪一番。我们会再次发现,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有效的实践中,个人只有在组织化群体中并通过组织化活动才能满足其兴趣和需求,并展开其任何有效的行动。想想你自己或你任何一个朋友、熟人的存在。个人在自家、在旅馆、在营地或在某些制度”——不管是在纽约的新兴监狱、修道院,还是大学宿舍——之内,都要照常地睡觉和起床。这些机构中的任何一个都代表一个组织化的和协调的系统。人们在其中提供和享受服务并拥有一个最低或最高舒适度的物质居所。它按某一消费标准运行并收取费用,包含一个管理该系统的组织化人们群体,还有一套制度化的规则要求其中的人遵守。

    所有和每一个这些制度的组织,不管是家居(domstic)、公寓(residential),还是劳改性质(correctional),都基于一套制度化的法律、一套价值和妥协。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满足了其使用者和广义社会的需求,并因而实现了一种功能。除非我们考察的是一座修道院或监狱,个体在起床之后,都会做必不可少的清洁活动和清洗,吃早餐及其他一些事情。然后他前往某个工作地点,或购买一些东西,或以某种形式兜售其商品或想法。在每种场合下他的活动都由一系列关系决定,包括与某些商业或工业企业,与学校或宗教机构,与政治社团或娱乐组织机构的关系等。他在这些机构中或是官员或是普通职员。如果我们调查个人的日常行为,或男或女、或老或少、或健康或体弱,都能发现其生存的所有阶段必须都与这种或那种由我们的文化进一步细分的组织化活动系统相联系。这些系统汇聚在一起,就实在地构成了我们的文化。家庭和企业、住宅和医院、俱乐部和学校、政治总部和教堂,无论在哪儿我们都能找出一个地方、一个群体、一套规章、技术规则以及一种宪纲和一种功能。

    此外,更全面的分析还能表明,在每种场合下,我们的分析都有一个非常确定的客观基础。在研究属于特定环境场景中的特定物体时,该物体如建筑物、设备和资金等,都被囊括在制度中。我们也发现若要了解一个运动俱乐部或科学实验室、一个教堂或博物馆,就必须熟悉协调其成员活动的法律、技术或行政管理规则。管理此处提到的任何制度的人员(personnel)都必须作为一个组织化的群体来分析。这意昧着我们必须指出等级制(hierarchy)、功能分工和每个成员的法律地位,以及他与其他人的关系。而且,规则或规范总是表述出来用以定义理想行为。参照实际表现来检验这种理想状态,是从事科学田野工作的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因此,在我们的分析中,我们总是要清楚而明确地在规则或规范与实际行动之间加以区分。

    任何此类活动系统的组织都意味着对某种基本价值和法则的接受。人们组织起来总是为了一个自己所接受、群体所认同的目的。即使考察一个犯罪团伙,我们也能发现他们拥有自己确定其目的和意图的宪纲,只是整个社会——尤其是其法律和秩序机构——认定这样的组织为犯罪,并作为危险组织而予以侦破、根除和惩罚而已。我们由此而再次清楚地看到宪纳是群体所承认的目的,而功能则是活动的整体效果,这两者必须清楚地区分开。宪纲是由成员所接受、共同体所界定的制度观念。功能则是制度在整个文化配置中的角色。这是研究原始或发达文化的社会学家的定义。

    简言之,如果我们要对自己的文明或任何其他文明中个体的存在作一描述,就得将个体的活动与组织化生活的社会配置,即与盛行于该文化中的制度系统联系起来。另外,依据具体现实对任何文化的最佳描述都在于列举和分析组成该文化的所有制度。

    我要说社会学研究的这种方法乃是一种既成事实。它一直被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或其他社会科学分支的研究者们在评估文化和社会时所实践,只是其表现通常不甚明显。历史学家主要研究的就是政治制度。经济学家当然关注为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而组织的制度。那些研究科学史或宗教史,或向我们提供知识和信仰体系的比较分析的学者,其较为成功地探讨的也是作为组织化实体的人类知识和信仰现象。然而在论述通常所谓的文明的精神方面时,关于社会组织的这种冷静而重要的方法却还没有受到持久的重视。哲学思想史、政治意识形态史、发现史或艺术创作史都经常忽视这样的事实:即任何形式的个人灵感,除非它能抓住群体的民意,且以物质表达方式来实现这灵感,并因此而体现在一个制度之中,就不能成为一种充分的文化现实。

    另一方面,经济学家有时容易低估这样的事实,即尽管生产和财富系统确定无疑地决定人类生活的全部表现,但其本身也由知识和伦理系统所决定。换言之,认为一个系统中的经济组织制度是文化的最终决定因素的极端马克思主义立场,似乎低估了此处分析中阐明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是宪纲的概念。据此我们看到任何生产系统都依赖于知识,依赖于全方位文化要素所决定的生活水平,以及法律制度和政治权力;第二是功能的概念,据此我们看到分配和消费正像依赖于生产组织本身一样地依赖于整个文化特性。换言之,我们在此提出的分析坚决主张:在任何社会学科的特定话语(discourse)世界,都应当与文化现实的其他方面做相当程度的交叉(cross-fertilization),以避免原质论(hypostasis)和对所谓第一因或真实因的探求。

    即使离开自己的文化而转向任何其他一种较少为人知和更为奇异的文化,我们还是会发现完全相同的状况。中国文明与我们的不同在于其家族组织及其与祖先崇拜的关系;在于乡村和城市结构的差异;在于氏族体系的广泛存在;当然也在于该国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研究一个澳洲部落,我们就必须追踪那里的家庭小群体和包含着婚姻级别、年龄级别和图腾民族的部落游群(horhe)。只有当我们将社会组织与其物质环境挂钩,只有当我们能搜集到来自每个群体的规则的符码(code of rules),并证明它如何由当地人从某些普遍原理中推衍出来,而后者又总是具有先例和原始启示的神话、历史或传奇为背景时,我们对任何这样一个单位的描述才能取得意义并能被人理解。将活动的一般类型与它们对整个生活的影响联系起来,我们就能评估每个组织化活动系统的功能,因而表明它们是怎样结成一体而为当地人提供食物和居所、提供秩序和训练、提供环境导向系统以及提供使这些人与自己的普遍命运和谐相处的信仰。研究印度半岛高级和较原始文明的学者,应该联系婆罗门教来分析种姓制度,结合佛教教理来研究其衍生的寺庙。通过观察乡村社区、手工艺、市场和工业企业,研究者会逐步理解并能解释这些当地人怎样从他们的环境资源中谋求生计。

    可见,无论是原始的,还是文明的共同体,我们首先看到所有有效的人类行动都导致组织化行为。我们开始感到这种组织化行为服从于一个确定的分析框架。我们或已认识到制度的类型,或组织化行为的单元在文化变异的广阔范围内显示出的某些根本相似点。因此我们现在可以着手给制度的概念下一个清楚的、类似于图表式的定义。我认为它正是文化分析的合法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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